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撤诉处理。之所以本条未使用“自动”撤诉的表述,主要理由在于: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系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拟制,其显然并不是“自动”撤诉。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时间并无规定,本条规定在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保留了先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仍然是立案诉讼费交纳问题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