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需要请一个专业律师,而不是自己看成专业律师

文摘   2024-12-16 00:00   广东  

这是2021年4月10日的一篇文章,找回来与大家分享。刚刚回到惠州,确实有些疲惫。

最近又遇到一位外省的家属找到我,她儿子的案件刚刚出一审判决,着急找我办理上诉。她一再诉说她儿子是被冤枉的,是她不懂法害了她儿子。

这位家属的儿子酒后去夜场唱歌,想要找小妹包夜。后来因为小妹对他出言不逊引起争执甚至推搡,她儿子很生气报警,结果自己涉嫌强奸罪被抓进去了。这位家属一时慌了,连忙花了十几万与小妹赔偿谅解说撤诉,她竟然不知道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赔偿谅解无法撤诉,反而一步步坐实了自己强奸的故意。这位家属又听说认罪认罚可以早点出来,又让律师说服她儿子做认罪认罚,但检察院根本没有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口头说的一年半甚至缓刑变成了两年的实刑。

我听了一头雾水,明明请了律师,家属不是听从律师的专业意见而是把律师看成自己的助手,这样的家属也是罕见。强奸案竟然判决两年,难道是未遂?家属把判决书发给我,果然是强奸未遂,问题是如何证明有强奸的故意而不是嫖娼的故意?家属又对我抱怨说原来请的律师不专业,不是刑事辩护律师,没有办理过强奸案件,没有跟她解释强奸案是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诉,没有跟她解释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也不禁哑然,看来家属对律师还是很挑剔的,只是此前就应该谨慎小心吧?请我办理二审,我也有些犹豫。我需要看到有无罪辩护空间,否则我代理这些案件没有价值。这些年我真的不缺案件,办案也会逐渐“挑食”。当且仅当被告人喊冤时,我才有道德上的内驱力帮助他们办理强奸、组织卖淫等“形象不佳”的犯罪辩护,我还是有些忌讳这些案件影响我的江湖形象。

按照我的技术辩护理论,“强奸罪”需要同时满足“强”即违背女方意愿与“奸”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既然是“犯罪未遂”,必然是没有发生“奸”,但有以“奸”为目的的强迫行为。本案中有她儿子有造成夜店小妹轻微伤的行为,但该行为究竟是她儿子强迫女方跟自己发生性关系所导致,还是小妹出言不逊被她儿子酒后殴打所致,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凿?“二人相证,事未可知”,仅凭女方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旁人又不在案发现场,因此必须有补强证据才能认定。

女方需要讲清楚男方是如何强迫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方强迫女方必然有身体接触,这些女方明示的身体触点有没有提取男方的指纹、体液或DNA?例如女方指责男方有强吻,指责男方有强抱,指责男方有扒下她的内衣内裤,则在女方的面部在女方的腰部在女方的内衣内裤上必然有男方的指纹、体液或DNA。如果都没有,如何与女方的陈述保持一致?至于旁人在门外听到的,只能证明房间里发生了肢体接触行为,不能证明行为目的。

我发现本案这位家属太多干涉案件办理,甚至自己对“被害人撤诉”与“认罪认罚从宽”一知半解就自己去强行推进,这就很容易让辩护律师无法正常开展辩护工作。我跟家属提到我的办案风格,那就是家属协助律师办案,而不是律师协助家属办案。各种重大事务我当然会与家属商量,但家属必须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否则另请高明。

家属需要请一个专业律师,而不是把自己看成专业律师。所谓专业律师,是指那些有相关案件成功案例的律师。你不能请一个民事律师来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能请一个从未办理过性犯罪的律师来办理性犯罪案件。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这就需要家属去认真查询、甄别甚至咨询,而不是漫无目的,更不能越俎代庖。

技术辩护与历史研究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惠州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崇尚技术辩护,认为刑事辩护需要遵从“有利有理有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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