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律师快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39号文,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成为不可触碰红线

文摘   2024-08-02 20:37   河南  

20248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该通知全文共五条十二款,地方矿业协会有人向矿业律师曹旭升转发该通知,希望曹律师予以点评,因出差在外,曹律师在邯郸高铁站逐条 快评如下,供各界批评指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曹旭升快评:该通知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的名义发出,效力等级不及部门规章,属部门其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曹旭升快评:全国自然资源部门将执行该通知。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曹旭升快评:通知的依据是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与生态修复有关的文件,通知的目的是为规范当前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行为,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那些以生态修复为名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的行为人,将会被非法采矿之箭射中。

  一、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

曹旭升快评: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的边界将重新定义。

  (一)准确界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以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为核心目标。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曹旭升快评:假项目假修复将被准确界定、无处遁形。

(二)厘清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且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为“采矿用地”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及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下同),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曹旭升快评: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将重新定义,采矿用地无需另行生态修复可与建设项目无缝对接。

二、明确合理利用土石料的要求

曹旭升快评:什么叫合理利用土石料将重新定义。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项目实施范围内现存废弃采坑底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采挖,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得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曹旭升快评:合理利用重在必要合理和影响最小化。土石料限定在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四)优化方案编报审查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土石料利用情况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原地遗留土石料量和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以及对外销售数量。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调整内容涉及的工程应当立即停工,待批准后再行实施,不得边报批、边施工。

曹旭升快评:生态修复方案将重在修复而非偏重土石料利用,生态修复方案将从严审查、从严变更,提级审查将堵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任性的漏洞。

(五)严格土石料处置程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曹旭升快评:土石料处置程序从严,试图蒙混过关或试图通过土石料谋利行为将成为历史。土石料处置收益款将专款专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三、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

曹旭升快评:一方面从严控制,一方面激励,如何把握好度,值得观察。

(六)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在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生态化利用,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对现状为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

曹旭升快评: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如何与矿产资源进行区分,需要科学普及和界定,否则现实管理中易将废弃物与矿产资源混淆。本着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受任何损失的原则,废弃矿山也可再办采矿权,但将来如何落地,需要拭目以待。此条的出台,是否为那些应当延续不给延续的矿业权被一矿二卖创造了条件,值得观察。

(七)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用地需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曹旭升快评:盘活存量采矿用地,用活占补平衡,不失是一个好政策。

(八)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各地要全面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拓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林地、湿地后,可按有关规定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曹旭升快评:指标流通,值得期待。

四、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曹旭升快评:凡事过犹不及,如何做到不防控过度,值得关注。

(九)强化协同监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与督察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信用惩戒。要进一步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曹旭升快评:协同监管,重在预防。切勿以罚代刑,更勿积罚成刑。

(十)压实属地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土石料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强化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执行监理、审计、验收等制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方案实施、土石料对外销售等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

曹旭升快评:加强过程监督值得点赞。但在严政策、严监管的背景下,竞争机制能否激活,尚需观察。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曹旭升快评:通知一出,假项目假修复将原形毕露,非法采矿之箭将伤及一片。

(十一)明确违法违规认定情形。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③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①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②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③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曹旭升快评:前四条违法采矿行为将让生态修复人心惊胆战,并随时面临被移送司法机关风险;后三条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将让行政管理者、设计者、评审者人人自危,并随时面临行政查处风险。

(十二)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要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制止,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土石料问题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以生态修复等各类名义违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问题,将作为督察内容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部将针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地区,综合运用公开通报、集中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曹旭升快评:违法采矿移送司法,违规处置移送纪检,督察、督办、督促将成为新常态。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跟踪评估并及时完善,确保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曹旭升快评:各地如何落实,尚需观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731

曹旭升快评:通知于2024731日生成,于202482日发布,对那些假项目和假修复,犹如惊雷,恰似利剑,雷光剑影,杀气冲天。山雨欲来风雷动,奉劝那些试图通过假项目假修复获取土石料者,尽早学习、迟早收手。

点评人曹旭升,内蒙通辽人,北京京师所矿产资源部主任,地大法硕导师,矿业律师。
18岁学路桥,22岁干路桥,23岁瘫痪,27岁退休到法院,30岁做律师。

34岁到北京,35岁做矿业,40岁学矿业和国学,45岁到京师只做矿业。

47岁主持国际矿业会议,48岁参与智库涉矿研究,49岁设立研究中心,召开论坛,建设智库。疫情期间,50岁提出共享智库理念和智库型跨界增值延伸服务理念,开始矿业万里行,设立矿业仲裁平台。51岁做矿业人大讲堂,参与矿法修改,成为国家矿山局法律顾问。52岁分别被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部长代表约见。疫情后,53岁参加新井矿难调查,针对非法采矿罪提出两会提案,促成35号文废止和4号陪审员司法解释出台,发起设立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加入农工党,参与设立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代理五个非法采矿案件,其中三个无罪、一个缓刑。现在54岁,正在建言呆死矿盘活、专业矿业仲裁委员会设立、矿业服务一体化园区建设,主做实用性涉矿课题研究,只做与研究方向有关的案件。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招聘薪金律师和实习律师启示:

因业务发展需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拟招收三名授薪律师,三名实习律师,其中授薪律师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方向执业律师各一名。

授薪律师要求:

1,男性,有律师执业证(需要经常出差,能够深入矿山一线)。

2,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能够独立办理案件,35周周岁以下。

3,为人真诚坦荡有长期合作精神。

4,薪酬待遇:20-30万年薪+适当业绩提成,具体待遇面议。

5,有意向者请提交简历并发送至caolaw@126.com

6,有矿业从业经验或教育背景者及非诉工作经历者优先。

7,名校出身或有红圈所工作经历者待遇从优。

实习律师要求:

1,男性,有律师资格证(需要经常出差,能够深入矿山一线)。

2,性格乐观向上,28周岁以下。

3,为人真诚坦荡有长期合作精神。

4,薪酬待遇:月薪7000+适当业绩提成,具体待遇面议。

5,有意向者请提交简历并发送至caolaw@126.com

6,有矿业从业经验或教育背景者优先。

7、名校出身或有红圈所工作经历者待遇从优。


法言矿语
曹旭升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中国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中国工程院《我国矿业发展重大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北京律协环资保护委副主任,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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