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党史】基层普选和实施《宪法》——贯彻实施《宪法》

文摘   2024-11-15 21:45   青海  

19546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根本大法,共4106条,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步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颁布施行后,地委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宪法》,坚决贯彻执行《宪法》,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效能,进一步巩固基层民主政权。根据地委的安排部署,海北地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从五个方面展开一是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和各族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宣传《宪法》,深入领会条文内容,统一思想,提高各级干部及人大代表的认识。在195412月召开的海北藏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将学习和讨论《宪法》作为会议重要内容之一,使参会代表深刻认识到制定《宪法》的重要意义,坚定了贯彻执行《宪法》的决心。二是重点抓好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以干部的依法办事带动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三是公安系统认真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遵守《宪法》,依据《宪法》开展预审、镇反等工作,使公安队伍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依法开展社会治安工作的认识普遍提高了一步。四是各级人民法院组建宣传队伍,深入农村牧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基本内容,提高广大农牧民对《宪法》的认识和自身的法律意识。1955年,海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和宣判各类违法案件50余次,展出法宣黑板报6期,印刷油印报6期共1200份,举办图片、实物展览1次,受教育群众达7000余人(次)。五是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海北地区的实施。在宣传贯彻《宪法》的过程中,结合海北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尊重宗教界人士和大多数信教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民主改革和民主管理,揭露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依照《宪法》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宗教界代表人士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要求宗教界严格遵守《宪法》,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尊重群众信教或不信教的选择。在处理教派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活动中,依照《宪法》原则,公正解决,使各教派、各民族之间团结共处、和睦相处。按照《宪法》宗旨和要求,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吸收部分宗教界人士参加政府和统一战线工作。进入各级政府、政协等领导层的民主人士以及参加工作的民族干部,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海北贡献力量。

《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中共海北地委的领导下,通过贯彻实施《宪法》,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大大提高,使各阶层群众对《宪法》精神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开始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好诠释,初步形成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安定、事业发展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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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海北州委党史研究室(海北州地方志办公室)

责编丨梅朵吉

监制丨孔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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