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专家为矿法修改建言
针对现行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不足,国家正加紧修改相关内容,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在21日召开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研讨会暨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多位专家表示,矿产资源法修改应突出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建立储备和应急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研讨会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北京市生态法治研究会等矿业法治研究机构联合举办。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业权出让、规范勘查开采活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非法勘查开采的法律责任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现行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法律亟需修改完善。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今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是矿产资源法施行38年来第三次修改,也是改动篇幅和规模最大的一次。
草案二审稿充实了有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规定国家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此外,草案二审稿对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在研讨会上表示,矿产资源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需要夯实《矿产资源法》这一法治基础。
“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原材料的供应,工业原材料源自矿产资源。”曹旭升认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既要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又要结合我国实际、聚焦具体条款,更要坚守法治思维、矿业专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