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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2024年第5期 (第39卷 总第227期)
本期目录
上合组织法治
上合组织区域内中国跨境油气管道安全保障之法律因应
林 一 1
破产法专论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邹海林 21
房企破产中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韩长印 何心月 38
德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江伟 58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维度及展开
陈 兵 72
数字赋能与风险规制之衡平: 当环境治理遇见通用人工智能
黄秀蓉 赵梓羽 95
法学前沿
民事诉权的希尔伯特问题
任 重 111
党内法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公务员录用“政审”制度:架构补充与标准完善
闫映全 132
初创学者佳作
我国反垄断罚款基数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解释对象
唐少敏 147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上合组织法治
上合组织区域内中国跨境油气管道安全保障之法律因应
作 者:林一,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俄乌冲突引发全球对跨境油气管道安全保障问题的关注。中国跨境油气管道在加强上合组织内能源联系的同时也面临潜在安全威胁。跨境油气管道的连通性、整体性特征决定了中国跨境管道安全保障是一个区域性系统性工程,依赖于每个过境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保护程度。从上合组织其他八个成员国国内立法实践看,管道安全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大差别,所采取的保护方式也存在显著不同。我国应借鉴哈萨克斯坦“一基两专”的综合保障模式,参考俄罗斯的具体制度安排,加强油气管道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立法和刑法保护,并推动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协调相关制度,建构上合组织内跨境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在维护中国能源安全的同时,助益世界能源新秩序形成。
关键词:上合组织;跨境油气管道;安全保障;反恐保护
破产法专论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作 者:邹海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我国破产审判中涉及的庭外重组,理论和实务均未形成共识。尤其是,随着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预重整,庭外重组和预重整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且微妙,但总体上呈现出彼此分离的趋势,预重整正在演变为一种不同于重整程序但旨在规范庭外重组活动的司法程序,且有被引入《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势头。司法实务中的预重整是对标于重整程序的新类型程序,由于上位法的规范供给不足,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也有所不同,其程序理念、制度构成以及程序效果存在众多的瑕疵或不确定性,无法与重整程序(包括简易重整程序)相提并论,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的目标甚远。庭外重组依照其性质应当脱离“司法程序化”,《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当着力于完善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的相应制度措施,尤其包括庭外重组事务的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债权人知情权的措施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豁免制度等。
关键词:重整程序;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事务;重整计划草案
房企破产中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作 者: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购房合同的处理无疑是房企破产的焦点之一。从系统性风险和法治化双重视角看,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择继续履行现房合同并认可已支付房款的优先权地位和对房企违约金的劣后债权地位;从房屋续建可能产生的价值提升以及消费者住房生存权益的保障角度看,管理人原则上也应当选择继续履行期房合同。与普通待履行合同的处置模式不同,购房合同的处置应转变为购房者的多层次自决:基于债务人追加担保及共益债保障的障碍,购房优先权人有权逐一决定是否接受现金清偿或是等待交房,且全体购房债权人基于对重整风险的分摊和自身权益的让步,均有权对重整计划、续建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并根据其付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分享房企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成果。在其他融资途径均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由选择交房的购房者出资续建,且其出资额形成共益债务。同时还应充分利用数理思维来维护购房者之间的同质性及相应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购房消费者优先权;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破产财产;重整价值;共益债务
德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刘江伟,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
摘 要:在当今企业集团勃兴的时代,如何规制企业集团破产,成为破产理论和实务关注的焦点。企业集团破产处理需要考虑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反映企业集团经济结构。德国企业集团破产改革通过构建程序协调框架保存企业集团的整体价值及蕴藏在企业集团内的协同效应,以避免集团成员公司债务人分散化破产管理造成的价值损失与债权人处境恶化。德国立法范本具有启示性,为我国处理企业集团破产问题提供借鉴。未来《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应构建程序协调框架,为规制企业集团破产提供备选工具。
关键词: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集中管辖;集中管理;合作义务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维度及展开
作 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摘 要:自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近十年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以互联网平台为组织体,以“数据、算法、算力”为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给现有治理结构和机制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构建多维立体的法治体系,以规范数字经济有序发展为基线,以支持其高质量创新发展为主线。在监管方面,应坚持分类分级原则,以常态化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科学立法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司法方面,适用动态竞争观审慎规制各类尚待观察的数字经济活动,以公正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在合规方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社会、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及其组织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以促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引导与激励。
关键词:数字经济;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多维立体法治;多元共治
数字赋能与风险规制之衡平:当环境治理遇见通用人工智能
作 者:黄秀蓉,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赵梓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通用人工智能赋能环境治理是应对环境问题的新途径和新趋势。通用人工智能在智能分析与推理、自主学习与泛化、文本生成与知识更新、信息交互与渗透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的技术跃迁,能够切实提高环境决策、环境执法以及环境司法的效益,促进环境治理协同。但这一过程也会引发新型治理风险,包括虚假信息生成、技术权力越权、算法偏见以及环境数据泄露等,可能导致环境决策错误、挑战传统环境规制权力、引发环境非正义,甚至威胁生态安全。基于此,既要从宏观层面明确通用人工智能赋能环境治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向度,树立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坚持通用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并融合敏捷治理范式;也要从微观层面构建风险因应的法律制度,从加强训练数据的内容生态规范化建设、构建公私合作的规制模式、推进发展可解释算法以及构建灵活高效的环境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健全通用人工智能赋能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环境治理;数字赋能;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法学前沿
民事诉权的希尔伯特问题
作 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希尔伯特问题。面对边缘化风险,民事诉权亟需证成自身的有用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权先后肩负民事诉讼体制的社会主义转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及“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历史使命与时代精神。二元诉权论虽然是我国长期坚守的通说,但并未对诉权规范及其实践提供清晰的概念指引,法律文本中的诉权规范可能分别指向起诉行为、起诉权、胜诉权、案件受理等意涵。学说史的发展和迭代表明,诉权保障并不必然伴随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亟待与诉权模式转型形成联动。二元诉权论与具体公法诉权论存在亲缘关系。囿于诉之可能性等关键概念缺失以及“案多人少”的现实挑战,二元诉权论同样面临“起诉难”这一私法诉权说的实践弊病。“诉讼爆炸”“无理缠诉”并非诉权模式转型的当然结果。随着民事诉权希尔伯特问题的有效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终将走出“历史的三峡”,实现民事诉权保障与规制的衡平与共赢。
关键词:诉权保障;立案登记制;民法典;起诉条件;案多人少;起诉难;民事诉权
党内法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公务员录用“政审”制度:架构补充与标准完善
作 者:闫映全,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政审”是党领导下的特定主体审查被审查者政治素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表现等事项的活动。“政审”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必备环节,已被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之中,但其制度架构仍不完整,实体标准也需进一步明确。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制度,政审制度架构和实体标准的完善不能仅仅满足传统的、建立在“政治—行政”二分基础上的行政法治要求,还必须秉持一种考虑了政党要素在内的政治法治相互融通的思维,在“变与不变”中综合考量。依此,可将“政治素质”从众多考察事项中独立,明确政审主体,完善政审程序,适度补充救济途径,使政审的制度架构更加完整。同时,要细化政审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进而通过对象事项交叉的方式确定政审的实体标准。作为一项制度代表,政审为一系列有党政融合色彩的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也为行政法学理论的本土化指明了部分方向。
关键词:政审;制度架构;实体标准;党内法规;党政融合
初创学者佳作
我国反垄断罚款基数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解释对象
作 者:唐少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反垄断罚款兼具剥夺违法收益和惩戒的双重功能。但“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我国反垄断罚款的计算基准,仍存在解释歧义。区间倍率式的一元罚款结构限定和罚款需兼容“没收违法所得”的制度目的,使得合理界定“上一年度销售额”具有现实意义。以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为指引、以威慑理论为逻辑基础,原则上应将“上一年度”理解为与执法机构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将“销售额”理解为“总销售额”。这一界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亦可允许执法或司法机关通过类型化的总结,将“销售额”解释为“涉案销售额”,以纾解个案可能存在的处罚过重之弊。
关键词: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威慑理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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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汤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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