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A发布针对eVTOL的飞行员培训和资质认证规则

文摘   2024-10-23 15:52   德国  
10月22日,FAA发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eVTOL的专用航规(SFAR,美国航空法规中的最上位法规)“集成类动力升力:飞行员认证和运行及与旋翼类航空器和飞机相关的杂项修正案”。全文网盘下载:
https://pan.baidu.com/s/1R_KhqbeC50iHMIm7nCHbzg?pwd=zv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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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则名称很长,内容也很长,多达880页,但其实就是专门针对eVTOL的飞行员培训和认证的相关飞行标准现有航规做了针对性的修订,规定了飞行教员和飞行员驾驶“动力升空”类别航空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培训,但由于涉及飞标的诸多方面,因此对于涉及的每一个条款和细则都必须相应做出修订或阐述,因此篇幅很长,可以说该修正案把FAA的飞标整个屡了一遍。对于即将取得FAA适航证的eVTOL厂家来说,这个规则对于其最终开展运营至关重要。至此,FAA对于eVTOL的适航审定和运行的规章体系基本建设完毕,美国的eVTOL主机厂和运营商都有据可循了。

该规章主要宗旨和要点:

1)对众多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制定了专用联邦航空法规 (SFAR),包含新的要求,以促进(eVTOL)飞行教练和飞行员的认证和培训。

2)将直升机操作要求应用于(eVTOL)的某些飞行阶段,并采用基于性能的方法执行某些运行规则。

3)允许(eVTOL)飞行员使用单飞行操纵系统进行动力升力类航空器的飞行训练;传统规则是要求教练机必须有两套飞行操纵系统:一个学员用,一个教练用。附注:这点是此前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由于现有在研和正在进行FAA适航取证的eVTOL型号都只有一个飞行员位,只有一套操纵系统,因此如果按此前的飞行培训的要求,厂商就需要增加一套操纵系统给教员使用,但这样会导致整个机型设计和适航审定的重来,成本和时间都是主机厂不可承受的,因此,本次修正案中接受eVTOL采用一套操纵系统进行培训,无疑是FAA对于eVTOL发展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当然,这样的话,eVTOL地面飞行模拟器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因为飞行学员显然不可能直接上机飞行,肯定会有相当部分的训练小时是在模拟器上进行的,因此,针对eVTOL的飞行模拟器的设计和认证可能会是接下来的一个行业重点。

笔者还没有时间和能力去阅读FAA的这800多页文件并归纳总结,不过有一个可参考的情况是,去年6月, FAA发布该规章的草案征求行业意见,其中提到,动力升力类航空器将遵循与现有航空器相同的一套运行规则,特别是:“为了安全地加速飞行员认证,替代资格标准将使某些飞行员能够更快地满足飞行时间经验要求,这将适用于已经持有商照并获得仪表等级的飞行员。”

EASA方面与之对应的是,今年5月,欧盟执委会批准了针对eVTOL的总体政策规定(EU 2024/1111),该规则允许持有商照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飞行员驾驶VCA(具备垂起能力的航空器,EASA对于eVTOL的正式名称),也允许持有仪表飞行执照(IFR)的飞行员驾驶VCA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但对改装训练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由此可见,EASA和FAA对于eVTOL飞行员的培训和认证的基本思路是比较一致的。对于运营商来说,这种一致性肯定是有利于建设全球化运营体系,以此扩大运用规模并降低市场进入成本。详见:重磅:欧盟发布针对eVTOL的全面政策规定重要动向:FAA和EASA的eVTOL的政策在靠拢
去年5月,FAA发布了一份更新的针对城市空中交通(UAM)的空管和运行程序变更的运行概念政策规划(UAM ConOps v2.0),以适应未来的先进空中交通 (AAM) 运行,为FAA、NASA和业界提供一个共同的参考框架,以帮助指导他们的研究和决策,这是目前FAA提出的最详细的AAM运行概念,但当时没有涉及飞行员的资质问题,详见:FAA发布城市空中交通运行概念政策规划

整机适航方面,22年5月,FAA调整了eVTOL的适航审定政策,把eVTOL目前主要基于23部轻型固定翼的审定基础同时参考27部直升机和29部运输类旋翼类航空器部分适航标准的审定路线变更为类似power lift(动力升力)的审定路线,为此将eVTOL纳入21.17 (b)所属的“特别类别”(special class),对于每个eVTOL型号采取适航专用条件的方式进行适航审定。详见:FAA可能调整eVTOL适航审定政策

电动航空报道
“未来的一切交通方式将都是电动,无论陆地、海洋还是天空”。世界航空业正伴随碳达峰碳中和的全球新能源时代迎来内燃机时代和喷气时代以来的第三次重大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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