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0% 股权,将 B 做为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2022 年 12 月,B 公司的其他股东 C 公司 对 B 增资,导致 A 公司持股比例下降,C 向 B 增资后,A 对 B 的持股比例下降为 30%,股权稀释后,A 公司仍将 B 公司做为联营企业,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
A 投资 B 初始投资成本 1 个亿,投资时,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1.5 亿,初始投资成本与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 4000 万,体现在 A 对 B 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即 A 对 B 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包含“内含商誉”4000 万。
问题
A 公司因股权被动稀释,而调整 B 公司长投账面价值时,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时的“内含商誉”?
分析
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这部分金额体现在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中,也就是所谓的“内含商誉”。
投资方处置部分股权,但仍然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方在结转处置长投的账面价值及计算处置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损益,应按比例结转长投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内含商誉”。在本案例中,可以理解为投资方 A 用部分原持有的股权去交换按新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新增的资源,新增的资源即投资者 C 新注入 B 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将权益法下股权被动稀释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直至处置该股权时,将此影响结转至投资收益。
在本案例中,可以将长投的被动稀释认定为间接处置长投。“内含商誉”的结转直接参照投资方处置长投进行处理。计算换出的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时,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按稀释比例进行结转,并将股权稀释的影响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案例中,结转的“内含商誉”金额为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