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失踪的旧文章,随着“技术辩护”微信公号去年被封而湮没,直到今天早晨从石家庄一位律师的网页中找回来。
侦查阶段律师应该有所作为,面对3种类型的案件,需要针对性开展辩护工作。我们开展工作,切忌充当“第二侦查员”。
1、可能无罪的案件,需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
可能无罪的案件,律师需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而不是与侦查机关沟通。此时律师不与侦查机关过多沟通,一则是避免引起侦查机关的误解,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权在检察院。律师需要的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约谈检察官并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我每年都有几宗不批捕案件,基本都是直接与检察院沟通,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从而获得不批准逮捕的结果。今年办理的郭某抢劫案,就是我会见后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两人之间存在借款不还的经济纠纷,郭某好不容易找到躲债的受害人,拿走他的手机作为担保也是一种讨债的私力救济。我们认为两人之间是经济纠纷,检察院很快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可以取保的案件,需要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
对于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律师需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沟通。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难以进行无罪辩护;另一方面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可以通过退赃、赔偿、谅解等方式换取不羁押,也是不错的选择。对于企业家犯罪,即使是可以无罪辩护的案件,如果能够“花钱消灾”,我也是积极主张与侦查机关沟通的。
我办理的轻伤案件,只要是不能理解为“过失”从而无罪的,无一例外都是赔偿换取谅解,从而早点把人放出来。我今年办理的“杀猪盘诈骗”案件,甚至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做了充分沟通,徒弟小周还与公安机关提供的受害人逐一联系换取他们谅解,最后公安机关很快结案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很快做出5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移送给法院,法院很快做出判决。
3、有无罪空间的案件,律师应该谨慎与办案机关沟通
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而不是可能无罪的案件,意味着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着重要证据没有收集、关键证据收集方式错误,此时律师应该谨慎与办案机关沟通,切不可“提醒”办案机关去有罪完善证据。律师是辩护人,不是“第二公诉人”,此时需要谨慎行事,除非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汇报的涉及国家安全等案件。
我在办理叶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发现“两万斤死猪肉”竟然没有称重笔录。我一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保持沉默,直到法院阶段才突然提出质疑,并申请称重。此时死猪肉早就销毁了,显然不能称重。我提交辩护词时,法官问我,判多久余律师可以接受?我也知道叶某并非无辜,本案不可能无罪,应该“见好就收”。我伸出一根手指说一年,我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我作为律师没有义务去指征我的当事人有罪,当然这件事也让一些法官对我很有意见,我振振有词说法院判决不能寄希望于律师“放水”。律师对法院狠一点,法官才会对检察院紧一点,公安机关办事才会认真一点,法院的判决才会公平公正一点,我们的法治才会进步一点。
余安平,湖北英山人,笔名一梭烟雨,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现居广东惠州。早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现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资深顾问、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还是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
余律师崇尚无罪辩护与技术辩护,办理有3宗无罪判决、3宗撤回起诉、6宗不起诉、2宗死刑改判、2宗免于刑事处罚等经典案例,还办理了3700万元敲诈勒索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判决1年2个月、16.9亿元“套路贷”诈骗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判决1年10个月、75.4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变地位与作用判决1年10个月等成功案例。办案之余,余律师先后出版了《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青年律师成长三十六讲》等,坚持“每天至少写一篇文章”,认为阅读与写作是律师最好的成长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