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监管规则

文摘   2024-11-10 22:40   上海  

私慕好帮手


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这类业务是否属于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会面临怎样的处分,如何可以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目前关于这系列问题尚无十分清晰的正式规定,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定、行业监管文件以及证监会与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的案例来论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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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何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取得投资顾问资格




01

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投资

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防范不正当管理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尚未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原则,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案例一:

关于对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内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融资咨询业务

二是将基金财产用于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性质议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相关规定

违规结果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二:

关于对贵州海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问题标签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内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

公司关联方向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方收取顾问费、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性质议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违规结果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

关于对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纪律处分的决定

问题标签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内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

一是为靖江某公司拟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

二是为北京某公司债券销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

性质议定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规结果

对深圳鑫然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八个月



案例四:

关于对上海勤灏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采取纪律处分的决定

问题标签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内控合规管理

违规事实

一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二是未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三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上海勤灏的在职员工仅为4人

性质议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违规结果

采取撤销上海勤灏管理人登记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9条再次强调了专业化运营要求,并明确指出,除非有特别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形式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4条明确规定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指出证券类咨询、顾问、管理服务属于许可类业务,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然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目前尚无明确的限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本质上属于卖方业务,与作为买方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不符合专业化运营要求,从现有监管态度和上述案例亦能看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中基协目前都倾向于这一观点。


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从规范化运营和避免潜在风险的角度出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避免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主营业务突出,避免产生大量与基金管理无关的其他业务收入,从而防止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规从事冲突业务或无关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为私募基金及其投资人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并进行投资管理,本质上属于买方业务,然而,为私募基金所投资的标的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甚至是收取服务费用,面临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故为标的企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一般被认为是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为避免被认定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建议管理人对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慎之又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完成了对标的企业的投资之后,进入投后管理阶段时,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这些企业提供经营策略上的指导、协助对接市场资源,以此来提升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这样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与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相冲突,这样的服务被视为是对已投资企业的增值性支持,有助于实现基金的长期回报目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阶段提供增值性服务。相反,这些法规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履行受托责任,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阶段给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被视为一种增值性服务(Value-added Service)。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已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策略指导、协助对接市场资源等服务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源网络,帮助企业解决运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这种行为与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并不冲突,反而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投资管理职能主要关注于资金的配置、风险控制以及投资组合的优化,而增值性服务则更加侧重于对具体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提升企业的整体价值来实现基金的长期回报目标。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供增值性服务时,需要确保操作合规,一是要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被投资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环境;二是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腐败、内幕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三是确保所有服务都基于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进行,避免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四是确保信息的充分披露,包括向投资者披露服务的性质、目的、潜在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等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底线是维护私募基金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0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何开展投

资咨询业务—取得投资顾问资格


1

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具体是指专门从事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从而可以获取一定薪酬的资产管理人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8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线上填报材料,申请备案为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即投顾资格。


通知明确要求符合条件且备案完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

投顾资格的作用

在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其要求的条件即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达到投顾的资质。


因此,获得投顾资质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可以为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期货资管、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投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

申请投顾资格的条件

拟申请投顾资格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已在中基协登记满一年,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是已成为中基协的会员单位,无论观察会员或者普通会员均可;


三是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其中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可以不是最近三年。

来源: 轴之承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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