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学报 | 陈宇超:从上海地方法院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法制近代化(1927 - 1937年)

文摘   2024-06-20 19: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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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地方法院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法制近代化(1927 - 1937年)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

摘  要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是近代上海区域法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该院在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作为法制近代化产物的新式法院,不仅没有获得系统性制度和资源的支撑,反而饱受中国传统文化中负面因素的影响,“郑杨案”的发生更是使得法院一度陷入困境。沈锡庆接任院长后,面临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行政事务繁杂和涉外案件众多的艰难处境,通过其积极努力一一作出了应对。上海的特殊地位常引来中外各方势力在此博弈。上海特别市建立后,更出现与江苏省的省市之争,使得江苏上海地方法院身处夹缝之中,处境日囧。然而在有限的空间中,其仍实现了华界法制的全面近代化并协助收回了租界法权。


关键词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华界法制近代化;涉外案件;沈锡庆


作  者

陈宇超,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引用格式

陈宇超:《从上海地方法院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法制近代化(1927 - 1937年)》,《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3期。


目  次

一、创设历程与时代背景

二、矛盾冲突:人情社会与新式司法理念

三、省市之争:夹缝中的法院

四、新式司法官的坚守:逆境中有所作为

(一)受理案件不断增多

(二)院务改革,提升司法能力

(三)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和维护中国法权

五、余 论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的,用于审理上海华界内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关。长期以来,学界主要关注租界法院,对此已有非常深入、系统地研究,产出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反观与租界共同构成上海区域地方法制的华界地方法院研究却付之阙如,因而对华界法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意义,能够更好地认识上海近代法制的整体面貌。同时,上海地院作为紧邻租界的中国法院,在抵制领事裁判权外扩和收回租界法权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学界也鲜有研究。

 

在我国学术文献中,司法改革和法制近代化历来是学界着墨甚重的研究对象,但对各地基层法院的运作实态关注较少。中国法律自晚清以后的近代化历程,主要是处理法律移植问题,即解决外来制度和本土现实的冲突与融合。较为理想的状态是既能吸收外来制度的优越性,又能兼顾本土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的新规范。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难收其效。上海地院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研究法律移植的标本,通过对该院运作状况的考察,可以挖掘舶来的法律制度与本土社会如何互动,这种互动背后有哪些深层次的因素仍待进一步挖掘。本文着重发掘上海档案馆藏未刊司法档案,结合民国时期报刊杂志等材料,在考订各类文献的基础上对上海地院作一个全面动态的考察。在系统厘清上海地院创设、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上,深挖并展示司法审判机构活动背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造成的影响,管窥移植外来司法制度与本土社会之间的融合及冲突,揭示法制近代化的艰难历程。

 

一、创设历程与时代背景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开放上海为通商口岸之一。租界开始在上海出现,租界法制也随之而生。租界法作为一种近代法制,由租界从西方的现代法中移植过来,体现的是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等近代理念。上海最早的新式审判机构诞生于英租界,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4年),后来演变成了会审公廨(1869年)。上海租界借助特殊的地域条件,通过大量移植西方法制,设立新式审判机关,制定新式法律法规,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实现了租界法制现代化,于是上海租界被称为“模范租界”。租界与华界紧邻,因而租界的现代法制很容易通过各式各样的渠道传播至华界。早在1870年,华界当局便模仿了租界预防天花的“种痘”条例,1895年又移植了租界关于马路交通的法规等。然而这种影响只体现在局部的法规上,华界法制当时仍以中国传统法制为主。从立法理念、法律内容、审判模式和法制语言各方面来看,都仍因袭千年不变的封建法制。

 

租界建设在短时间内取得的巨大成功令中国人感到震撼,以至于康有为、郭嵩涛等开明派人士不得不承认“益知西人治术之有本”。晚清时期,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官由中国方面派遣任命,其官薪也由上海道台支给,中方在租界内尚有一定的法权。辛亥鼎革后,上海自行宣布脱离清朝统治,上海道台失去了在租界执行职务的权力。租界领事团以“行使必要的管理权以保护外人、声明财产和维持公共租界地位”为借口发布公告,自行任命会审公廨审判员,授权巡捕房接受会审公廨的监督,执行盖有首席领事印章的公廨传票、拘票和经陪审员副署的法令、命令。这些有约国领事的行为并无法律或条约规定作为依据,仅仅是由于中国政局动荡而采取的所谓紧急措施。民国成立后,外人依旧完全把持会审公廨,并在1914年通过驻北京外交团领袖通知中国外交部交还“会审公廨”的七点要求。因条件过于苛刻,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未能应允达成协议,租界当局便将错就错,继续把持租界司法审判机关。帝国主义列强的野心并不满足于攫取租界法权,关于其真实目的,日人今井嘉幸之论述颇为一针见血:“中国为世界外交舞台之缩影,英美势力日益深入,难保不以中国内乱,秩序紊乱,外人生命财产日濒危险为理由,更进以共同管理之名,发挥盎格鲁- 撒克逊一流之野心……阴图将中国全土尽化为上海,以扩张其裁判权者。”针对租界将治外法权逐步向华界扩张的情况,中国当局亦深知其害。“今日可以移提上海内地之人民,异日并将移提他县他省腹地之人民,是我中国土地管辖权不放弃于前清国权薄弱之时,而放弃于我民国力争上游之日。影响所及岂止关于司法前途?”“凡非居租界之华人,一经被人在本国各处审判厅控告,皆可避入租界。我国审判厅之拘提、裁判权势将尽移入于租界公堂。”虽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但对于国力贫弱的民国政府而言,“惟有于租界外坚持不令溢出,以为逐渐收缩之地,假如认许其以被就原,则会审公廨之效力可遍及于全国”。上海地院正是在此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自其诞生之始便负有防止治外法权扩张的责任,也是该法院区别于当时全国各地方法院的最大特点。

 

上海华界正式开启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要比租界晚了50余年,从20世纪初陷入内外交困的清廷被迫推动司法改革才开始。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上海光复后在华界设立第一个新式审判机关——上海司法署。同年十月,于南市、浦东、东沟、曹家渡各设立裁判分所。十一月,又设立三林塘裁判分所。次年一月,设立闵行裁判分所。三月,设立闸北裁判分所,均隶属于上海司法署,上海华界形成两级审判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一月九日,上海司法署改组为江苏上海地方审判厅,治所在上海县署内,并附设第一初级审判厅,仍节制各裁判分所,由黄庆澜f 出任首任厅长。草创时期的上海地方审判厅内部组织架构较为简单,仅设一个民事庭、一个刑事庭和一个简易庭。其中,刑事庭4名推事,民事庭3名推事,简易庭1 名推事。司法辅助人员之配置也偏少,典簿1人,主簿1人,录事3人,候补录事2人,翻译1人。审判厅整体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受理案件也不多,大约每月收案在150起,不及后来的1/10。

 

有当代学者指出,这一时期出现的上海新式司法审判机关“单纯依靠西式理念建构的体系毕竟还没有在中国土壤上获得有力的系统性制度和资源支撑”,因而实施效果并不好。新成立的上海地方审判厅在一年后便将广设的初级厅全部裁撤,导致司法管辖的混乱和无序。1915年,时任厅长袁钟祥呈诉该厅推事,“虽盛伏炎夏,依然昕夕审理各案,并赴四乡丈量涉讼之各种基地,非常忙碌”。这说明上海地方审判厅在两级审判体制崩溃后,不仅要承担坐堂审理的书面文书工作,还要肩负现场勘验和取证的第一审工作。法院建设的朝令夕改和初期的因陋就简导致审判厅工作效率不高,可见地方新式审判机关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这时期曾担任过厅长的沈锡庆在日记中反省:“自民元至民六,吾国始创法院,一切法令章规均无成例可循。予唯竭力购阅日本成书以资模仿。数年后,司法状况虽(通‘遂’)为国人所不满,力加攻击。然此时,予并未知现行法律多与国俗民情不合,亦不知法院办案每与真实案情不符。”

 

民国十六年(1927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伐军正式接收上海。南京国民政府军事未定,便着手实施司法改革。针对地方司法机构,具体措施是裁撤各级检察机关,以检察官配置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审判厅改名为法院;裁撤各省县司法行政机构,由法院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十一月一日,江苏上海地院正式成立,直接隶属于江苏高等法院。改组后的上海地院共设置院长1人,首席检察官1人,庭长3人,推事11人,候补推事6人,候补检察官1人,看守所所长1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6人,候补书记官9人,学习书记官5人,翻译官1人,其余如录事、执达员、承发吏、司法警察等不设固定限额。管辖区域为受理上海县全县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上海、南通、松江、奉贤、南汇、宝山、崇明、启东、海门、金山、青浦、川沙、太仓、嘉定等县初级管辖民刑第二审上诉案件。1935年7月《法院组织法》实施后,上海地院仅受理上海特别市华界区域的一审民、刑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有所变更。南京国民政府在吸取清末和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生搬硬抄西方模式、忽略中国尚处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和现代司法理念并未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情况,首创了将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一的“全能型”法院模式。就上海地院而言,其之所以在复杂的外部环境和空前繁重的司法审判任务双重压力下仍能保持高效运转,得益于将司法事务统归于法院的集中模式。当然,司法权的过于集中也会带来一些弊病,本文暂且不表。伴随国内“六法”体系的形成和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上海地院在承继前上海审判厅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华界法制的近代化。到20世纪30年代,华界法制长期落后租界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两者之间逐渐形成平衡状态,也为收回租界法权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二、矛盾冲突:人情社会与新式司法理念

 

辛亥鼎革,中国政体虽由专治走向共和,但社会仍保持注重人情关系的传统。在中国语境之中,社会关系的构建是以诸如亲族、地域、姓氏之类的共同特征为基础的,它们是个人借以与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建立多元化认同关系的基石。这种传统显然与近代司法强调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理念有冲突。国民政府建政后,司法要员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树立司法公正之形象,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居正曾谈及自己在用人方面“未尝不以公正为怀”。同时,司法当局还颁布《禁止奔竞请托案》《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等法令来规范司法官的任用。然而,考究上海地院的历史可以发现,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

 

上海地院成立后,郑毓秀被任命为首任院长。当时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司法改革进步的体现,也是妇女地位提升之标志,让人们对华界的新式法院有了更多的期待。然而,任命的背后却是郑毓秀与丈夫魏道明、师友王宠惠等司法中枢之间异常紧密的社会关系,在彼时中国社会的语境中可能是郑毓秀得到任命更为关键且直接的原因。继任院长杨肇熉则是其巴黎大学法科同学,并娶郑毓秀的妹妹郑慧琛为妻,两者之间关系非比寻常。杨肇熉在担任院长后,任命妻子郑慧琛担任法院会计主任。这种公私不分的任免和将公权力私相授受的状况,竟堂而皇之地发生在新式司法机关之中,不免令人唏嘘。1932年,监委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杨肇熉狼狈为奸侵吞上海地方法院公款案,成为民国时期沪上轰动一时的大案。案发后,社会舆论哗然,郑毓秀、杨肇熉两人当即登报否认指控,然而在铁证之下,辩驳十分无力。当时有报刊指出:“郑氏不知踪迹,反在京沪各报,大登地位半页之广告,欲以吓倒高友唐。”当代学者咸鸿昌对此也评述道:“高友唐敢于弹劾一位社会知名人士,政坛风云人物,没有真凭实据,他是不会出手的。”最终,郑毓秀因此案出国避难,而在其院长任内担任书记官长的钮传椿却成了替罪羊,被判了刑。此案的发生,不仅对上海地院的司法威信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收回租界法权产生了不利影响,正如高友唐所指出的那样:“况上海为外交视线所集之地,现值收回法权之际,则外人必有所借口,影响于收回法权者甚巨。”之后,接任的沈秉谦也是上海司法界之老人,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即担任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又是上海地院的第一任首席检察官,资历颇深。然而,其在担任院长期间正值沪战剧烈之时,无所作为放任院务败坏,最终被调离到安徽芜湖担任地方法院院长。彼时,不仅法院高层腐化,更为严重的还有法院普通工作人员堕落,他们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影响和法院在民众中公信力的破坏更为直接。上海地院法警童高彬在押解人犯时向人犯家属乘机诈取保金2 元,被判有期徒刑6 个月。有此行为者不在少数,甚至是法院内部的普遍现象,而遭到实际惩处的却并不多见。

 

面对严峻的现实,司法当局只得启用在司法界以清廉正直闻名的沈锡庆接任院长,整顿法院事务。沈锡庆到任后整顿人事,进贤劣汰,整饬纲纪,法院面貌为之一新。当时,上海地院不少辞职的职员在离任后与院内熟人狼狈为奸,操弄司法审判。沈锡庆知悉后下达指令,严禁解职警役自由出入法院,一经发觉,决不宽贷。沈锡庆早在担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任内,便因“平日驭下严,有憾之者欲以蜚语中之,胁之至军中”。重掌上海地院后,“绍沪旧友,有劝予敷衍塞责,假作痴聋,勿再如从前之认真者”,沈秉性不改。当时报纸对此评价道:

 

“谓办事认真、御下极严,每日上午八时后,必亲至各办公室巡视,如有迟到者,沈即坐其席上,守至迟到者莅临,乃起立让之曰室有空席,颇不雅观,予故补之。闻者惶愧无似,于是皆遵时莅院矣。又为防闲各推事与外界通关节起见,每晚赴各推事住宅拜访。如已外出,虽守至深晚二、三点钟,必晤而后返,见面即谓之曰,余已守君若干小时,君今日应酬多乎?于是推事多忌惮,或辞职他任,或谢绝酬酢。沈氏之举动,或有讥其矫枉过正者,然其任劳任怨,廉隅自守,求诸今世,实难多见。足以愧彼养尊处优,而漠视民隐者矣。”

 

沈氏的刚正不阿,不通人情,给其本人带来了麻烦。在其就任满三年的日记中记载道:

 

“忆此三年间,承院务败坏之后,整饬纪纲,力图振作,几无日不与恶劣之环境奋斗。精神上之痛苦莫可言宣,而最近一年间为尤甚……然因此大招人怨,院外之流氓、讼棍深感不便。院内之不肖分子日被淘汰开除后,乃与流氓讼棍互相结合,大肆攻击,匿名揭帖,印发传单,投函恐吓,无所不知。且声言,文则向各部院控告,武则炸弹手枪同时并进。”

 

这些恐吓不是空言。1934年12月,在中枢司法行政部部长更替之际,对于沈锡庆的攻讦集中爆发,“捏词控告,多至二三十件”。指控内容包括反动成性、任用私人、贿赂公行、侵占国库、违法殃民等。除此以外,还有人在报纸上造谣沈锡庆被罢免。沈锡庆甚至在法院侧门被暴徒用一铁桶泼粪,致满身满车污秽。据其自述,“因病后精力未复,为少走几步路,改从侧门出入,除院内人员外所知者不多”。最终查明,主使人是法院被革职录事毛叔匡,而其能精准掌握沈锡庆个人行踪,显然是院内熟人通风报信。沈锡庆总结攻击者系由三种人组成:院前之讼棍流氓;开除之下级职员;现任之吏警。监察院为此专门派遣专员刘百泉来沪调查,得出结论:“沈院长声誉甚好,且甚为佩服。现能有如此公正法官,不辞劳怨。真正难得。”江苏高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亦下文,给出了高度评价:

 

“本院呈为陈复、陈国梁、陈贵发呈诉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沈锡庆受贿一案,并无实据……沪院案件繁多,每日送阅判词必在五十件以上……锡衰病浸寻,本不堪再胜繁剧……学偷安而杜口,负素志以愧心……锡庆重长沪院,又将三年,受命于沪战剧烈之时,任事于院务败坏之后。整饬纲纪,涤垢荡瑕,内外小人自不免有所开罪。因而知开除之下级职员与院前之流氓讼棍互相结合,日以设法攻击为事,必使锡庆去职而后已。”

 

沈锡庆在1935年4月11日因病去职,卸任后仅过1年多便离世。《申报》对此报道:

 

“前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沈锡庆服务法界,资历甚深……秉心正直,执法如山,清除积弊……长沪厅所之建造职员宿舍,长沪院时改建看守所,或出自经费节余,或则只以极少经费,惨淡经营,任劳任怨,以底于成……列身法曹,垂二十年,清廉自守,两袖清风,身后萧条,一贫如洗,闻者无不惜之……稽山镜水之间,将为此廉吏永留一环黄土矣。”

 

沈锡庆在任时曾多次刊登指控人对其污蔑文章的《申报》却在沈锡庆死后能给予如此肯定,表明世间公道自在人心。无论是沈氏的苦苦支撑,还是郑、杨两人的主动融入和充分利用,都折射出新式司法理念与传统社会人情关系的紧张矛盾。

 

三、省市之争:夹缝中的法院

 

近代上海形成了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三足鼎立的特殊城市格局,三地各有自己不同的司法机关,颁行不同的法律,形成不同的区域法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上海设置为与省平行的直辖于中央的特别市,正式把上海从江苏省行政区划中独立出来。上海地院直管机关为江苏高等法院。然而,江苏高等法院是个相对弱势的机关,且因司法经费问题又一向与江苏省政府不睦。上海地院自成立伊始,便面临着来自江苏省政府、上海市政府、江苏省高院和租界四方面的压力。复杂的外部环境导致新成立的上海地院在各方势力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依据当时司法体制,上海地院与江宁地院、吴县地院和镇江地院一并隶属于江苏高等法院管辖。又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江苏高等法院辖区内仅设置这四所地级法院,因而被时人统称为“江苏四地院”,这在各种材料、文件和记述中都有很明确的记载。如沈锡庆在日记中记载道:“……语江宁地院汪翰青院长托其转述,江苏四地院、彼三院长均已往谒新任居兼部长,唯予尚未往谒……地院直辖于高院,正当公事均应由高院核转,无晋谒部长之必要。”从此材料中可以看出,上海地院在管理体系中完全属于江苏省法院系统。国民政府推行以高等法院为核心的省级统管模式,高等法院对司法辖区内的地方法院在人、财、物方面有绝对的控制权。依据司法官考绩程序,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对上海地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具有初核权,高院院长对上海地院庭长、推事和书记官长具有最后复核权,高院首席检察官对检察官和主任书记官具有最后复核权。上海地院书记官直接由江苏高等法院调派,财务动支皆须请示江苏高等法院,人员请假事宜也须由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批示。江苏高等法院在国民政府规定的基础上,还规定高等法院的推事有权对收到不服地方法院推事一审上诉、抗告的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分别给地方法院推事计等,作为年终考核中的一项指标。高院院长每月还须巡视地院两次,监督下属法院的各项事务。沈锡庆在其日记中多次记载有时任院长林彪来地院视察院务,每次皆耗时甚久,如“下午二时,林礼源院长彪来院视察,五时始去”,“下午一时,江苏高等法院林礼源院长彪来院视察看守所,至三时别去”。可见,江苏高等法院在制度上对于上海地院享有绝对的垂直领导。

 

两院之间不仅在制度规定上,而且在人事关系及私下往来方面也极为密切,沈秉谦、杨肇熉、沈锡庆等历任院长都有在江苏高等法院工作的经历。沈锡庆在接到任命其为上海地院院长的通知后,随即快邮发电向江苏高等法院呈报:“……拟稍加调理,即行遵限,赴苏请训,前往接事。”又有记载:“上午九时,赴江苏高等法院,先拜各熟人。因高院推检书记官中,尚有旧识十余人。”沈锡庆在日记中记载在其担任上海地院院长期间,常与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莫宗友往来,每次因公赴高院时都要与院内熟人好友聚餐一番。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上海市指的是上海县城厢及周边的十六铺至高昌庙一带地区,又称南市。因此,当时的上海审判厅又被称为南市审判厅。上海特别市成立后,正式独立于江苏省。依据《上海市特别暂行条例》规定,“本市区域以上海、宝山两县所属原有之淞沪地区为特别市行政范围”。然而,国民政府并未明确划定市政区范围,仅令江苏省与上海市自行协商划分省市区域范围。省市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后,于1928年3月15日达成协议,在整体接受上海市提出方案的基础上,为尊重江苏省政府起见,暂缓接收宝山县属杨行与大场两乡,南汇县属周浦市,松江、青浦县属七宝乡,松江县属莘庄乡。紊乱的行政区划,导致上海地院的司法辖区也处于混乱状态。司法与地方行政区划分离的制度设计,给上海地院在履职过程中带来了不少麻烦。其在江苏高等法院垂直领导下自主空间本已有限,还不可避免地被当时十分激烈的省市之争波及,苦心周旋于各方势力之间。

 

作为江苏法院系统组成部分的上海地院,其司法管辖区域却是上海特别市的华界部分,这种矛盾的管理体制很容易让上海地院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院长杨肇熉在一份呈交江苏高等法院的公文中谈道:“司法与行政管辖区域表面似无相同之必要,其实如拘传人犯、调查证据、嘱托执行等,在司法方面无不在借行政机关协助。故司法管辖区域当是以行政之区域为标准。”1929年1月,杨肇熉提议将靠近上海地院的宝山县属市乡划归其管辖,并认为“俾人民得受正式法院之审判”。庭长叶在畴赴宝山县调查后,认为划归上海特别市管辖的吴淞、江湾、真茹、殷行、高桥、彭浦六乡,惟吴淞、殷行两乡距离法院较远。然而,该两乡乘坐淞沪火车来沪为时不过数十分钟,所费大洋仅三角左右。较之该两乡赴宝山县须乘坐小车或人力车,所费时间、金钱并不加多。江苏高等法院在收到呈报后,亦认为有变更之必要,遂转呈司法行政部予以批准。

 

然而,上海地院在接收江苏省政府和上海特别市政府行政区划谈判争执焦点的大场乡时却碰了钉子。宝山县大场乡虽名义上划归上海市,但宝山县在江苏省政府授意下自行成立“宝山县治委员会”,拒绝向市政府移交该县相关机构。f 因大场乡离上海市地院较近,离宝山县政府较远,时常有大场乡民众向上海市地院提起诉讼。比如,宝山县大场镇人李史氏因不堪虐待请求离婚向上海市地院提起诉讼,院长杨肇熉以管辖范围关系,将此案移文宝山县政府讯办。上海地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提议将宝山县大场、杨行两乡初级讼案划归地院管辖,不料遭到宝山县的强烈反对,宝山县公产管理处主任王钟琦直接一状告到了江苏省政府。省政府为此发函江苏高等法院,要求将“该二乡永不划入市区以维县政”。面对省府之压力,苏高院只得回函称:“宝山县属闸北一市及吴淞、江湾、真茹、殷行、高桥、彭浦六乡划归上海地方法院管辖,大场、杨行两乡并不在内。该王钟琦等所陈各节系属误会。”

 

上海地院与上海市政府之间虽名义上没有隶属关系,但因两者之间辖区重合,工作上难免产生交集。比如,上海市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席由该院院长担任,成员中相当部分为上海地院的推事和检察官;又如,上述扩大上海地院管辖权的动议皆由上海市特别市提出并出面交涉。上海特别市政府自然不会对不属于其管辖的上海地院完全同心同德,势必只是根据市政府市政管理实际需求对上海地院采取不同的态度。1932年,上海市政府为筹设戒烟医院,由秘书长俞鸿钧和卫生局局长胡鸿基提出行政司法各半负担。对于司法经费本就不甚宽裕的上海地院来说,此项要求自然不能答应。沈锡庆直言:“戒烟医院系为上海市民谋福利,纯属行政性质,应由上海市政府主办,其组织管理、设备经费等事,法院方面可无庸顾问。”然而,法院在传讯人证、调取卷宗、调查证据、逮捕人犯、民事执行等司法事务上均须地方政府协助,最终不得不妥协,从烟案罚金中提二成戒烟经费拨充补助。

 

四、新式司法官的坚守:逆境中有所作为

 

上海是当时中国的工业、金融、交通运输和贸易中心。经济活动的高度繁荣和人口的迅猛增长对现代化司法的需求日益迫切。上海地院的推事们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险恶的外部环境压迫下,仍尽其所能地履行职守。

 

(一)受理案件不断增多

 

1929年一季度,不少推事配受案件已过百件,平均每天便要判决至少一起案件,审判压力十分巨大。在一份上海地院的公文中载有“幸赖各员异常努力,尚无积压”,我们从表中数据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结案率十分理想,对照之下应是实情(见表1)。

 

表1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推事成绩书(民国十八年春季)


 

然而,此后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尤其是自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开始,案件数量激增,其中尤以民事案件所增为巨(见表2)。

 

表2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三年案件收结表

 


各推事因案件数增多,为求收结相抵,每日开庭、传讯多者十五六起,少亦七八起。每案讯问时间,平均以20分钟计算,每日开庭时长多至5、6个小时,据报社报道:“故往往上午开庭,自八时半起至一时后始能退庭。下午开庭,自一时半起,至六时后始能退庭。退庭以后,尚须办理日常事务,如评议案件,核阅笔录稿件等等。其稍繁难之判决书,皆须夜间制作。若涉外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内容复杂者,判决书动辄数千字,尤非研讨周详不能下笔。每日工作,恒至夜分,星期假日,亦须埋头伏案。”推事终年无片刻运动游息之暇,即饮食睡眠,亦有时未能率循常轨。人非铁石,将何以堪?且因案多人少,请假无人代理之故,推事身体偶有不适,亦须扶病工作,若万不得已请假数日,销假以后,事务堆集,劳苦倍增。时任院长杨肇熉坦言:“今民庭各推事或患神经衰弱,或患失眠盗汗,或消化不良,或肺部有病,历经医生检验有据,要皆劳心过度之症。其精神健旺者,十无一二。长此以往,必有全体不能维持之一日。此院长所深为隐忧者也。”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1933年10月,上海地院推事徐喻洁“患胃病甚剧,乃因家境拮据不得不力疾从公,办事四十余天”,院长沈锡庆劝其回家休养,他仍坚持不愿意,最终积劳之下,突然病变去世。1934年3月,民庭候补推事陈祖瑜也因积劳成疾,在任上病逝。推事蔡晋因病请辞,辞职信中写道:“窃职自上年十月到职以来,勤慎奉公,差无陨越,原冀勉竭驽骀,以图报称。不意上月忽得怔仲失眠之症,经延医诊视,认为必须长期疗养方可望痊。值此案件日益增繁之际,职以多病孱弱之躯,万难胜此繁剧,再四思维,只有恳请钧座准予辞职,俾可悉心治疗而免贻误。”事实上,法官办案有一定数量之标准,案多则须增员,案少则须减员,若超过所能负担之极限,则无论主观如何努力,亦不能从容应对。勉强为之的结果不是积压潦草,减低办案效率,便是焦头烂额,伤及身体健康。此后,上海地方法院呈请江苏高等法院批准,在院内增设了推事、书记官各4员、录事6员,相对缓解了矛盾。

 

(二)院务改革,提升司法能力

 

民国十六年以后,地方法院开始管理辖区内的司法行政事务,其主要有监督监所事务、律师管理、公证事务等法院外部事务,也有司法机关内部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1. 监所事务的整顿。沈锡庆曾在北京政府时期出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庭长,后又重掌上海地方法院,其在日记中对于监所事务记载道:

 

“予在司法界二十年来,向办审判方面事务,故对于监所方面实少接近。自十六年后,监所归法院主管,此次重掌沪院,乃不得不监督看守所事宜,始与监所人员渐相接近。一年以来,深觉办理监所者积习太深,大有不易整理之势。虽不敢语从前办理监所人员尽是贪污,刻扣囚粮,侵蚀作业,为其本务。而清廉自好,体恤狱囚者,予尚无所见也。就予现在考察所及,觉看守所长之普通收入,有下列数种:(一)克扣囚粮,即以少报多。例如上午出所,亦以一日计算。犯人自送伙食,仍列报销等是。如系包厨,则除自己伙食例不出钱外,尚有额定馈赠。(二)身份较好之被告格外优待,例有酬谢。(三)所中贩卖食物,按股分红。此仅就予所发觉者,而论此外,则尚非所知也。故所长收入不在薪水,而在外快。”

 

沈一向以廉吏自居,遂积极整顿狱政事务,制定了《上海地方法院监所惩奖规则》。该法共4章15条,针对监所积弊一一提出整改意见。比如,第8条规定,不允许向在押人员售卖鸦片、香烟、向在押人家属索取财物、受在押人委托以现金购买违禁物或危险物、私自代为传递书信等,并且要求监所工作人员, 须服从长官合法命令,仪容仪表整洁,不准沾染不良嗜好等。同时,制定了十分具体的奖励和惩戒条款,可以说确实是在一年细心观察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开出的良方。

 

外人常以中国监狱管理黑暗、侵犯人权为由批评中国司法现状,以为继续享有治外法权之借口。当时,上海无论是公共租界还是法租界,都已建立起了现代监狱管理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狱硬件设施和狱政管理规则。因上海地院看守所在民国十五年前案件较少,设计容额250名已敷使用。伴随案件日增,日收人犯常在700名左右,屋少人多,拥挤太甚,非特有碍卫生,实亦有关人道。沈锡进在任内积极斡旋,最终改建三楼大厦一所,共96间牢房,足够容纳千人,满足了增长的需求,并大大改善了羁押人员的处境。

 

2. 整顿院内司法行政事务。上海地院制定了《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办事规则》《录事雇用及服务奖惩规则》《执达员送达文件稽核办法》等有关司法行政事务的内部文件规范,还厘定了75种需要定期填写记载的簿册和各类用纸335种。时任院长沈锡庆针对法院内部暴露的问题,还下发了各类院令,要求整改。例如,因为部分职员于中午散值后,往往有延至下午二三时始行到院者,遂规定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为办公期间,嗣后由各庭长、书记官长认真督率,随时以闻;法院工作人员常在院内接见院外人员,处理私事,遂规定法院各办公室系办理公务之处,地位重要,凡非本院员吏丁役,均不得出入,以防流弊。嗣后,会客应在会客室,用膳应在膳厅。毋得再引外人擅入,以妨公务。针对部分公文字迹潦草,规定缮发公文,无论呈函、令告、均应一律正楷,不准潦草。行书如有缮写错误,只准添注,涂改盖用监印小章,不得擦补。恢复院内图书阅报室,各职员得于办公时间以外,披阅书报,无论何人均应在阅报室阅览,不得携出室外,致妨公众阅览。法院内部公用器具颇多散失零乱,公共卫生亦欠注意,遂要求书记官长督率庶务,迅行整理,嗣后各职员应体恤公家物力维艰,妥为维护以重公德。比如,丁役有窃取或损坏情事,应严予惩处,并令赔偿,随时责令丁役注意清洁,勿再任令污秽,以重卫生。此外,因法庭不敷使用,又增设法庭四座,以免当事人久候。对外严格遵守审理时间,厉行旁听制度,以树法院威信。这些规定贯彻了现代司法服务大众的理念,体现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

 

3. 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上海地院借助上海的地理优势,从各省、各法院调入优秀推检,并呈司法行政部超叙俸给,或动支本院经费优给补助津贴,集中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人才。从上海地院推检履历表即可发现,多数人员毕业于法政名校,且在法界屡经历练,如:庭长李栋毕业于明治大学法律科;推事徐福基毕业于复旦大学政治系;孟庭柯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科;汪炜成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吴绍南毕业于国立复旦大学法律系;检察官黄亮毕业于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等等。在提升推检人员素质的同时,针对过去随意任用录事、执达员及丁役等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况规定,均须以考试录取后方可录用。如1932年9月25日,上海地院组织招考录事,报名者184人,考试内容为“书写小楷一小时,继试国文一篇”。初试及格者仅14人,第二日口试最终仅录取5人,可见标准之高。到职后,还须由书记官长严加训练约束。对于法官,每月1日由院长主持召开法规讨论会,研究现行法规和对院内不足之事提出改良意见。书记官则于每星期六晚上,由庭长轮流演讲诉讼法规及公文程式。通过一系列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上海地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三)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和维护中国法权

 

除了来自国内的压力,上海地院还面临来自租界和外人的干涉。同治七年(1868年)签署的《洋泾浜设官会审》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须其到案者,须领事会同中方委员审问,开领事裁判权之先河。伴随着对外战争的不断失利、中国官员的愚昧失职和洋人在华势力的日益巩固,中国法权遭到了进一步侵蚀。辛亥革命爆发后,洋人乘中国政权更迭和权力真空之际,违背条约扩张其法权。“惟现在公廨主权几悉操于捕房领事之手,华员权限日益减缩。自去秋以来,虽纯系华人为两造之诉讼,亦须由各领事陪审。”租界还拒绝将逃入租界内的华人移交华界审判机关,租界洋人控告租界外华人的案件租界当局也擅发传票等,但凡涉及租界之司法案件几乎一律由租界司法机关裁决,甚至当时上海华界也设有专门受理涉及洋人案件的华洋裁判所。

 

上海地院建立后,明显扭转了法权旁落外人的局面。首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现代法律原则,凡是租界洋人控告住所地在华界的华人案件一律由上海地院管辖。当时,这类案件较为常见的是涉及欠租和借款的民事纠纷,涉案金额多以小额为主。笔者在档案中多有所见,上海地院大都依法予以审理。,请求租界第一特区法院和第二法院协助,凡是案发地在华界之案件,在租界提起诉讼的一律移交地院管辖。如华人张生大在极司非尔路(今万航渡路)乘丰田纱厂人多混乱之际,窃取该厂门口脚踏车一辆。次日上午6时,其骑车经过,被失主代重喜(日人)瞥见,即依照当时外人习惯扭送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因极司非尔路为外人越界筑路区域,按照规定应属华界区域,特区法院随即依据规定移送上海地院管辖。最终,张生大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第三,建立涉外案件每月定期上报制度,保证涉外案件及时审结和妥善处理。涉外案件报告书须记载涉案双方的姓名、年龄、职业和国籍等基础信息,还包括案由、办理情形、承办推检姓名、执行情况、是否上诉、抗告等案件信息。从现存资料来看,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颇高,上海地院基本上做到了不偏不倚,依法审判。这期间,也并未有因涉外案件而引发外交事件的记载。由此可见,涉外纠纷都被纳入了常规司法轨道中去解决,体现了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如“九一八”事件和上海“一·二八”事件相继发生后,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对日本的极大仇恨情绪。1936年6月,在华界发生了一起针对日本人的连续无差别杀人案。毛永虎授意王振声杀害日人,以冀引起严重外交事件。赵云鸿和金道权提供杀人用左轮手枪一把,子弹数发由毛永虎转交王振声。王振声通过尾随日人的方式,先后无差别地开枪射杀日人萱生矿作、井上一郎等数人。上海地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中国社会舆论对作案人多有同情和理解之心,而日本领事则多次严重声明要求严办此案,主办推检为此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此案最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判决毛永虎和王振声共同连续杀人,各处死刑和褫夺公权终身。赵云鸿和金道权帮助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10年。1934年9月25日,意大利水兵在沪被人伤害致死,意大利驻沪总领事奈落尼(Comandante Luigi Neyrone)直奔上海地院要求捉拿凶手。上海地院告知其本院为司法机关,有人犯罪证据确凿,自当依法办理,无须外国干涉。此案宣判后,凶手被绳之以法,领事奈落尼表示满意,并表达了感谢。

 

自1860年太平天国战争期间,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不断越界筑路,以此扩张租界的实际管辖范围。至1925年,越界筑路所围成的区域共有47 000亩(31平方千米),甚至超过正式租界的面积(33 503亩,合22平方千米)。民国初年,越界筑路区域被划入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范围,侵蚀了上海华界的管辖区域,进而严重损害中国主权。上海地院成立后,尝试收回越界筑路区域的司法管辖权。1929年5月6日,上海地院受理了一起赔偿损害案。被告某乙、某丙原系充当上海静安寺路捕房暗探,因奉捕房命令缉拿嫌疑人,开枪伤害某甲之妻致死。上海地院本拟将某乙、某丙分别判处罪刑,却引来租界当局干涉。某甲则诉称:暗探系被用人,捕房系用主,请求将捕房列为共同被告。上海地院将此案呈报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对此也觉棘手,遂请求司法院解释,最终此案以妥协了局,某乙、某丙分别被判处罪刑,对捕房则没有追究责任。1934年5月12日,在与租界当局多次交涉后,终于明确越界筑路区域马路以外两旁屋内或地上所发生之民刑案件,均归上海地院管辖,并派专人测绘地图及调查门牌号数界限,作为日后管辖的依据,挽回了部分主权。1845年签订的《上海土地章程》规定,外国人对于租界内土地取得永租权者,由上海道出给官契,名曰“道契”。然而,“旋因中国官厅不知主权,人民亦唯利是图,即租界以外之土地,亦有真给洋商呈请出给道契者”。如上海县城有一用于祭祀的厉坛,买卖厉坛地产颁发的就是华商道契。这种企图挂靠洋商以保护私人产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主权,且时常有诉讼争执发生。上海地院遂派民二庭庭长姚福祥、执行处主任推事庞树蓉会同土地局商议后,最终废除华商道契改换土地证,维护了国家利益。

 

烟土(毒品)案件中毒品源头多出自上海租界,也是令上海地院颇感为难的事。当时上海的大流氓黄金荣、杜月笙等人利用租界的特殊地位,在租界内制作和贩卖烟土(毒品)。大量烟土经过租界流入华界,甚至荼毒全国。1927年发生的上海烟土大案,武装人员30余人在打伤军警后,从华界运送大宗烟土原材料进入法租界。案发后震惊全国,南京国民政府为此开会讨论,冯玉祥在会上痛斥其有碍国家威信。中央政府派出特使向租界当局抗议,与毒贩沆瀣一气的租界捕房仍旧拒绝协助搜查,交出人犯。上海地院在查办此类烟土案件的过程中,也曾多次函请要求租界当局移交人犯、协助侦查,但大都被置若罔闻。

 

上海地院所施行之一切改革措施和行为,诸如集中优秀司法人才、改良监所事务、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建立涉外案件报备制度、收回越界筑路法权、废止华商道契等,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合法合理地抵制外人扩张治外法权。在上海地院全院上下一致努力下,并没有再给外人对中国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肆意攻击提供素材。然而,治外法权之废止绝非上海地院以一己之力可为之事,而作为身处第一线之司法机关,其一举一动也必将对中国废除治外法权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显然,上海地院较好地完成了历史和时代赋予它的使命。

 

五、余论

 

以实现华界法制近代化为目标,移植西方法制思想,参照日本模式所组建的上海地院寄托着无数国人的期盼,但现实与理想之间距离甚是遥远。民国时期,受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政府体制和半殖民地半封建国情的影响,无论是司法体系本身,还是司法外部生态环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郑杨贪腐案的发生、各种政治力量的外部干扰、各种社会势力的蠢蠢欲动等,都对上海地院的运转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这些问题,上海地院的推事们夙夜匪懈地忘我工作,在极其艰难的境遇下,仍旧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令人动容。然而,单纯依靠推事终究无法扭转法院的命运。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十一月十一日,侵华日军占领南市。上海地院发轫于战火终又结束于战火,这不得不说是近代中国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路上一段可悲的历史。

 

从法制近代化的视角探寻,上海地院的实践样本又折射出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首先,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是简单借鉴欧美强国的制度作为样板来仿效便可大功告成。制度的形成在原初或有选择的可能, 之后便常常会路径依赖可以移植、嫁接制度的幼苗。然而, 成熟的制度一定是在自己的土地上逐渐长成的。从1911年创设上海司法署到1927年国民政府改组上海地院,历经10余年的演变,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地方法院模式。这种制度设计虽未必符合西方法治经典理论,但无疑是当时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其次,司法审判机构的顺畅运转需要本土系统性制度和资源的支撑。民国时期有学者评价:“今日中国司法之缺点,多不在司法本身,而在于一有力者,不拥护、不尊重司法;二不宽予经费,而使其穷蹙,莫能有所计划。”由于当时国家权力的缺失、社会转型尚未完成以及民众对新式司法缺乏认同,上海地院在履职过程中不仅没有得到支持,反而受到来自本土各方力量冲突的掣肘,严重影响了司法运转。再则,人的因素在法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不具备长期法制传统的国家,司法长官是解决司法问题的关键之匙。如若长官如沈氏般鞠躬尽瘁,不徇私情,则法院解决司法积弊和依法行使司法权力都较为成功。反之,如郑、杨般利用自身地位,借助人情和关系等谋取私利,法院本身深陷腐败丑闻,法制近代化便根本无从谈起。最后,法制近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对宽裕的时间和空间。客观来说,作为法制先进地区的上海地院,当时所推行的各项司法制度和改革措施,体现了此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基本大势。与清末民国众多转瞬即逝的机构不同,新式审判机构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上海地院的消亡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急剧恶化,并非由于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无以为继,只是历史留给上海地院的生存空间和时间都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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