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办理广东“三打两建”案件被检察院投诉到市司法局,我有惊无险过关后,开始放弃早年辩护的“狂风刀法”,改为“温柔一刀”。但恰恰是改变辩护风格之后,我收获了更多的无罪案例与改判案例、免于刑事处罚案例。技术辩护的“温柔一刀”,更注重“精准打击”,直奔要害。
2013年我办理曾某强奸案,跟办案检察官说,“强奸”需要同时满足“强”即违背女方意愿与“奸”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两个必要条件。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奸”,不能证明“强”,尤其是曾某与受害人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深夜去开房难道是“纯聊天”?两人独立进入酒店,没有吃药没有喝酒不需要搀扶,如何证明女方失去防抗能力?女方衣裤完好无损,没有搏斗的痕迹没有大豆的声音,如何证明女方不愿意?男方体力不占明显优势,女方穿个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脱不下来。这个案件不起诉后,检察官取笑我说,余律师说了,穿牛仔裤不算强奸。
2014年我办理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件,庭审辩论时就说了一句话——招摇撞骗要求同时满足“招摇”与“撞骗”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只是私下里向受害人出示了他伪造的警官证,没有“招摇”,当然不构成招摇撞骗。法官一听有道理,否定了招摇撞骗罪,但以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为由,“实报实销”判了7个月。我认为吴某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一枚显然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但吴某说民不与官斗,他过几天就要出来了,他很满意了。既然被告人满意,律师当然也只能满意,其实我认为该案确实不构成犯罪。
2015年我办理邱某等贪污案,面对“有认罪有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对律师无罪辩护颇有意见,说律师究竟懂不懂法,被告人都认罪了,你还做无罪辩护?被告人都退赃了,他要是没罪为何退赃?我淡淡一笑,说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他有罪。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罪,即使他不认罪,即使律师辩护他无罪,法院也可以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即使他认罪,即使律师辩护他有罪,法院也应该判决他无罪。被告人认罪,可能是他误以为自己有罪;被告人退赃,可能是他因为误以为自己有罪而退赃,岂能因为他的个人理解而认为他有罪还是无罪?这个案件开完庭,检察院只好退回起诉,也算不错。
此后,我保持着每年都有无罪案例的记录,3个无罪判决、3个撤回起诉、6个不起诉,还有两个死刑改判、两个免于刑事处罚,更有3700多万元敲诈勒索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实报实销”判了1年两个月回家过年,还有16.9亿元“套路贷”诈骗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1年10个月“成交”,更有75.4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第一被告人到第四被告人最终“实报实销”1年10个月妥协。律师淡淡一笑,并非放弃对抗性立场,而是把自己看成“纵横家”那样的说客,帮助法官、检察官意识到这个案件确实有问题。
我们必须相信,我们的办案人员都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他们在绝大部分场合都无心办冤假错案,他们绝大部分人并不是故意使坏。此时我们需要把自己看成“纵横家”看成说客,而不是“兵家”不是刺客,我们要做的事就是不断帮助他们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温柔一刀”并非不能伤人不能致命,只要你的“刀”够锋利、速度够快,只要你找准了对方的“命门”。温瑞安笔下的“温柔一刀”,更是杀人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