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案件一 国航员工涉嫌强奸罪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谢通祥 谢修志律师又一无罪辩护大案

文摘   社会   2024-10-23 20:28   北京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员工涉嫌强奸罪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一案,是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共同为被告人辩护。

  在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阶段,谢通祥、谢修志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与办案人员面谈并提交辩护意见,成功给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谢通祥、谢修志律师通过阅卷,认真研究案情,去检察院与检察官多次面谈和提交了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请求检察院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最终北京市XX检察院对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并且解除了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成为自由人,这是谢通祥、 谢修志律师又一无罪辩护成功大案。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主要律师意见是: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共七次陈述均称被告人违背其意志,其虽与被告人谈男女朋友但已向被告人明确表示婚前不发生性行为。但被告人却辩解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二人系自愿发生性行为,故主观上被告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不足。此处省略一万多字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为。(此处省略一万多字)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二万多字律师意见涉及被告人被害人个人隐私,故不能公开发布。

     北京市XX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律师意见,北京市XX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强奸罪是非常难打掉的一个罪名,出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无罪释放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不仅仅是凤毛麟角更是难于上青天。

   本案难点是被告人、被害人都承认发生了关系,核心焦点是主观上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能够无罪释放,北京市各级检察院和主办检察官真正起到了法律监督的巨大作用,希望更多的检察院和检察官都能够依法监督,公平公正办理每一个案件,尽量做到天下无冤!

附:下面是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部分内容

强奸罪相关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相关司法解释: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6号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9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1、量刑标准: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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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办理死刑复核和无罪释放案件部分媒体报道截图: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18601029888@qq.com

谢通祥律师微信号:18601029888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junshulaw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junshulaw.com

死刑复核网网站 www.zgrm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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