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纪实:一起遗憾的非法采矿缓刑案

文摘   2024-07-28 22:18   中国  

编者按:

20247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与多家大学法学院合作,由京师所出资支持法学生们在京师总部部分社会影响较好专业能力强的专业部门实习。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被分配到一名在政法大学读研的研究生胡奕沄,为了让胡奕沄在短期内迅速了解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实务,为此,将曹旭升律师办结的几个非法采矿案件卷宗交由胡奕沄整理、装卷、并以不同风格写成案例后在这里刊发。

案情简介

202010月,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过曲某某实际控制的、有竞标资质的鞍山某公司,以254.1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到鞍山市岫岩县某砂场的采砂权,由张某某全资出款,共实际交付给曲某某350余万元,由曲某某负责竞标并沟通协调水利、监管、交通等部门。该砂场开采有效期限为2020114日至20201231日,许可开采长度为1100米,许可开采量为12.1万立方米。后曲某某向张某某要走了上游40米的河道采砂权,同威某某一起采砂并出售;宋某某也向张某某要走了下游30米的河道采砂权,开采砂石并出售。经法院查证,认定张某某、曲某某、威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存在超长、超深、超时限采砂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在开采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曲某某、威某某、宋某某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分别采取超深、超长、超时限等手段进行非法开采,超采175,857.88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超采113,942.28立方米,非法开采价值为2,848,556.95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意见

张某某辩护人辩称,许可开采范围、深度及宽度、实际开采量及价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来说,案涉采砂河道的头部和尾部分别由曲某某、宋某某进行开采,江苏公司不可能存在超长开采行为。此外,公诉机关未能合理区分砂石不同状态下的体积变化,指控的开采量与实际不相符。原始河砂的状态是密实的,开采出砂石经过筛分后的堆放体积会明显变大,细沙、混合料、石子的空隙率或松散系数也是不一样的,其体积不能简单地按照含砂率进行折算,也不能将松散的砂石体积扣减密实的砂石体积来计算超开采量。而上述指控是将未销售的净砂全部折算成混合料,并与已销售和未销售的混合料进行相加计算得到的混合料总数量。所以该指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法院认为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涉砂场名义上虽系以鞍山某公司的名义竞拍,但砂场所有的投资实际均系张某某所出,砂场经营中的决策权均由张某某行使,结合宋某某向张某飞的转款记录、证人孙某、巢某某的证言,同案张某飞的供述及曲某某、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可共同证明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江苏某公司不可能存在超长开采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指出《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关内容解释说明的复函》认定许可证中的“弃料”系许可采量的一部分,即本案中许可采量121,000立方米指的就是“翻动体”,包括从河道内开采出的所有砂石。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砂场销售砂石料数量及库存数量基础上,将细砂按照某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出具的《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的换算方法折算成混砂数量,并将之与许可采砂量相比较,最终得出张某某超量采砂数量为113,942.28立方米的结论。法院认为该审计结果与案涉砂场销售砂石数量、案涉砂场现场存放及丹东港和江苏港存放的砂石数量之和相吻合,可作为认定张某某超采砂量的定案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过开采范围进行采矿,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悔罪表现,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砂石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项、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案件评析

非法采矿罪的核心问题包括采矿行为是否是非法行为,以及所开采对象是否为矿产资源。具体到此案中,这两个问题是裁判文书仍未解释清楚的。

张某某是否存在超采行为

案涉采砂河道的一头一尾分别由曲某某、宋某某进行开采,这恰恰说明处于中间张某某不存在超长采砂的行为。裁判文书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评价,但是这一问题正是判断张某某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的关键。如果张某某并未存在超长开采的行为,就不应该以超长开采作为认定其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的理由之一。审判机关在未进行准确判断就判定张某某存在超长采砂行为,并进一步判其犯非法采矿罪是不合理的。

张某某超采砂石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裁判文书中提到,“该审计结果(指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超采砂石量——113942.28立方米)与案涉砂场销售砂石数量、吴家堡组砂场现场存放及丹东港和江苏港存放的砂石数量之和相吻合,可作为认定张某某超采砂量的定案依据”。但是未开采的砂石和开采之后经过筛分的混合料,其内部结合状态一定是不同的,前者较后者一定更为密实。按照裁判文书的说法,该审计结果能够得到销售数据、存放数据的印证,恰恰说明张某某实际开采的砂量体积小于其所指控的砂量体积,也即公诉机关并未准确说明张某某是否存在超采行为。并且现场堆放的部分砂料需要回填进河道,不应计算到超采砂量之中。此外,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将砂场堆放的用以回填砂坑的废料也计算进开采量,法院对此审核结果予以认定,这无疑会导致该审核结果超出张某某实际开采量。总之,此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应对其予以肯定。

办案总结

在司法实践的复杂图景中,非法采矿罪的妥善处置无疑构成了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议题。面对这一挑战,首要任务在于精确辨析非法采矿行为与合法采矿活动之间的界限,此乃确保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之基石。其次,证据收集环节复杂且重要,特别是当涉及现场勘查、矿产资源价值的精细评估、乃至环境损害的科学鉴定时,每一项技术性证据的获取都需仰赖专业机构的权威介入,以确保其准确性与合法性,进而稳固法律程序的根基。再者,适用法律时需要准确地在行政管理与刑事处罚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此环节要求司法人员深入解读《刑法》与《矿产资源法》等核心法规,精准地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以防止在惩处非法采矿行为时出现过激或不当的情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有效应对非法采矿罪中涌现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实有必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发布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以期提升执法效能。同时,强化科技手段的应用,不仅能够增强非法采矿行为的监控与预警能力,更能为证据链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多方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合法采矿权人的正当权益,兼顾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矿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承办律师曹旭升编后语

张某某非法采矿案,是一个争议较大的案件。本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介入之后疫情期间到现场考察走访并进行了实验,发现卷宗中的证据相互矛盾,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制作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图、人物关系图、关键证据对比图、等图表并邮寄给承办法官,同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庭审直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现场勘验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同时要求与法官当面沟通,但均被法官拒绝。案件法庭辩论之前,张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无罪,本辩护人和另外一位辩护人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做无罪辩护。但庭审结束之后,法院动员张某某认罪认罚,否则拟判三年以上实刑,张某某后来在判决之前做出妥协,认罪认罚,因而被释放并适用缓刑。判决作出后,张某某心有不甘,仍坚持自己无罪,但怕上诉后被收监,因此未予上诉。本辩护人和另一辩护人对该案最终被判有罪心存异议,认为一审法院无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视本辩护人的多份申请、无视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无言以对等行为,已经严重悖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典型的先入为主、主观定罪,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裁判不公,如果张某某上诉,该案应当发回重审,但由于被告人出于自身考虑,并未上诉,因此,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现张某某正在缓刑考验期之内,本辩护人爱莫能助。

曹旭升,内蒙通辽人,北京京师所矿产资源部主任,地大法硕导师,矿业律师。
18岁学路桥,22岁干路桥,23岁瘫痪,27岁退休到法院,30岁做律师。

34岁到北京,35岁做矿业,40岁学矿业和国学,45岁到京师只做矿业。

47岁主持国际矿业会议,48岁参与智库涉矿研究,49岁设立研究中心,召开论坛,建设智库。疫情期间,50岁提出共享智库理念和智库型跨界增值延伸服务理念,开始矿业万里行,设立矿业仲裁平台。51岁做矿业人大讲堂,参与矿法修改,成为国家矿山局法律顾问。52岁分别被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部长代表约见。疫情后,53岁参加新井矿难调查,针对非法采矿罪提出两会提案,促成35号文废止和4号陪审员司法解释出台,发起设立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加入农工党,参与设立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代理五个非法采矿案件,其中三个无罪、一个缓刑。现在54岁,正在建言呆死矿盘活、专业矿业仲裁委员会设立、矿业服务一体化园区建设,主做实用性涉矿课题研究,只做与研究方向有关的案件。

曹旭升电话微信13911774811,邮箱:caolaw@126.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招聘薪金律师和实习律师启示:

因业务发展需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曹旭升律师团队拟招收三名授薪律师,三名实习律师,其中授薪律师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方向执业律师各一名。

授薪律师要求:

1,男性,有律师执业证(需要经常出差,能够深入矿山一线)。

2,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能够独立办理案件,35周周岁以下。

3,为人真诚坦荡有长期合作精神。

4,薪酬待遇:20-30万年薪+适当业绩提成,具体待遇面议。

5,有意向者请提交简历并发送至caolaw@126.com

6,有矿业从业经验或教育背景者及非诉工作经历者优先。

7,名校出身或有红圈所工作经历者待遇从优。

实习律师要求:

1,男性,有律师资格证(需要经常出差,能够深入矿山一线)。

2,性格乐观向上,28周岁以下。

3,为人真诚坦荡有长期合作精神。

4,薪酬待遇:月薪7000+适当业绩提成,具体待遇面议。

5,有意向者请提交简历并发送至caolaw@126.com

6,有矿业从业经验或教育背景者优先。

7、名校出身或有红圈所工作经历者待遇从优。



法言矿语
曹旭升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中国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中国工程院《我国矿业发展重大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北京律协环资保护委副主任,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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