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前一周 |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加速,民营企业发展步入“快车道”

文摘   科技   2024-10-13 07:01   四川  

编者按


在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每一次政策发布、每一轮资本涌动、每一个技术突破都在悄然改变未来的经济格局。我们特别推出“雨前一周”栏目,专注于洞察平静表面下涌动的经济力量,探寻它们背后的深层含义和潜在影响,把握产业经济发展的真实脉络。



10月1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堪称全方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开创性和纲领性文件。
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国家明确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和支持,并将公平竞争和平等市场准入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国家的政策落地。这对于广大民营企业来说,不仅是一种保障,更是一种发展信心的提振。
《草案》为民营企业提供的保障
(一)平等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草案》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除清单外所有领域均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开放。
禁止歧视性条款:明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融资渠道多元化与风险分担机制
拓宽融资途径:支持通过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并鼓励直接融资如发行债券等。
完善风险分担:构建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因贷款给中小企业而承担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三)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支持
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层面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要科研设施,降低其研发成本和技术门槛。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四)强化权益保护
解决“背靠背”问题:《草案》专设条款,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产及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安全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防范不当执法:严格限制使用强制措施干预正常经济活动,避免超范围查封扣押企业资产。

第六十一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草案》的九个“首次”

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超过了5500万户,入围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由2012年的6家增加至34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此《草案》: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
首次将“两个健康”写入法律。
首次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法律。
首次将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法律。
首次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写入法律。
首次将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写入法律。
首次将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写入法律。
首次将不得签订“背靠背”条款写入法律。

《草案》的三大亮点

《草案》作为新中国首部专注于民营经济的法律,呈现三大亮点,包括立法定心奠定基石、专项立法夯实制度根基以及精准施策保障民企权益。
亮点一:立法定心,首部“民营经济”专法奠定基石
《草案》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民营经济”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迈入新纪元。此法律不仅是对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民营经济发展历程的总结,更是新时代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所有制经济繁荣的法治基石。《草案》的出台,将过往政策精华与改革成就固化于法律条文,无论历史回望还是当前发展,均具里程碑意义,为民营企业注入“定心丸”,确保其发展壮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亮点二:专项立法,夯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
顺应时代发展需求,专项立法成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从《民法典》到《反垄断法》的修订,再到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此次《草案》以专门法形式明确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确保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亮点三:精准施策,法律条款设计保障民企权益
针对民营企业关切,《草案》以精准的法律条款设计,构建民企权益保护网。《草案》开篇即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聚焦民企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如公平市场竞争、生产要素使用、执法司法公正等,提出具体解决方案,释放强烈支持信号。同时,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产权提供有效法律屏障,进一步稳定其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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