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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将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以下为《通知》原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的通知
成公积金〔2024〕34号
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
一、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在我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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