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号
解读
1、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因为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都是由一个企业取得了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而子公司始终是在母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的,以此适用准则时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的处理方式去理解。
2、对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业务,属于集团内部资产重组,而集团控制的资源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应确认新的资产或负债,也不会产生新的利得或损失。相关资产、负债在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的价值不变。
3、如母公司吸收合并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应先取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将其变为全资子公司后,再按照解释7号的规定处理。
4、解释7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针对母公司个别报表而言的,如果母公司还需编制合并报表,因母公司控制的资源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合并抵销分录,确保母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事项对A公司的合并报表不产生影响。
5、如果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未改为分公司,而是直接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则其会计处理与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成立分公司应保持一致。因为无论是否成立分公司,母公司所控制的资源均未发生变化。
6、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折价购买利得仍计入留存收益。而对于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商誉及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最终控制方收购原子公司时形成的商誉,由于商誉所依附的资产组仍存在,故商誉也不会因为法人实体的消失而消失,只是从原合并报表转为原母公司个别报表。
7、“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由于其专用性,需按原计提及使用情况持续反映其余额,并不会因法人主体的消失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