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薪酬设计浅谈

文摘   2024-12-22 00:00   浙江  

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起步,靠的是几位有理想有热情更有案源的律师牵头。此时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并不关键,大家只是“搭伙过日子”。但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逐渐发展壮大,例如不再是几位律师“大佬”的团队组合,而是有相当比例的“散户”律师加入,那么就必须考虑薪酬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如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属于一对矛盾体。律师事务所提成过低吧,难以给年青律师提供福利支持;律师事务所提成过高吧,又会挫伤业绩优势的律师积极性。按照“固定地租”收取管理费吧,对低收入的律师不太公平;按照“比例地租”收取管理费吧,对高收入的律师又不太公平。如何让高收入的律师愿意留在律师事务所,如何让低收入的律师感觉到温暖,是任何一名律师事务所管理团队成员,都需要正确面对的核心问题。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薪酬,我的想法是把“固定地租”管理费与“比例地租”管理费结合起来,并明确“专款专用”。

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先设立基础管理费标准。这是按照办公室面积,例如卡座、多人间、双人间、单人间、大间,各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办公室分配,应该体现对业绩贡献的倾斜,例如普通律师与助理在卡座,业绩满20万元的搬入多人间,业绩满40万元的搬入双人间,业绩满60万元的搬入单人间,业绩满100万元的搬入大间。这里的业绩属于资格,当然你业绩满100万元愿意在双人间也没问题。

合伙人也应该满足业绩门槛,否则如何服众?初级合伙人业绩应该满40万元,中级合伙人业绩应该满60万元,高级合伙人业绩应该满100万元,但创始合伙人除外。毕竟创始合伙人属于“元老”,他们是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基础,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不过,办公室的管理费,不应该有任何特殊。

律师事务所还应该按照业绩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也体现“收入多贡献多”。我之所以主张业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办公室,这也是体现对高收入律师的尊重,毕竟人家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管理费更多。这个比例也不应该过高,否则高收入的律师感觉到自己被“伤害”,必然向那些成本更低的律师事务所流动。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应该用于公共福利,我不赞同一些律师事务所把管理费扣除成本后的盈余部分作为“分红”由合伙人“分光吃光”。一则这些盈余根本是高收入律师的集体贡献,并不属于“分红”,不能“剥削”高收入律师;二则这些盈余部分应该作为公共福利惠及全体律师尤其是年青律师。这里的公共福利,可以是对执业不满两年的低收入律师管理费减免,可以是组织集体活动例如出游、培训、团建、品宣,可以是针对年青律师组织各种业务拓展帮助。合伙人应该有担当,不能想着从其他律师身上“抽头渔利”,这些费用应该回馈普通律师。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既要尊重贡献大的成员,也要保护收入低的成员,这样才能实现“合作双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应该有晋升机制与退出机制,既要定期吸收那些有贡献、有公益心的律师入伙,也要定期劝说业绩不足、缺乏公益心的合伙人退伙。除了创始合伙人,不应该有“终身制”这种脱离具体贡献的制度。

技术辩护与历史研究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惠州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崇尚技术辩护,认为刑事辩护需要遵从“有利有理有力”原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