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天津市交通执法总队外环线(天津大道)支队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天津市外环线津滨桥K2+600至K2+700处路面有损坏。经调查发现因赵某驾驶车辆至该处时货物脱落造成路面损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显示,损坏公路面积为0.15平方米(0.5m*0.3m)。赵某在公路范围内损坏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赵某做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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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坚持说理式执法,实时关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教育+普法”的执行情况。执法人员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违法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对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称:“交警支队已对我进行了处罚,你们凭什么还要对我进行处罚?”
看到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执法人员讲述违法事实并对处罚依据进行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普法解读,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规定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充分理解了交通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和运输车队立即安排了车辆将货物倒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所造成的违法后果,同时经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的交通疏导,涉事路段及时恢复了正常通行。支队根据案情,结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传统的惩罚性执法容易引发对立情绪,而说理式执法通过平等对话,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违法者在接受法律教育后,更能理解执法的必要性,从而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发生。
本篇来源:津门交通铁军
编辑:王娜
审核: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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