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物业和业委会之间的矛盾,终于有解了!
12月2日,佛山住建局连发8份示范文件,涉及业委会工作职责、日常接待、矛盾调处等相关管理制度。
对此官方也指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业主委员会自治水平,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楼市君梳理了几大亮点,一起来看看:
1.依法依规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分摊的相关费用。
2.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3.不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4.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不继续履行职责。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关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改建重建建筑物、筹集使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原文一起往下看:
《党建引领物业小区治理制度》
示范文本
在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 (物业小区名称)小区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并公布党建引领物业小区治理的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致力于构建党建引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格局,服务小区居民、破解治理难题,减少矛盾纠纷,提升小区文明程度,维护小区和谐、建设美好家园。
第二条 经批准,成立了 (物业小区名称)小区党支部,成员合计(填人数)人,详见下表。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 | 电话 |
书记 | £社区党组织成员 £业主党员 | ||||
副书记 | £社区党组织成员 £业主党员 | ||||
委员 | 社区民警党员 | ||||
委员 |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党员 | ||||
委员 | 业主党员 | ||||
委员 | 业主党员 | ||||
委员 | 业主党员 |
(注:小区党支部人数应该为至少7人的单数组成,社区党组织、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应当派员参加,业主党员人数不少于小区党支部人数的50%。首届小区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成员担任,换届选举时一般从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的党员业主代表中择优选取。小区党支部的业主代表需政治立场坚定、带头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
结合小区实际,下设(填数量)个党小组,党小组组长详见下表。
楼栋名或单元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电话 |
各楼栋、单元设党员楼栋长,共(填人数)人,详见下表。
楼栋名或单元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电话 |
形成“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楼长”的党建网格。
第三条 发挥物业小区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党员回居住地发挥作用等专项工作,通过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服务群众,逐步形成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组织(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下同),在自荐、推荐、选举、补选、换届时着力提高业主组织中党员比例,发挥党建引领业主组织的积极作用。
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业主组织党组织。
第五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接受属地镇(街)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推动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在物业小区落地落实,参与党建引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第六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联建,统筹党员回居住地发挥作用、业主组织日常运作、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搭建协商平台,完善联动机制,破解治理难题,减少矛盾纠纷。
第七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强化党员示范、党群联动,壮大以党员为骨干、群众广泛参与的物业小区治理力量,调动小区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的积极性,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投票表决等共有事务,凝聚小区居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物业小区治理合力。
第八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宣传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业主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督促业主履行责任、义务,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小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组织党员业主、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爱国卫生运动等小区治理相关工作,推进小区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条 物业小区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小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扬好人好事,形成小区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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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承诺守诺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物业小区名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 (人名,可按照实际人数增加)承诺并公布如下内容:
第一条 严格遵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业小区治理的相关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任职期间积极为全体业主服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小区事务,不随意辞职。
第二条 如存在隐瞒、伪造相关资料、信息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认定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条 作风正派,品行良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依法依规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分摊的相关费用。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 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不违法搭建,不损害房屋承重结构,不改建“房中房”,不占用共用部位,不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规给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不高空抛物,不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不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不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依法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不实施损害业主合法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履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在为本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任职。
第七条 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审议,业主委员会不自行决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坚决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合法决定,坚决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合法决定。
第八条 模范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热忱为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不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执行业主委员会合法决定。认真对待小区业主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个人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严禁一言堂等行为,不在业主中发表不利于团结、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言论,不煽动业主情绪以达成对自身有益的目的。
第十条 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指引及业务知识,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对业主的宣讲和解释工作。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公益培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增强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不继续履行职责。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觉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物业小区治理,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结合本物业小区实际,郑重承诺 (填写其他承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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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职责》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四)定期接待和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
(六)制订重大维修工程方案和紧急维修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七)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督促业主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九)拟订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十)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续聘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十一)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监督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三)倡导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文明居住,督促相关人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依法需要分摊的相关费用,引导相关人员支持合理使用维修资金、共有资金;
(十四)依照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依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十五)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六)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以及履职期间产生和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十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治理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八)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九) 。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 担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小区各项活动,牵头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三)牵头制定、执行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授权,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五)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财务收支等文件;
(六)统筹安排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分工,监督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工作落到实处,开展半年总结、年度总结;
(七)联系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了解、解决本物业小区的相关问题;
(八)对小区的突发事件、应急事件、重大安全隐患等,及时成立工作小组进行紧急处理,或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紧急处理;
(九)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反馈小区治理的相关情况;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 。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由 担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管 工作。
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做好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委托授权代行有关职责;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小区各项活动,参与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三)参与制定、执行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监督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五)联系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广泛了解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动态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 。
第四条 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跟进第一条的以下工作,分工详见下表:
姓名 | 职责分工 | |
第一条如下工作(填序号) | 其他 | |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好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委托授权代行有关职责;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小区各项活动,参与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四)参与制定、执行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五)监督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六)联系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广泛了解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动态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请 作为 (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依法、依聘用合约履行下列职责:
。
第六条 为更好地发动小区业主参与共有事务,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联系业主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负责联系 栋 单元;
负责联系 栋 单元;
负责联系 栋 单元;
负责联系 栋 单元;
负责联系 栋 单元。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委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团结协作,平等友爱,自觉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决定,自觉落实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每 (年/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在物业小区内向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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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学习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学习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谋划、民主决策、业主至上、协同高效的原则。会议材料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为保证充分审议,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 (建议不超过5个)。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召开不少于1次(建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时间一般为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建议7日内):
(一)小区党支部提议召开的;
(二)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召开的;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求召开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召开,主任或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由提议的委员组织召开。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和参会代表。并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佛山智慧房产”系统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告知并听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指导。三是报告并听取小区党支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佛山智慧房产”系统发布公告,通告全体业主,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研究议题,在会上提出针对性意见,既要充分发表意见,又要言简意赅。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在会场接听电话,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坚持民主决策,不同意见应当在会上充分表达,并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如下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一)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二)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涉及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租户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存在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保存时间为五年。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业小区治理的相关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不能擅自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投票的,优先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智慧房产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指引及业务知识,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增强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能力。应当酌情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安排学习议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公益培训。条件允许的,组织前往其他小区参观借鉴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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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日常接待和矛盾调处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日常接待和矛盾调处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通过 (£佛山智慧房产系统£微信号/£电话/£意见箱/£现场接待/£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与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咨询、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微信号: 、微信二维码 、微信回复时间 。业主委员会在约定时间里确保有人回复微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联系电话 、接听电话时间 。业主委员会在约定时间里确保有人接听电话。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收集箱设在 幢 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门口或 。业主委员会每 (£周/£半月/£月)1次收集意见、建议。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现场接待地点设在 幢 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或 。业主委员会每 (£周/£半月/£月)1次现场接待,现场接待时间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每 (£半年/£年)1次选取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上门走访。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调解活动的指导。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动员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党员业主、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担任物业小区矛盾调解员,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有序。
第九条 对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等原因引发矛盾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执行相关决定。
第十条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等原因引发矛盾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相应义务、执行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的属于业主委员会自身的问题,要做好自我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矛盾纠纷,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持续跟进,协助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主体加以解决;因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指引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建议、投诉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处理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日常接待和矛盾调处的情况。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当优先重点解决,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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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主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责分工等信息,明确分工后七日内公布,有效期内长期公布。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生效后七日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效后七日内公布,有效期内长期公布;
(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公布,有效期内长期公布;
(五)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履职补贴等具体列支项目和费用的开支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
(七)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共有资金、共有部位经营的,经营出租的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公布,有效期内长期公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出租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
(八)共有资金、相关帐目的审计资料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及时公布;
(九)业主委员会日常接待和矛盾调处用的微信号、联系电话、意见箱、现场接待地点的相关信息,设立后长期公布;
(十)业主委员会主要工作动态和业主委员会通知、倡议书、广告商招募、大型社区活动及其它需要向业主公告的内容;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布、公开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以上信息和资料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第三条 公布途径采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书面张贴地点为£小区公示宣传栏/£楼宇大堂/£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佛山智慧房产”系统/£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发布,或者按照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即 (填写其他公布方式) 。
第四条 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布的,应当将原件通过扫描或者拍照形成电子文件公布。
第五条 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各途径公开的各类宣传、新闻信息、宣传照片、视频、短信、邮件等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程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因无序、不实的信息发布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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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优先在业主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公共收益不足的由全体业主共同筹集,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本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支出应当依法、真实、厉行节约。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
(二)组织开展物业小区文化、体育等相关活动的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经费: 元/月,合计 元/年。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其中:主任 元/月、副主任 元/月、其他委员 元/月, 名委员共计 元/月,合计 元/年。
(五)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 元/月,合计 元/年。
(六)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或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等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不得自行决定,也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当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四条 日常的财务管理事务由 (£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审批人不得同时担任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实行审批负责制,经费使用应当经过分管财务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时审批签字方可支取。
支出应合法、真实,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须写明用途等相关信息,做到手续齐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报销。
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禁止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
第七条 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当及时收回。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要做到收入、支出、帐目公开透明。每季度在物业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另行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使用单项金额超过 元或者总金额超过 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的维修、翻新、采购等项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报价、招标、合同、列支渠道等相关明细信息。
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在业主微信群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授权额度以内的支出也应当经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依法决定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提出审计要求。审计结果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在业主微信群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工作经费的相关资料整理档案,按规定的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地封存,并依法由物业服务人临时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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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并公布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印章,并自刻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二条 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印章应当分别由 (姓名)、 (姓名)、 (姓名) 负责保管,放置在 (地点) ,确保印章安全。
印章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确定印章管理人。
第三条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不能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未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或未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当做好登记手续,填写用印时间、用印事项、文件标题和份数、使用人姓名、盖章人姓名等事项。
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履职期间产生(包括且不限于所有盖章的文件资料)和保管的文件资料造册、编号、归档,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时限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每 (£月/£季度)收集、整理需归档的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六条 档案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纪要以及所作决议、决定的书面材料、公示、公告及图片;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三)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本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清册及业主电话号码;
(六)管理业主公共收益的,收入、支出、管理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查阅范围: 。档案资料的查阅方式: 。
查阅人须填写查阅单,写明查阅目的及与之相关的资料内容、查阅日期,查阅人须签名,并出示查阅人本人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查阅资料需经 签发查阅单、联系方式: 。档案管理人员凭查阅单供查阅人查阅与其相关的资料内容,并登记在案。
第八条存放档案的房间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
档案应当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职务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三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临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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