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还是“借款式”被骗?

文摘   2024-12-25 20:41   广西  

最近在江苏办理一宗“套路贷”诈骗案件,今年4月开庭后,这周再次开庭。家属找到千里之外的我,就是因为看到我有2158万元“套路贷”诈骗改变罪名为虚假诉讼“实报实销”1年半的成功案例与16.9亿元“套路贷”诈骗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实报实销”1年10个月的成功案例。找我过去办案,给的任务就是要求无罪辩护。

对于那些“认罪即重判”的案件,例如巨额毒品案件、诈骗案件、敲诈勒索案件、走私案件,我认为都属于“无罪辩护刚性需求”的案件。律师此时只能做无罪辩护,即使要认罪也应该与检察官、法官充分协商,争取到改变罪名或者改变情节能够降到3年以内。我坚持“有利原则优先于有理原则”,只要当事人能够尽快释放,律师不能放弃必要的妥协。不敢做无罪辩护的“投降主义”,与不愿意妥协的“冒险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律师辩护要实事求是。

本案我一直认为某甲、某乙、某丙不构成“套路贷”诈骗,一则这是因为某丁主动向他们借款;二则他们真金白银向某丁出借的款项连本金都没有收回来,哪里来的诈骗?三则他们追求的是合同利息,虽然存在虚构出借人的情形,但基础事实即向某丁实际借款客观存在,究竟是张三借钱还是李四借钱都不影响借款本身;四则他们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而“借新债还旧债”不能笼统理解为“故意垒高借款”,何况一些新债利息比旧债更低;五则某丁是商人而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他们知道借款的后果,还愿意借款,不存在被骗。在为某乙专门辩护时,我做了“切割辩护”,认为某乙只是向某丁借款,对其他的事情并不知情。本案可以说借款合同不规范,但不能改变真实借款寻求利息的本质属性。

我还认为,本案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是“套路贷”的施害者,恰恰相反,他们是“借款式诈骗”的受害者。某丁2017年以来从未向被告人还款,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举向某甲、某乙借款,甚至主动要求借新债还旧债,这说明某丁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这是典型的“借款式诈骗”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把某甲等人起诉至法院,是被某丁蒙骗的行为。我建议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材料处理某丁的诈骗。

我最后补充说,3被告人当庭向法院指控某丁构成“借款式诈骗”,即使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属于重大立功行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一案双查”,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冤枉真金白银借款的好人,也不能放纵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举借款的坏人。

这个案件究竟是“套路贷”诈骗还是“借款式”被骗,需要控辩审三方认真分析案情,最终不偏不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家属在找我做二审筹备,我则认为如果能够“实报实销”,还是可以作出必要的妥协。


技术辩护与历史研究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惠州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崇尚技术辩护,认为刑事辩护需要遵从“有利有理有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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