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或增资是否必须履行评估手续?

财富   2024-10-10 19:08   内蒙古  

会计实务中,母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子公司进行增资,这样的情形是非常常见的,这样的情形,实务中是否对非货币出资履行评估手续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母公司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或直接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相关案例:

1.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02)——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实物出资存在未经评估情况
问题 2.1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斯瑞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经评估、货币出资原始凭证遗失,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际控制人王文斌先生自愿出资50万元进行补足。
请发行人说明:实物的内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补足出资的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1)实物的内容
公司前身斯瑞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为:5台高真空高温烧结炉及配套系统、1台混料机、1套微机和1台金属带锯床。

2)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公司首次出资的实物是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其中5台高真空高温烧结炉及配套系统已于2008年报废转销,微机和金属带锯床已于2015年报废转销,混料机目前仍在使用中,但不属于公司目前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3)补足出资的合规性
斯瑞有限设立时机器设备出资48.1万元,该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另外,公司设立时的货币出资1.9万元的凭证遗失。
因公司实物出资已比较久远且多数已转销报废,无法履行追溯评估程序,货币出资原始凭证遗失,为了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且可追溯验证、核实,经过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际控制人王文斌先生自愿出资 50万元进行补足,补足的程序合法合规。斯瑞有限设立时,王文斌、方玲、蔡同铭、王丽美四位股东均存在以实物出资的情况,后续方玲、蔡同铭、王丽美持有的股权通过一次或多次转让最终均由王文斌受让,因此,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由王文斌补足,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98)——发行人存在设立时股东实物出资未评估等出资问题
请发行人: (1)披露历次实物出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内容、取得来源、实物的用途及和发行人业务的关系、评估情况;说明相关实物出资是否为生产必需、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完成过户或交付手续等;说明超比例实物出资是否导致股东出资不实,后续股东对历史实物出资的确认情况,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东利有限设立时,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合计40.00万元,该等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未经评估。2019年12月20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838 号”《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核实出资额所涉及的固定资产价值追溯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东利有限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追溯评估,以1998年9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上述实物资产的账面值为49.83万元,评估值为49.83万元,评估无增减值。
结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子公司出资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子公司进行增资,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不得高评或低评。否则会造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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