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中交·中央公元小区三期业主们,为了一个地下人防车位的证明,竟然闹得不可开交。开发商却以“无法提供”为由,让购房者们心中怒火中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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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即墨中交·中央公元小区的开发商——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在小区贴出公示,把中交(青岛)顺和片区城镇化建设项目8号(H)地块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青岛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后享有车位使用权转让、使用和出租的权利,并贴出通知要安排人员对地下人防车位施工改造。业主担心以后自身权益受到损失,要求开发商中交出具地下人防车位单独列支,没有转换在楼价中的证明。但开发商中交回复不提供,并不与小区业委会商讨后期保障业主车位使用权益的具体方案。
人防车位,顾名思义,就是用于防空的地下停车位。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考虑人防设施的建设。但是,问题来了,这些人防车位的费用是否应当单独列出,还是可以隐性地包含在房价之内?
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在规划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人防设施。然而,法律对于人防车位成本的具体列支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开发商是否有义务出具人防车位的单独支出证明,成了一个灰色地带。这就让购房者们心生疑虑,难道这些车位的费用就是一笔“隐形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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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中央公元业主们对此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相关的法律条款虽然有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因为开发商的解释而不了了之。这就导致了购房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困境。
当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出具人防车位成本证明时,得到的却是“无法提供”的回复。这一态度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开发商真的没有记录,还是在故意隐瞒什么?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人防车位的成本打包进房价中,而不单独列出,把人防车位当成“附加值”来卖,开发商能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开发商在面对购房者质疑时,常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他们会借助合同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条款的模糊性,让购房者感到无从下手。
即墨有关部门是这样答复业主的:
经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车位的产权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但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即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但是对于人防车位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问题,却没有直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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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中央公元三期业主要求开发商,对地下人防建设资金问题进行公示。如果是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分摊到各业主的购房款之中,那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屋买卖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开发商拒承认开发成本已分摊,则要求开发商提供地下停车场的独立投入建设的详细投资资料证明。
业主还要求开发商,对中交中央公元三期公摊面积明细进行公示,地下停车场有没有计入公摊?如果有,那么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应当交付至全体业主,开发商对此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和收益权。
况且开发商无书面文字证明人防资金投入部分,是独立投入,应该是不可以随意转让使用权的,为什么中交三期的开发商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出售转让车位使用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