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是律师接受案件的第一反应

文摘   2024-12-28 00:02   广东  

这是2020年8月14日的一篇文章,找回来与大家分享。

上周四下午,我参加了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主办的“毒品案件有效辩护”论坛。我与“老搭档”洪树涌律师在论坛上做了主题分享,我的题目是《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三板斧”》,洪律师分享的题目是《重大毒品案件五个“免死金牌”》。

致辞嘉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主任、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翁作熙律师与致辞嘉宾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江门市律师协会理事赵剑客律师都对无罪辩护发表意见。

他们都赞同张明楷“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的观点,认为律师无罪辩护会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办案机关更严厉的判决与委托人过高的期待。致辞嘉宾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章利兵律师则认为律师选择辩护策略服务于辩护需求,无罪辩护与否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在主题讲座之初对“律师是否应当做无罪辩护”做了解释,认为“律师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应该是无罪辩护,这契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原则,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

”。律师辩护需坚持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其中对当事人有利处于第一位。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他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是检法机关那样“代表国家”。

刑事辩护是个实操行业,这就需要“临阵对敌”灵活应对,2018年我在长沙曾与当地律师交流时提出无罪辩护可以作为“方向”也可以作为“方法”,甚至“佯攻”与“主攻”可以自由切换。

律师面对当事人喊冤的案件、证据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认罪必然重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妥协的案件,必然需要坚持无罪辩护,除非能够说服当事人妥协且这种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

早年我也经常做轻罪辩护,也认为经过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进入法院阶段的案件不可能无罪。2010年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件无罪辩护争取“关多久判多久”轻罪判决后,我逐渐发现原来“无罪辩护”并非一些人考虑的那样“死战不退”,而是“能够无罪则争取无罪释放,不能无罪释放就争取轻罪判决”,律师完全可以“以胜求和”,须知只有全面质疑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才能在与法院妥协时赢得更多的主动。

我严格意义上的无罪判决并不多,2018年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同案犯判决15年他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是其中的经典之作。这几年不起诉与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却不少,甚至乐某持刀反抗养猪场的妨碍公务案竟然是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就是不给你无罪判决”。今年上半年再次收获一宗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还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意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辩护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我期待已久的“无罪判决”再次被检察院化解。

曾有交往多年的法官取笑我说,别看着余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坚持无罪辩护,人要是真给他判轻点例如“关多久判多久”或者缓刑,要求他去与被告人做做工作写个认罪书,他立马就接受了。自从我无罪辩护经常作为“方法”而不是“方向”的“毛病”被熟悉的法官知道后,他们就知道我也不是“无罪辩护原教旨主义者”。

那次去法院就有法官跟我说,余律师你的无罪辩护很成功啊,大家都知道你喜欢无罪辩护。我说不是吧,这么多年你们也没有怎么判无罪。该法官说,说话要讲良心啊,你说一下你的案子我们法院有判重的吗?我连忙表示感谢,人家说的也是事实。

张明楷的话也不是没有道理。就有法官对我说,余律师你总是喜欢无罪辩护,问题是哪里有那么多无罪案件到我们法院啊?即使有无罪案件,我们也不能判无罪案。这也是许多案件法院明知道无罪也不会判决无罪,而是“作检察院工作”让他们撤回起诉甚至做被告人或律师工作“关多久判多久”、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之所在。

这些年我经常做无罪辩护,也是“情非得已”,因为我喜欢做无罪辩护成了我的“标签”,许多客户就是冲着我“无罪辩护”的招牌动作来的。他们的家属有无罪辩护的需求,知道我有无罪辩护的经验与底气,“请你就是做无罪辩护的”,我也就“被选择”了。

当然,律师无罪辩护需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并详细阅卷,一则向当事人查明他有哪些冤情从而找到无罪辩护的线索,二则从案卷中发现无罪辩护的依据从而有的放矢,三则需要向家属了解有没有能够证明无罪的“辩方证据”。我曾办理陈某寻衅滋事案件,就是向家属和村民了解案情,找到他不在场的证据。我还养成了一个习惯,与我见面的人都不能做证人,作证人的我只在法院与他们见面,这也是曾经办理谢某组织卖淫案被公安机关调查证人询问“律师有没有强迫你出庭,律师有没有教你怎么说”被惊吓得出来的经验。

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我们只知道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即能够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只要是人收集的证据必然需要人来质疑。乐某持刀反抗养猪场案件后,我就总结出“质证三斧头半”理论,即“你凭什么取证”(法律依据)、“凭什么你来取证”(取证资格或鉴定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取证程序或鉴定程序),还有半斧头则是“凭什么这个结论”(排除合理怀疑)。一切证据都需要“扛得起”律师质证的“三斧头半”,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毒品无罪辩护其实也是如此,我提出“三斧头”理论,那就是“主观不明知”、“证据有硬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只要能够推翻“主观明知”,则该案必然无法定罪,检察院只能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毒品犯罪都是建立在证据大厦上,取证不规范一般不会导致案件无罪,许多法官会“疑罪从轻”,但如果存在“证据硬伤”即关键证据缺失,法官难以做出有罪判决。

刑事辩护要求律师“脑洞大开”,能把各种“疑点”加以放大,提出各种“合理怀疑”。我曾质疑被告人遇到警察逃跑说明他主观明知携带了毒品,我认为被告人中午刚刚吸毒,他遇到警察逃跑说明他担心被强制戒毒,吸毒人员遇到警察也害怕,有问题吗?

“错斩崔宁”的桥段,许多法官都很熟悉,“巧合”很容易变成“巧祸”最终变成冤假错案。律师需要充分质疑必然联系,“这一切都是巧合”。这看起来是增加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其实是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

法治的进步离不开一群律师兢兢业业的辩护追求,办案机关业务水平提高的背后,也有我们律师的功劳。律师是司法的谏官,他们直言进谏,这才有法官“兼听则明”。

技术辩护与历史研究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惠州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崇尚技术辩护,认为刑事辩护需要遵从“有利有理有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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