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和农民最基本的问题。彻底废除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
为了彻底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奋斗纲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签署国家主席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制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成为指导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土地改革法》颁布后,政务院又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包括《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在明确政策、制定法律法令、动员组织群众等一系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50年冬季起,在党的领导下,一场空前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占全国多半人口的新解放区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
1952年下半年,根据土地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群众要求,青海在试办取得经验,圆满完成第一期土地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中共青海省第二次代表会议关于农业区土地改革、减租等工作的部署,在化隆、循化、贵德、门源四县开展第二期土地改革。海北地区土地改革主要在门源县开展。9月19日,门源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任命郭力中、马禄文、苏乎尖参、傅鼎、郭志诚、张辉、刘珪明、马文奎、马秀英(女)、马应德、马德胜、沙汉、都古达知等13人为委员,海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正式启动。
1952年10月14日,省委发出《关于今冬土地改革地区几个问题的指示》,提出“土地改革要注意策略和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使之有利于开展来年的生产大运动”。
门源县在以张国声为组长的省委工作组指导下,制定《门源县土地改革计划》。计划要求根据党制定的“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根据门源具体情况,依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四个农业区、两个农牧业乡进行土地改革(有50个行政村,166个自然村,共5430户,其中:地主224户,富农385户,中农1837户,贫农1635户,雇农1110户,其他239户)。二是土地改革工作分两期开展。即第一期结合进行征粮工作为一区的三、四乡,二区的一、二、三乡,三区的一、二、三乡,并选择二区一乡为重点乡,于10月20日开始,以便取得经验指导其他各乡。第二期为一区的一、二乡,四区的一、二乡。在时间上,自9月19日开始训练干部,10月下旬训练结束。11月1日前干部全部到达工作地区开始工作。三是于1953年1月10日前结束第一期土地改革(征粮在内共70天),争取到3月底土地改革工作全部结束,并在第一期土地改革开始的同时,配备部分干部到第二期土地改革的四个乡进行征粮工作和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力争第二期土地改革在60天内完成。
1951年11月10日召开的海晏县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支持农业区土地改革的决议》,指出要根据海晏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的特点,贯彻“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在“减租减息”的基础上开展农业区土地改革。1952年初,根据省委统一部署,海晏县小块农业区的三个农业乡开展土地改革。海晏县委制定计划,分阶段进行土地改革。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特点,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访贫问苦、启发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改革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拥护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重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有效地团结民族宗教代表人士,为土地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
按照土地改革计划,门源和海晏县委坚持“慎重稳进”方针,注重各民族特点,按照群众觉悟程度,大致分四个阶段开展了土地改革:
(一)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发动群众。组建土地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领导班子,成立土地改革工作队。坚持贫雇农、中农一起发动的原则,采取召开乡农民代表会议等大小会议和进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群众,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开展说理斗争,提高群众思想觉悟。工作队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利用早晚和阴雨天不出工的时间召开各类会议,宣传政策法令,进行思想教育,广泛发动群众。
(二)划分阶级成分,有步骤有区别地开展说理斗争和清理债务。经过第一阶段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召开农代会,进行典型诉苦和讨论后,群众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在群众基本发动起来以后,开始划分阶级。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划分阶级成分政策是首要问题。各乡一般采取由干部、代表分组包村,组织群众联系实际进行学习的办法。土地改革工作队向人民群众宣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积极向农民讲清划分阶级成分的主要标准,澄清部分群众以为“划分阶级就是划分贫富,越穷越光荣”等错误认识。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为:1.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自己不劳而获,专靠出租土地或雇工兼放高利贷进行剥削。2.富农。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参加主要劳动,同时雇佣农民劳动进行剥削。3.中农。占有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劳动,不剥削其他农民或者只有轻微的剥削。4.贫农。占有少量土地、农具,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5.雇农。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在具体工作中对地主自报的成分,用算细账的办法进行说理斗争,公开向地主交代有关政策法令,宣布《惩治不法地主条例》,敦促他们遵守土地改革法令,揭露其隐瞒谎报等行为,力求做到既不漏划地主,又防止错划。坚持说理斗争与人民法庭审判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地主罪恶大小、民愤大小、违法与否,适当加以区别对待,禁止乱捕、乱打现象。对于富农,严格按照剥削收入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25%的标准来界定。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同时,土地改革工作队对土地改革区户数、各阶层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等情况,挨门逐户进行逐项调查登记,组织农会干部、农民代表丈量土地、清理各种债务。在划分阶级成分过程中,工作队先易后难,先公布剥削阶级成分,后公布农民阶级成分,三榜定案确定阶级成分。
(三)没收、征收、分配土地和其他财产。以乡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宣传没收征收政策;确立没收征收范围为地主的“五大财产”,即: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乡成立没收分配委员会,行政村成立没收分配小组,在农民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出分配计划,报县土地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分配给贫雇农和其他群众。对于地主,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除依法惩处少数罪大恶极的土匪恶霸分子以外,对于守法地主分给同农民一样的土地,使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对富农的生产资料一律不触动。
(四)颁发土地证,插标立界确定地权。追回并当众销毁地主的旧约地契,广大农民在分得的土地上插标立界,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民对所得一切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的耕地、房屋等均可典卖、转让、赠送与出租,完全自主,任何人不得侵犯,农民第一次拥有了土地房产所有权。同时,开展查田评产工作,解决农业税负担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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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海北州委党史研究室(海北州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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