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酱卤肉制品的产品分类、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生产加工管理、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的要求,描述了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酱卤肉制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SB/T 10826 加工食品销售服务要求 肉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酱卤肉制品 soy sauce and pot-roast meat products
4 产品分类
—-—酱卤畜肉类:以畜肉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酱卤肉制品; ---—酱卤禽肉类:以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酱卤肉制品;
5 原辅料要求
5.1 原料
5.2 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 净含量
7 生产加工管理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
8.2 水分
8.3 蛋白质
8.4 净含量偏差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9.2 抽样
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9.3.2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
9.4 型式检验
9.4.1 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9.4.2 型式检验项目包含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9.5 判定规则
9.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要求,出厂检验项 目如有不合格,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要求。9.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文件要求。型式检验 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 要求。
10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10.1 标志
10.2 包装
10.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GB 23350 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0.2.2 包装完整,无损坏,无污染。
10.3 贮存
10.3.1 应在卫生、阴凉或常温、通风、干燥处或0℃~10℃或 -18 ℃以下贮存。
10.3.2 贮存时应包装完整、不破不漏,避免有毒物质的污染。不应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质 混放。
10.4 运输
10.4.1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4.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度变化和剧烈碰撞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0.4.3 有低温贮存要求的产品,应配有符合相应温度要求的运输条件。
10.5 销售预包装产品应符合SB/T 10826 的规定。
参 考 文 献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