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读 | 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企业   2024-07-29 11:31   江苏  

作者.

清清正常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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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技能 | 大司猫  


在以下行动中选一:①召唤花总、鸟总找在场随机角色捣乱;②赶走花总、鸟总,但使所有在场角色听到小猫咪骂街的声音。


个人技能 | 小古鸽


自动使用Google搜索群聊中出现的任何知识性问题并把搜索结果前三条中最顺眼的那一条译成中文讲出来。


清清想说:

我叫清清,是学古汉语的。我最大的缺点是患有焦虑症,最大的优点是精神非常正常(并为此受到某些店员的嫉妒)。我是个植物爱好者,能认好几百种植物(您可以免费找我鉴定地球上的任何植物,但请注意,如因鉴定错误发生任何损害,我可凭医院开具的证明脱罪),所以性格也内向得像个植物。我喜欢写诗,在留言册留下了许多骂小猫的韵文。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是一本主要研究雍正、乾隆时期中国有关性(特别是强奸、“和奸”[可以理解为自愿通奸]、同性恋、寡妇再嫁等问题)的法律的书。作者不仅查阅了法条和《刑案汇览》之类的易得资料,更大量利用了存世的清代司法档案,指出法条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区别,这还是很难得的。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

译者: 谢美裕 / 尤陈俊

2023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的导师白凯(Kathryn Bernhardt)认为,从中古时期的唐律,到晚期中华帝国的明清律例,中国法律发生过一次由贵族型向“小农化”的转变,就是说法律从重点关注贵族、平民、奴隶的科层划分,变为淡化这种区别,转而聚焦于最一般的“小农”。而这本《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的主旨就是利用有关广义的“性”(sexuality,包括性行为、性伦理、性观念、性仪式、性认同等等)的法律变迁,去印证白凯描述的那种趋势。


这本书认为,在中古法律中,与广义的“性”有关的法律非常关注人的身份地位,层级高的男人可以合法地与自己婢女、女奴(及其丈夫)或男仆、男奴(及其妻子)发生性关系,而有“贱籍”者甚至无权成为强奸案的受害主体(就是说,强迫这些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强奸),国家机器假想的最典型强奸者也是身份层级低的男性。



与之相对,在明清法律中,贵族身份渐渐消失,关于广义的“性”的法律考虑的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服从程度,无权成为强奸受害者的人群变成了曾有“通奸”(泛指一切婚外性行为)史的人,而皇帝和官员设想中的典型强奸者也变成了游离于正常家庭和经济秩序之外的“光棍”(意思约等于游手好闲的流民)。特别是雍正以后,“贱籍”几乎被取消,一切性交易都已不再合法,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交易了某些不准交易的“服务”,而是因为它们属于婚外性行为。所以对妓女和嫖客的处罚常等价于偷情(“和奸”),虽然地方官似乎没有很用心地追查嫖客。


类似地,明清法律开始关注、审判男性间的性行为,这也出于对婚外性关系的敌视心理。但与此同时,法律没有讨论女性间的性行为(在《三言》等明代小说中已有女性间性行为的描写,虽然那些文本的作者都是男性,其描写在今天看来也很愚蠢,但我们可以从中认识到,古人一般来说显然是知道女性也存在同性性行为的)。作者把这种现象称为“阳具中心主义”,即只严肃对待男性间性行为对家庭、社会秩序的直接挑战,而女性间性行为则被视为不严肃、不重要的。



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人。对他和他预想中的主要读者来说,古代中国文明无疑是一种异域文化。作者在书中非常详细、不厌其烦地反复申说那种高度理学化的法律体系的设计思路与价值取向。对于比较熟悉相关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读者来说,某些讲解可能有些啰嗦。譬如作者花了好多篇幅讲解明清的性同意权问题。他告诉读者,性同意权从来不是明清司法制度里一个需要考虑的法益。当时的法律保护的是社会的家庭结构秩序和“纯洁”的血脉传承,保护的是长辈的决定权、丈夫的性垄断权和社会的贞洁伦理,而性同意权本身根本就不在官员的考虑范围之内。作者甚至用了好几页来讲解当时为何不可能存在“婚内强奸”的概念。我能理解这是介绍异域文化时的通行做法,但理解这些并不足以让我读某些段落时不犯困。当然,这也许只该怪我太缺觉了吧。


不过,即使是对我们早已熟知的问题,作者的细致讲解仍然会产生一种真实的震撼感。比如我们都知道清代女性地位很低(毕竟现在也……)。但让我们看一下清代对女性被强奸的认定有多苛刻:女性必须要死亡、重伤、衣服被扯碎、被人听到呼救或当场杀死、重伤强奸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受害者,不然都会被认定为“和奸”,女性自己也要承担等同的通奸罪责。或许有人会把这看作对嫌疑人的无罪推定,但因为通奸是有罪的,对受害女性来说,这就是有罪推定了。书中又告诉我们,被强奸的男性指控凶手时所需证据强度没有那么高。作者引了很多案例,讲得很细。我读着那些被侵害还不被承认的故事时,心里还是很难过的。


作者认为,雍、乾时期性法律规范变得如此小农化、理学化,为的是应对此时人口爆炸、人均耕地不足、农业内卷化严重且性别比极度失衡带来的社会危机。但作者只论述了一种时间上的贴合:那些危机在清中期变得空前严重,而性法律也变得更加保守。这种时间上的相关性,怕是不能直接推演为因果联系吧?而且我们往前看,唐、宋、元、明、清,关于性的法律是不断变保守的;再往后看,作者又提到,在嘉庆、道光以后,这些法律明显松弛了下来。这更让我们疑惑:难道嘉、道以后,那些危机减轻了吗?作者似乎把清后期的司法转变视为一种思想层面的转变,说它是朝廷发现雍、乾时期性保守主义文化无法解决社会问题后决心放弃相关尝试的无奈之举。但皇帝和官员为何不把政策失败理解为对官方思想的执行力度不够,呼唤大家大力贯彻落实世宗皇帝的重要精神呢?清人如何理解雍、乾两朝性保守主义法律体系的效果,是否相信它对稳定封建社会起到了某些效果,又是否觉得维持这个政策的行政成本太高?不解释清楚这些问题,我个人还是很难接受作者这方面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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