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向:FAA和EASA的eVTOL的政策在靠拢

文摘   2024-06-16 19:55   德国  
上周,FAA发布了一份咨询通告(AC)的草稿,与EASA就eVTOL的适航审定路径达成一致,FAA宣布这是与EASA "电动垂直起降(eVTOL)适航审定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AC的草稿为AC 21.17-4 型号认证--动力提升飞机,为动力提升飞机的型号、生产和适航认证提供了指导依据。本咨询通告还指定附录 A 中的标准为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但不是唯一的符合性方法,以表明符合《联邦法规汇编》(14 CFR)第 14 篇第 21.17(b)条的规定,用于FAA对某些动力提升航空器进行型号审定。FAA在该AC草稿中表示:"这标志着我们在努力使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规则制定和政策倡议更加紧密地保持一致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我们致力于确保国内外公众的飞行安全。

目前,FAA和EASA对eVTOL在名称、定义、适航类别等各个方面存在差异。FAA在2022年将eVTOL归入21.17 (b)所属的“特殊类别”(special class),称为powered lift,在针对Joby和Archer的eVTOL发布的适航审定专用条件中就是“型号+powered lift”的形式来称呼。需要说明的是,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此类别还包括V22“鱼鹰”和阿古斯塔AW609这样的传统的倾转旋翼垂直起降飞行器,因此eVTOL其实在FAA截至目前还并没有专门的名称。

EASA方面,5月23日,欧盟执委会批准了针对eVTOL的总体政策规定(EU 2024/1111),由EASA具体实施,本规章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本规定只针对有人驾驶eVTOL,对此类eVTOL涉及的适航、运行、飞行员执照等所有现有规章进行了解读、补充和修订,是欧盟截至目前对eVTOL最全面、最基础、最重要的规定,可谓欧盟的eVTOL基本法。该规章对eVTOL进行了航规上的明确定义,从此以后,eVTOL在欧盟和EASA的文件中有了法定的正式名称VCA,而不称为eVTOL。本规则将eVTOL归入旋翼类(Rotorcraft)航空器类别下,此类别分为直升机(helicopter)和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capable aircraft (能够垂直起降的航空器,简称VCA)两类。详见:重磅:欧盟发布针对eVTOL的全面政策规定

此外,EASA在针对VCA/eVTOL适航审定的框架规章SC-VTOL中,对此类航空器提出了10负九次方的系统安全性要求,这是与25部民航客机同样的、极高的安全要求,而FAA一直还没有对powered lift/eVTOL的系统安全性提出明确的要求。

本次FAA主动发布该AC,说明FAA和EASA经过几年的密切磋商和主机厂的推动下,在eVTOL的适航审定的认识理解和执行上开始靠拢,这应该会让有志于全球市场的eVTOL厂商松了一口气,毕竟一国一策的适航申请会是一个极其昂贵、费时费力的过程,会对eVTOL的市场规模和经济性造成严重影响,现在有了FAA和EASA这两个在全球接受度最高的适航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自然有利于形成全球性、规模化的eVTOL市场。

该AC全文下载:https://www.faa.gov/media/80526

网盘下载:https://pan.baidu.com/s/1MaKQL25xlTesL-VTAdfWfg?pwd=96qf

提取码:96qf


电动航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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