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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2024年第4期 (第39卷 总第226期)
本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论我国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史及法典化时代的来临
关保英 1
“共同刑法学”的实现路径
——历史、实力、文化还是沟通共识
时延安 25
法学前沿
重释八二宪法中的受教育条款
——一个历史分析
秦前红 罗世龙 40
行政备案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徐晓明 55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论企业数据资产产权的初始取得、流通与保护
刘 冰 70
我国企业数据合规的“三维”法律体系构建
杨 猛 87
出售个人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
敬力嘉 100
初创学者佳作
论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中的连带责任
——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钟嘉瑶 111
经典译介
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瑞] 米里亚姆·布伊滕 [比] 亚历山大·德·斯特里尔 [德] 马丁·佩茨 著
张韬略 陈沪楠 译 124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论我国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史及法典化时代的来临
作者: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回顾我国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程,我国行政法体系主要经历了以行政组织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起步阶段,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初步形成阶段,以《立法法》的制定为标志的迅速发展阶段,以行政六法概念形成和全部到位为标志的相对有形阶段,以2014年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为标志的瑕疵反思阶段,以及以《民法典》颁布为标志的成为热点阶段。我国目前的行政法体系状况主要呈现为有法群而无法群之引领,有法圈而无清晰边缘,有法阶而无严格位次,有法域而无准确部类。我国行政法体系的不完整性体现在相关典则缺失、典则颁布不平衡、规范错位、总则和分则关系不明、未形成公法闭环系统等方面。虽然来自公法相对滞后、诸国的立法经验、与政治关系密切、理论认知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使我国行政法体系难以形成。然而,受《民法典》颁布、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体系完整化、公法周延性以及行政法学理逐渐成熟等趋势的影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已经是众望所归。因此,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应当通过对法治行政顶层设计的行政法文件进行梳理,对单行行政法规范完善,对部门行政法充实,对宪法延伸,对行政法部类划分,以及对行政法典总则构造的进路予以促成。
关键词:行政法典;行政法发展历史;行政法体系;行政法部类
“共同刑法学”的实现路径
——历史、实力、文化还是沟通共识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中,如何看待并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域外刑法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促进惩治犯罪的全球性刑事法律制度形成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应有内容。有关惩治犯罪、可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学知识可以概称为“共同刑法学”。迄今可以将不同国家推进这一知识类型的路径分为三类:“历史—实力型共同刑法学”、“历史—文化型共同刑法学”和“沟通共识型共同刑法学”。中国刑法学研究在参与并推进“共同刑法学”的历程中,应采取第三条路径,在积极加强比较刑法学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际刑法学的发展方向,进而将中国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转化并融入应然的“共同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当中。
关键词:共同刑法学;超国界刑法学;国际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法学前沿
重释八二宪法中的受教育条款—— 一个历史分析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世龙,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受教育条款的既有解释欠缺历史维度,未能实质性贯彻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性发展这一共识。只有在参考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予以联动解释,才能发现八二宪法受教育条款的真正意涵。回顾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之初,受五四宪法过渡性与权利保障现实性的影响,受教育义务没有入宪。当时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落实促使人们侧重受教育权的积极面向,认为公民受教育权只能且必须依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的新中国方能实现。改革开放后,为展现国家复兴姿态,受教育义务得以入宪。这种规范变动以及当下的社会变迁共同引发受教育权积极面向的淡化及其消极面向的回归。于是,人们不再下意识地认为受教育权的实现必得依赖国家,而是将国家供应的义务教育视为一种满足基本需求的“底线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转而寻求实现更高质量教育的多样化途径。
关键词:受教育权;受教育义务;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宪法观念
行政备案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作者:徐晓明,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备案管理法治化对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提出了现实追问。目前,备案管理措施运行实践存在类型设定庞杂化、设定依据宽泛化与规制功能异质化等泛化困境。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失范可能会引发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因准入门槛不当降低所诱发的市场规制失灵风险;二是因被动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懈怠缺位风险;三是因柔性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权威侵蚀风险。基于备案管理措施的内在属性并根据必要适当性原则要求,应当在充分平衡备案管理措施类型因素与外部效应的前提下,从主体要素、公共资源要素配置、风险要素控制和信息要素四个层面对行政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制。
关键词:行政规制;行政备案;备案管理;规制泛化困境;规制风险防范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论企业数据资产产权的初始取得、流通与保护
作者:刘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企业数据资产的产权困境本质上源于其不同于传统资产的财产权利特点,存在数据资产产权结构复杂不能适用所有权确权规则,数据资产流通逻辑、与客体的关系和产权预期等与传统资产完全不同,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对数据资产失灵等问题。需要重新探索企业数据资产产权理论,首先明确企业数据资产产权初始界定与产权实施的关系,产权初始界定可从主体激励、流通促进、权利保护等方面影响产权实施的效果。然后从理论角度阐释清楚产权初始界定给有能力保障数据来源合规、数据合理利用和数据资产安全的主体,初始产权是以控制权为核心的“权利束”,在此基础上提出产权控制义务、流通规则和保护路径等产权实施的理念与原则。在新的产权理论指导之下,探索出一条包括产权初始取得、产权流通制度和产权登记制度在内的数据资产产权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资产;数据产权;产权理论;初始取得;产权流通
我国企业数据合规的“三维”法律体系构建
作者:杨猛,法学博士, 同济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摘要:企业数据合规是激发企业“自律机制”的重要前提,建立数据合规体系对提升法治规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企业数据合规权利边界不明确、覆盖范围不全面、监管方式不清晰的现状,应当借鉴德国合规原则明确、合规范围广泛、合规程序规范的立法特点。从主体、对象和程序出发,通过建立数据合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数据合规的风险等级分类、厘清数据合规的多级监管程序,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数据合规“三维”法律体系。
关键词:企业合规;数据合规;法律体系建构;法律风险防范;中德比较研究
出售个人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
作者:敬力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摘要: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二次授权说、合目的性考察说、客观开放程度说等既有观点多仅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对于后者,司法实践的判决仅以通讯录好友个人信息为对象,忽视了数据权益的维度,难以对出售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提供妥当的判断标准。超越本罪仅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认识,基于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可准确识别出售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分别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造成了实害结果,给社交平台好友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抽象危险。应将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审慎完善,实现对关联主体合法权益的妥当保护。
关键词:数据犯罪;个人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初创学者佳作
论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中的连带责任
——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作者:钟嘉瑶,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将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法理逻辑定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连带共同担保,进而享有相互追偿权。然而,既不同于法定追偿权,其产生也非源于代为清偿,这一逻辑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适用共同保证存疑。通过溯源肯认共同担保追偿权的规定,发现法定追偿权有违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原则。考察德国法拟制担保人间成立连带关系的做法和解释我国代为清偿制度,进一步证明了共同保证归属第13条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我国不存在拟制保证人为连带关系的规定,认定连带责任成立须遵循连带责任规定;代为清偿制度中保证人只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产生法定债权转移效果不等同于内部追偿权。如此,遵循将追偿权作为连带责任内部效力的思路,将当事人的意思联络作为内部追偿的判断重点,同时降低规定主义中的意思明示性要求,允许意思表示解释认定追偿意思。
关键词:共同担保;连带责任;相互追偿;保证人;连带共同担保
经典译介
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作者:[瑞]米里亚姆·布伊滕(Miriam Buiten),欧洲监管中心研究员、圣加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比]亚历山大·德·斯特里尔(Alexandre de Streel),那慕尔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监管中心数字研究项目学术主任;[德]马丁·佩茨(Martin Peitz),曼海姆大学经济系教授、曼海姆竞争与创新中心主任。
译 者: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沪楠,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也难以界定时,人们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会遭遇问题;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责任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后,基于对风险和最优责任规则的分析,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评估。
关键词:人工智能责任;欧盟法;人工智能法;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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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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