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度,地主出租、出典土地成为农村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农民承受着沉重的地租剥削。地主阶级收取的地租以粮食为主,同时还有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地租形式一般有五种:(一)定租,也叫死租或额租。按出租土地面积参照土地好坏定租额,无论收成丰歉,租金额不变。一般每斗地(约33亩)收租粮一斗(约50公斤),有的还附加食油及劳役。寺院在此基础上还收取饲草一马车,青草150捆。(二)活租,也叫份租,俗称伙种。按当年实收产量由租佃双方协商分配,分成比例一般为五五开,少数也有四六开或三七开的。份租方法多采取田间分捆子的办法。(三)安庄头,也叫安庄稼。一般由地主提供土地、住房、籽种等,佃户负责全部生产过程,所收粮油按成分配或交纳定租,即扣除地主投入的籽种、口粮后,按成分配,分成比例多为五五开或三七开。(四)应粮当差,也叫认粮当差。差跟粮走,按粮负担差役杂款。少数还有既要负担个人租种地的差粮杂款,又要负担地主同等数量的粮差杂款,或者土地被他人霸占耕种,但其粮差仍由自己负担,这种形式被农民称作“阎王种地小鬼纳粮”。(五)放烂种,也称撒烂种。即有些农民虽有土地,但无籽种,求别人在自己田里投放籽种,收获后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特困户当中。除此之外,地主及寺院还经常强迫佃户为其从事打庄廓、修房屋、赶车、放牧、当差跑腿、做杂活等无偿劳役,俗称“派乌拉”。出租土地的除地主、寺院外,有的个人并无土地,而租上地主、寺院大量土地后又转手租给少地或无地农民,从中收取各种地租的佃农。
解放初期,海北农业区和小块农业区①占总人口45.79%的贫雇农,仅占有总耕地(32.92万亩)面积的17.28%,宗教寺院占有耕地为总耕地面积的6.78%。门源农业区占农户13%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县总耕地面积的54%,而占87%的农户只占有全县总耕地面积的46%,51座宗教寺院(清真寺、藏传佛教寺院)占有全县6.75%的耕地。海北地区耕地集中于少数地主、富农和宗教寺院上层手中。1949年以前,海北牧业区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实行封建领主制度,畜牧业主要生产资料—草原和牲畜,绝大部分被封建牧主、部落头人、土司、王公、千户、百户以及宗教上层占有,属私有制个体经济。其形式有三种:一是部落公有,实际上是王公、千百户所有,这是草原占有的主要形式。一般牧民在草场上放牧,必须经头人允许,并向头人缴纳税款和服劳役。二是寺院和宗教上层占有。三是牧主占有。牧主在使用草原方面享有极大特权,牧民群众只有作为部落属民,在少量劣等草场上放牧。千百户、宗教上层和官府通过畜租、高利贷、无偿劳役等方式,对贫苦牧民进行残酷的剥削,96%的牧民仅占有40%左右的牲畜,畜租率一般都在80%以上,贫富差距悬殊,牧民生活十分贫穷。这种极不合理的封建所有制,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催生出剥削与被剥削的农村牧区经济制度。改变这种封建剥削制度是减租反霸和农牧区民主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农牧民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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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海北州委党史研究室(海北州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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