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丨如何最大限度减少被告人的财产损失——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

学术   2024-08-21 17:00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4059字,大约花费12分钟阅读时间。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辩护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定罪与量刑问题上,而对于财产刑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理则关注较少,并且缺乏一套系统化的辩护策略。近年来,随着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及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涉案财产的规模和复杂性也显著上升,这使得保护财产权益变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使得在涉案财产方面的辩护面临诸多挑战。


鉴于此背景,本文旨在结合实践经验,探讨涉案财产辩护的视角与有效方法,力求为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支持。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概括而言,涉案财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所得,包括直接违法所得和间接违法所得,如受贿所得、非法经营的获利;


二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之物,如作案工具;


三是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假币、毒品、淫秽物品等;


四是被害人合法财物,如被盗窃、侵占、诈骗的财物。


但是,尽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但现行法律并未充分揭示涉案财物的本质特征,缺乏实质性的指引作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财物应被视为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甚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具体含义和范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够明确,这导致了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依赖一定的主观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作用尤为关键,他们需要深入分析案情,从多个角度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厘清,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空间,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取得时间、取得主体、取得方式、保管链条以及财产的用途等。尤其是要明确财产是合法所得、违规资金还是非法所得,并对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合伙共同财产、公司股东财产等混同财产进行有效的分离。


二、该类案件有效辩护的具体路径


(一)权属之辩:加强法律体系应用,利用民法与行政法界定涉案财物性质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当具备民刑交叉和行刑交叉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先行厘清财产权属。


1、运用民法原理,论证实际产权所有人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此时,律师可以运用民法原理(比如赠予、租赁、质押、抵押等等)来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组织相关证据论证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亦或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证实权属存在争议,从而将这些财产从涉案财物中剥离出来,避免其受到不当的法律处理。


2、涉及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他人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原则上不应追缴。


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证明某项财产是案外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的,那么这部分财产不应被视为涉案财物的一部分。


3、涉及债务返还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欠下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那么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这就要求律师仔细审查犯罪分子的财务记录,确认哪些债务是正当的,哪些财产可用于偿还这些债务,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能确保财产的合法使用。


4、涉及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国有与集体、个人财产界定不清的情况


在处理这类复杂情况时,律师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权属的明确化。


例如,当国有与集体、个人财产的界定模糊不清时,律师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促使相关部门重新审查财产的权属状态,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财产的正确归属,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总之,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需要律师具备综合运用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体系性思维,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之辩:创新路径,多元维权,开展刑事控告及寻求国家赔偿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甚至刚刚立案,侦查机关就会对涉案嫌疑人甚至家属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如果不采取积极行动,侦查机关往往会说涉案财产只是暂时划分,具体认定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会再处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则常常会顺延查扣冻的措施,把涉案财产直接交给法院处置。而无论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还是进行调查(监委)、审查、处置,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例如,是否在立案后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合法手续;对于无关财产是否在3日内解除并返还;是否在现场制作了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是否进行了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是否与犯罪金额相匹配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如果存在上述不当情况,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机构提交刑事控告材料,要求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或寻求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能够证实办案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形,便可得到国家赔偿。


(三)策略之辩:善用退赃退赔,合理规划以减轻法律后果


首先,必须认识到财物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因为准确的价值鉴定是处理涉案财物的核心环节,这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及量刑标准,进而也决定追缴和退赔的具体金额。


辩护律师应当关注价值鉴定是否涵盖了资产产生的收益(即孳息),以及是否考虑了资产的损耗和折旧情况。此外,还需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并且警惕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中可能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存在利益驱动的案件中,需着重审查所用原始数据的准确性以及追缴的财产数额是否超出了犯罪所得。


其次,在处理退赃退赔问题时,应注意其对量刑宽减的影响,包括退赃退赔的时间点、金额及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对于涉及较小犯罪金额且定性明确的案件,建议事先与办案机关沟通,尽早退赃退赔。这种行为不仅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还能展示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在这类案件中,若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降低对办案机关的压力,从而有利于办理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罚。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退赃退赔更为复杂,因为大额犯罪金额使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降低,量刑起点也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机会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退赃退赔的主要目的和效果是减轻最终判决的刑期。如果在侦查阶段完成退赃退赔,可能会减少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量刑协商”空间。因此,鉴于公安机关不具备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建议当事人不要急于在侦查阶段完成全部退赃退赔工作,尤其是在律师尚未介入或未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


总之,每起案件的辩护策略都需要根据案情发展灵活调整。在刑事案件中,何时以及如何退赃退赔并没有固定模式,而是需要根据案件进展及律师的经验来适时应对。


综上所述:财产权益辩护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凸显,对此,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在选择具体的辩护路径时,需要采取系统性的思考方式,结合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与原理,同时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辩护。在策略的选择上也需要周密规划,是通过积极对抗,还是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退赃退赔,也要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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