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胜:《矿产资源法》修改二次审议稿中的科技盲条款举隅

文摘   2024-07-16 19:50   北京  




力求确保法律条款内容于实体上不违反科学技术知识和原理,是立法科学性的应有之义。否则,必然会因法之不良而导致相应的法律规定于实践中或难以实施、或不能实施、或造成危害或损害,降低法治的实施效果,损害法治的权威。从原告2016年提交起诉材料至2023年甘肃矿区法院以不伦不类的公告予以结案,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案一波三折,历时7年之久,揭示了该案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科技盲和经济盲问题。本人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发言中提出并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的科学研究应该避免法盲、经济盲和科技盲任何之一,并在此后的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中予以践行。

这里就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中国人大网2023年12月29日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及其二次审议稿(中国人大网2024年6月28日征求意见稿)中仍然坚持的两处科技盲规定,予以简要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并希冀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采纳。

一、关于将矿产资源的位置仅限于地表或者地下的规定,违背科技常识

(一)涉及条款

修订草案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或者海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关于该条款规定之科技盲性质的论证

(1)修订草案和二次审议稿均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适用于属于领域的我国领海以及属于其他管辖海域的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有关国内法规定的海域。

(2)就科技常识而言,海域内矿产资源的位置并不是位于地表或者地下。例如,位于海域深处的可燃冰这种能源矿产资源。

(三)关于该条款的修改建议

修改建议:基于简洁而不遗漏的立法技术原则,删除“地表或者地下的”文句。也就是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或者海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关于要求露天开采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的规定,违背科技常识

(一)涉及条款

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露天开采煤炭、铝、铁、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二)关于条款规定之科技盲性质的论证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即,在被临时使用的农用地是坡地且不利于灌溉或者耕种时,经过(适当)填平但是减少原土地类面积的数量,却可以提高农用地质量。对于这种恢复,无疑应该允许乃至鼓励。

数学和物理学常识:(1)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大于任何一个直边。(2)一块斜坡土地的面积必然大于其水平投影面积;换言之,一块斜坡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必然小于该斜坡土地的面积。

(三)关于该条款的修改建议

修改建议:将“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修改为“确保原地类水平投影面积数量不减少”。也就是修改为:“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水平投影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备注:关于上述有关论证和修改建议,作者此前已经提交的部分渠道情况:(1)2024年1月22日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根据中国科协要求组织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2)2024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24年第3期立法专家咨询会”。


作者简介:胡德胜,1965年10月出生,男,汉族,河南卫辉人,法学学士(国际法,北京大学),哲学博士(水法-环境规划,英国邓迪大学),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科负责人。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涉水项目咨询专家。具有律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和比较法,擅长进行跨学科(法学、国际关系、资源科学、生态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和比较法,自然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法律与政策,以及票据和投资。社会兼职包括中国致公党中央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理事、资源法学专委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

法言矿语
曹旭升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中国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中国工程院《我国矿业发展重大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北京律协环资保护委副主任,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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