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改革方面,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人民群众及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民族代表人士的意愿,并主要通过他们自己去推进新民主改革。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牧业区进行民主改革时实行“三不两利”的特殊政策,最先由内蒙古自治区探索开展。之后,少数民族农业区大都实行减租退押,在条件成熟的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牧业区,中共中央决定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三不”,是指不分牧主的牲畜,不斗争牧主、不划分阶级成分;“两利”是指实行合理的牧工牧主两利的工资制度,逐步废除牧主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以提高牧工的生产积极性,又保护牧主的既得利益,通过温和渐进的方式,促进畜牧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这表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是非常慎重、非常讲究政策的。
中共青海省委根据广大牧业区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生产、生活等条件,要求海北地区各级党组织坚持“牧业区一切工作必须在保证畜牧业稳定生产前提下进行”的原则,采取不同于农业区的民主改革政策,坚定不移推行党中央的“三不两利”政策,团结稳定民族上层,调动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畜牧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步。1954年4月10日,在省委召开的牧业区第二次各民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县长、副县长联席会议上,省委书记张仲良进一步具体阐释了党在牧业区“不分、不斗、不划阶级”“长期合作”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政策。7月,青海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强调“在牧业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政策,对增强民族团结、恢复与发展生产起了很大作用。 以后要继续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与‘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按照省委指示和要求,根据游牧经济的特殊性和牧业区群众的觉悟程度,海北地区各级党组织把宣传贯彻“三不两利”政策作为实行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恢复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具体措施,向部落头人、牧主、宗教上层和广大群众深入宣传党在牧业区的各项政策、实行“三不两利”政策的目的和重 要意义,消除了他们的顾虑,提高了他们的思想认识,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牧业区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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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海北州委党史研究室(海北州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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