【海北党史】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前海北农村牧区所有制基本状况

文摘   2024-11-01 16:28   青海  

新中国成立前,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度,地主出租、出典土地成为农村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农民承受着沉重的地租剥削。地主阶级收取的地租以粮食为主,同时还有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地租形式一般有五种:定租,也叫死租或额租。按出租土地面积参照土地好坏定租额无论收成丰歉租金额不变一般每斗(约33亩)收租粮一斗约50公斤,有的还附加食油及劳役寺院在此基础上还收取饲草一马车青草150捆(二活租也叫份租俗称伙种按当年实收产量由租佃双方协商分配,分成比例一般为五五开,少数也有四六开或三七开的。份租方法多采取田间分捆子的办法。(三安庄头,也叫安庄稼。一般由地主提供土地、住房、籽种等,佃户负责全部生产过程,所收粮油按成分配或交纳定租,即扣除地主投入的籽种、口粮后,按成分配,分成比例多为五五开或三七开。应粮当差,也叫认粮当差。差跟粮走,按粮负担差役杂款。少数还有既要负担个人租种地的差粮杂款,又要负担地主同等数量的粮差杂款,或者土地被他人霸占耕种,但其粮差仍由自己负担,这种形式被农民称作“阎王种地小鬼纳粮”。放烂种,也称撒烂种。即有些农民虽有土地,但无籽种,求别人在自己田里投放籽种,收获后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特困户当中。除此之外,地主及寺院还经常强迫佃户为其从事打庄廓、修房屋、赶车、放牧、当差跑腿、做杂活等无偿劳役,俗称“派乌拉”。出租土地的除地主、寺院外,有的个人并无土地,而租上地主、寺院大量土地后又转手租给少地或无地农民,从中收取各种地租的佃农。

解放初期,海北农业区和小块农业区①占总人口45.79%的贫雇农,仅占有总耕地(32.92万亩)面积的17.28%,宗教寺院占有耕地为总耕地面积的6.78%。门源农业区占农户13%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县总耕地面积的54%,而占87%的农户只占有全县总耕地面积的46%51座宗教寺院(清真寺、藏传佛教寺院)占有全县6.75%的耕地。海北地区耕地集中于少数地主、富农和宗教寺院上层手中。1949年以前,海北牧业区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实行封建领主制度,畜牧业主要生产资料—草原和牲畜,绝大部分被封建牧主、部落头人、土司、王公、千户、百户以及宗教上层占有,属私有制个体经济。其形式有三种:一是部落公有,实际上是王公、千百户所有,这是草原占有的主要形式。一般牧民在草场上放牧,必须经头人允许,并向头人缴纳税款和服劳役。二是寺院和宗教上层占有。三是牧主占有。牧主在使用草原方面享有极大特权,牧民群众只有作为部落属民,在少量劣等草场上放牧。千百户、宗教上层和官府通过畜租、高利贷、无偿劳役等方式,对贫苦牧民进行残酷的剥削96%的牧民仅占有40%左右的牲畜畜租率一般都在80%以上贫富差距悬殊,牧民生活十分贫穷。这种极不合理的封建所有制,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催生出剥削与被剥削的农村牧区经济制度。改变这种封建剥削制度是减租反霸和农牧区民主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农牧民的迫切要求。

(备注:①指在牧业区中农牧交错 以农为主兼营牧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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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海北州委党史研究室(海北州地方志办公室)

责编丨梅朵吉

监制丨孔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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