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会计处理的监管意见
1.在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不提供等值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注〕母公司既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也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2.在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且提供等值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子公司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该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子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分配了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贷:应收股利
相当于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