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Gen ADC+IO:非必要不合作

健康   2024-11-20 09:21   浙江  

肿瘤免疫治疗已经内卷到新境界,多家药企计划或已经推出Next-Gen ADC+IO,总结就是:ADC一定要来自创新型技术平台,最好升级成双抗;IO一定要从PD-(L)1单抗升级成双抗

为展现内卷程度,我梳理了几个代表性创新药企的相关产品线,查询了在研的至少靶向三个靶点并且包含ADC或准ADC的治疗方案

ADC+IO|当IO=PD-(L)1+CTLA-4
ADC+IO|当IO=PD-(L)1+VEGF
ADC+IO|当IO=PD-(L)1+TIGHT

ADC+IO|当IO=PD-(L)1+X

ADC+IO|当ADC=双抗ADC


灵魂拷问1:有没有必要这么内卷?
我个人目前仍然认为,Next-Gen ADC+IO未必赢,赢了也未必时时处处都是最优解。尤其是抗肿瘤药物,追求高效更追求低毒,晚期肿瘤患者本身很脆弱,医疗和监管决策都基于获益/风险比。我在检索治疗方案时排除了CD3双或多抗,就是觉得这类产品毒性太大,高度刺激免疫系统可能引发严重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也就比CAR-T等细胞疗法有优势,跟其他双抗或ADC比不了。
我个人目前仍然更喜欢各种药物灵活组合,而不是直接一个多抗或固定组合,各种成分没得选,配比也没得调整,剂量其实也不好调整晚期肿瘤患者的病程又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候需要快速降低肿瘤负荷,有时候需要长期维持肿瘤缓解,有时候需要小心清理肿瘤残留,您直接给我一个多抗或固定组合,适用于所有情况??
可能有些读者医药学背景不够强,我就再啰嗦一些。我就举个大家最熟悉的联合方案例子,PD-(L)1单抗+化疗。PD-(L)1单抗毒性与剂量不直接相关,发生毒性时也不用下调剂量,延迟给药等待毒性恢复;化疗的毒性与剂量直接相关,发生毒性时需要逐级下调剂量;如果发生明确的免疫相关毒性,可以暂停或终止PD-(L)1单抗,继续用化疗;如果发生明确的化疗相关毒性,可以下调、暂停或终止化疗,继续用PD-(L)1单抗。
ADC本质是靶向缓释化疗,也是可以下调剂量的。所以,双抗+双抗+化疗、双抗+ADC等方案我倒还都能接受,反正像过去一样各个药物独立调整剂量;您直接给我一个ADC+PD-(L)1单抗固定剂量组合,发生毒性时我该怎么做?开发三五个固定剂量组合依次换药?
双抗或多抗会改变化学结构,有可能有协同作用进而减毒增效。固定组合就是叠加,有效成分不变,除了所谓的便捷性还有什么?还固定剂量更麻烦了?
很早以前,我听说过一个阴谋论调,为什么某些药企不喜欢各种药物灵活组合,非要去开发多抗或固定组合?因为药物A+B+C都上市并且进入了医保,灵活组合卖不了高价;而开发一个A/B/C多抗或固定组合,重新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定义的创新药,上市时可以重新定价,甚至可以Maximize the value by storytelling。有些药企尤其是有些biotechs,并没有指望产品最后真的上市,而是希望炒个好股价,半路BD个好价钱。
【BTW,任何药企,无论是pharma还是biotech,只要还指望产品最后真的上市,只要不造假,都还是有底线的,都知道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这次梳理的信息都来源于CDE和NIH临床试验登记平台,既然我国和美国的监管机构都已经给予了临床试验许可,那科学性和伦理底线肯定有。最后临床价值有多大、是不是临床实践最优解,等循证医学证据链。
灵魂拷问2:能不能避免内卷?

真正的创新药,通常有两种创新模式:一种是开发新靶点—“神奇的子弹”,这种模式说九死一生都是乐观的,目前全世界所有靶向药物,一共有没有100个靶点?好像没有?另一种是开发新制剂,已经有了“神奇的子弹”,继续开发“神奇的猎枪”。

化学结构、药品组分和药理作用方式不同于现有药品,都算创新药。Me too、me better、me wrose都属于Fast fallow,是在first in class药物靶点和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结构改造或者修饰,避开first in class药物的专利,根据我国药监局2020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注册分类,都算创新药。

这么说起来,梳理这些Next-Gen ADC+IO的信息也不是很累,虽然都是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定义的创新药,但其实就几个靶点,不需要大海捞针,永远总是扎堆在那么几个靶点。我们也不能苛求,基础其实也比较薄弱的国内药企,赌命一样去开发新靶点;但是开发新制剂时,能不能不要总这么扎堆?能不能差异化抄作业

昨天半夜,有老友来一起吐槽,FDA也不欢迎多抗或固定组合这类新药了,因为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增加靶点并不一定能减毒增效,临床实践也并不一定需要组方那点所谓的便捷性。还给我布置了一篇NIH发表的相关文章的解读,以后再说吧,生产队的驴也要歇一歇。

灵魂拷问3:不能避免内卷的话,如何成为最终的卷王?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必须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种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不然怎么上市?不会还有人才们觉得指导原则都是废纸,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找找关系行行贿耍耍赖?上一批有这种想法的人才们,坟头的树林都成材了】

指导原则们都不僵硬也会与时俱进,每个指导原则正文里都有类似的这么一段话: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发 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实施临床试验时,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对于本指导原则尚未涵盖的复杂情形,鼓励申请人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共同促进药物科学有序的临床开发。”

如果情况复杂或特殊,药企有理又有据,大胆沟通交流去,办法总比困难多。

有些药企尤其是有些biotechs,不敢沟通交流,还总在各种场合抱怨国内监管机构又僵硬又落后各种不如FDA。我个人认为,为什么这些年长江中下游雨量这么充沛,都是国内监管机构给所谓的民族企业放的水。但有些药企尤其是有些biotechs,觉得是自己牛逼而不是NMPA放水,还抱怨水放得不够多,脸和良心都没有。

为了尽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保障体系,为了降低药价,NMPA的新药上市审评标准一直比FDA低(例如:有些适应症里不强制要求OS终点,允许采用PFS等替代终点;有些靶向药物已获完全批准的适应症里,允许化疗作为对照组)。不过这几年NMPA也一直在收紧新药上市审评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至于不复杂也不特殊的情况,白纸黑字已经写得很清楚的要求,必须遵守。

上一篇笔记里,我强调过国内药企尤其是某些biotechs特别不关注,但是监管机构尤其是FDA特别关注的疗效析因问题。问题背景如下。

《双特异性抗体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双抗应该优于单抗,即如果双抗中任一靶点具备单抗成药性时,需要谨慎考虑开发双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情形一,适应症的当前标准治疗方案中已包含双抗中任一靶点单抗,则在随机对照临床研究中应选择含该单抗的标准治疗方案作为对照。
情形二,适应症的当前标准治疗方案中不包含双抗中任一靶点单抗,或已有数据表明其中任一靶点单抗,或者两个靶点的单抗联合均无显著有效性,则无需开展与含该单抗的标准治疗方案对照的析因研究以提供双抗开发的合理性;在随机对照临床研究中可以采用当前当前标准治疗方案作为对照。
情形三,适应症是对双抗中任一靶点单抗治疗耐药/难治人群,可以选择在该单抗治疗失败人群中开展与后一线标准治疗方案对照的随机对照临床研究。
【我就不信没人发现,有些双抗,在该指导原则正式发布前完成了注册临床试验,已经获批上市的适应症,不是任一单靶点单抗耐药/难治人群,对照组也不是包含任一单靶点单抗单抗的标准治疗方案。所以,懂NMPA的不容易了么?】
《抗肿瘤药联合治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联合治疗应具备相应合理性依据,通常包括:联合治疗机制以及相对充分的单药临床研究数据,能为联合用药剂量选择、给药时序拟定、安全性风险控制等设计提供合理性依据
疗效析因是联合治疗评价的核心要素。如 A+B 时,建议进行 A+B vs A vs B,或 A+B vs A(A 为 A、B 中疗效较高的单药)以进行疗效析因。如前期已有充分临床数据显示 A 和 B 的单药疗效均显著低于当前标准治疗方案,但联合治疗疗效可能优于当前标准治疗方案,可依据前期充分的疗效析因结果,接受 A+B vs 当前标准治疗方案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研究设计,不设置A和/或B的单药治疗组。
对一个组合里的每一个药物成分,以及一个治疗方案里每一个有效疗法进行疗效析因,这应该不难理解吧?
举个例子,前一段时间,FDA针对度伐利尤单抗联合化疗用于非小细胞肺癌的围手术期治疗召开了一次ODAC会议,建议后续类似临床研究这么设计随机对照,连不同治疗阶段都要纳入疗效析因【国内监管机构真是不如FDA呢】

我梳理了这么多Next-Gen ADC+IO,做到疗效析因的产品并不多。

比如AZ的Rilvegostomig+Dato-DXd这个组合用于一线治疗驱动基因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II期临床研究(NCT04612751)设计如下:

Durvalumab是PD-L1单抗不是PD-1单抗,严格来说不太对,不过III期临床研究(NCT06627647)中对照组是帕博利珠单抗(PD-1单抗)+含铂双药化疗。

再比如Gilead的Zimberelimab+Domvanalimab+Sacituzumab govitecan这个组合用于一线治疗驱动基因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II期临床研究NCT05633667设计如下:

再比如百利药业BL-B01D1(EGFR/HER3 ADC)+SI-B003(PD-1/CTLA-4)这个组合用于一线治疗驱动基因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临床研究记录如下:

总之,要么在II-III期随机对照临床研究中添加疗效析因组,要么按照add-on的顺序逐步做I-II期临床研究,都是非常扎实的证据链。

与之相反,某些药企尤其是某些biotechs的治疗方案,别说疗效析因了,连对照组都没有,连剂量优化都没有(FDA可是非常重视Dose Optimization,篇幅问题我今天就不接着阐述了,但这个问题和疗效析因同等重要),就直接一个多抗或固定剂量组合,直接一个单臂I期临床研究,赶紧地发表来自不到10例受试者的ORR数据。

我倒是理解这个思路,对于他们来说,已经能够证明这个治疗方案可用于人体,可以去炒作一波股价再BD个好价钱了,Maximize the value by storytelling,至于后面正儿八经的以新药上市为目标的临床开发,那是合作方的事情。

无论能否成为最终的卷王,欲速则不达,底线还是要有的。

本篇笔记仅基于公开资料和信息撰写、为个人观点、供学术交流所用、不构成任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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