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零八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审审理程序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申请撤回起诉与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同。撤回再审申请是撤回启动的再审程序,恢复到原审生效裁判状态,其主体为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则是一审原告申请撤回最初提起的诉讼请求,其结果是导致诉自始不存在,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也没有任何裁判。本条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1]及本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对一审程序中原告撤诉作了规定。鉴于再审对象为生效判决,按一审程序再审原告撤回起诉不能完全适用一审,对此专门规定具有独立价值。本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2]对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作了不同于一审的规定,其条件较为严苛,可以准用于按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所以本条不再重复规定。本条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审理再审案件时是否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对此,在调研论证过程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规定一律不准许。因再审程序不同于原审,其是对错误裁判的纠正,是对仍然生效的裁判作出评判的程序。生效判决因存在法定错误情形才可以被撤销,不能因当事人撤回起诉,就使已经生效的判决归于消灭。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和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使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社会秩序重新陷入不确定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规定原则上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但可以通过限制条件来消除撤诉可能带来的弊端。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毕竟是当事人之间私权性质的争议,再审案件虽然与原审不同,但只要撤诉不侵犯公益和他人利益,法院没有必要干预;原告撤回起诉的原因或目的有很多,规定一律准许或不准许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最终本司法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在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两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是准许撤回起诉的处理方式及效力。由于准许撤回起诉后,当事人诉讼的基础完全丧失,双方的民事关系应回归到诉前的状态,因此,应裁定两项内容:准许撤回起诉;撤销原审全部判决。至于撤诉后,一审原告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有人认为,只要条件符合,可以再次起诉;我们认为,如果允许再次起诉既对其他当事人不公平,也有违诉讼诚信,不能准许。
理解本条应当注意:第一,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即使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也有权进行审查,不是必然裁定准许撤诉;第二,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也应作出裁定;第三,撤诉后一审原告以有新的事实重新起诉的,要根据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3]规定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不构成,按新案件受理。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和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区别,分别按不同程序处理;第二,其他当事人同意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再审法院要向各方当事人释明裁定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第三,对原告撤回起诉的,再审法院既要尊重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使得原告的撤诉权受到公权力的一定制约;第四,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再审法院要结合案情考虑撤诉的动机是否正当,即使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也可不予准许;第五,本条没有规定对调解书启动再审后,如何对待原告撤诉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但也可以参照判决的情况处理;第六,再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重审法院应当掌握比普通一审案件撤诉更严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