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的1个顶级习惯

文摘   2024-10-14 00:13   北京  

唐太宗:“天与不取,反受其咎,临机不断,祸必从之”

我们用辩证法分析这句话。

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利和害构成了一组正反面,天与是利的一面,如果不取——也即失去利的一面、就会暴露出害的一面,也即反受其咎——比如引起对方的怨恨、被第三方视为威胁——已经足以威胁到它了、它会在下一步去除威胁,等等。另外,取了之后,还要有对付“害”的能力和准备,否则取了也是不吉、也最终保不住——也即要有足够多、足够强的朋友,才能使失去的那一方不妄想报复。


天与不取,你不取,自然就有人取,别人加强,而自己没有加强,这会引起自己的竞争劣势——反受其咎。同时自己也会被这个别人所视为威胁——配得上与自己相似的接收权。


比如,韩信能与刘邦和项羽三分天下时——天与不取,反受其咎。韩信必然的被刘邦视为了一种威胁。

《汉纪》:上还洛阳,闻淮阴侯之死,且喜且怜之,问吕后曰“信死亦何言”吕后曰“信言恨不用蒯彻计”上曰“是齐辩士蒯彻也”乃诏齐捕蒯彻。

不取有咎。所以喜者,威胁去除了。所以怜者,忠义大才不得善终也。注意——韩信忠的是刘邦,但不是忠心于大汉。所以,刘邦一旦过世,那么韩信就必然是个威胁。


比如,在秦、韩和赵的上党之争中,

《史记·赵世家》:“韩氏上党守冯亭使者至,曰:‘韩不能守上党,入之于秦。其吏民皆安为赵,不欲为秦。有城市邑十七,愿再拜入之赵,财王所以赐吏民。’王大喜,召平阳君豹告之曰:‘冯亭入城市邑十七,受之何如?’……对曰:‘夫秦蚕食韩氏地,中绝不令相通,固自以为坐而受上党之地也。韩氏所以不入于秦者,欲嫁其祸于赵也。……必勿受也。’”

结果引来了长平之战40万大军覆灭之祸,对于赵国来说,取了也是有祸、不取也是有祸。只不过一个是速祸,一个是晚祸的差别。


付出和收获构成了一组正反面,天与,这是收获的一面,但如果自己没有付出,那么这种收获就是有害的,因为只有一面,所以,要付出某种付出——取了之后,要支付付出——或者说“得”要走向某种“失”。


比如,在解放战争中,我军不攻的攻城夺地,但通过土地改革、又把土地失给农民,通过地方部队防守和保卫,于是在解放全中国的过程中,就有了足够的兵力——而不是像国民党一样出现了力量不足的情况。


天与,又是自愿的一面,自愿和强迫构成了一组正反面,所以,要有强迫对方的能力、并且补充上对其强迫的东西,才是健康的。


天与,是一种求助的性质,也即是让自己提供他助,他助和自助构成了一组正反面,所以要看对方有没有自助能力——有足够的自助能力,自己才可以提供他助。如果对方没有自助能力,那么这就会成为一个包袱。


所以,要让自己平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1、有强迫的能力。

2、有帮助人(加强人)的能力。

3、有交换的能力。

4、有足够的朋友。

做好了准备,取的时候无惧于害,不取的时候,也可以卖别人一个好、同时换取些别的利益。没做好准备,那么无论是取、还是不取,都是大祸来矣。


所以,上党之争前,赵国的治国之策错了——没有准备好,上党之争后,赵国的准备也错了——仍然没有准备好。所以,这个时期的赵国,根本不是一个外取型的国家,只是一个仅存之国。


而秦国,在配上远交近攻的策略后,就真正成为了一个外取型的国家了。


所以,韩信取山东之时,韩信的立身之策错了——没有准备好,取山东之后,韩信的立身之策也错了,结果天与无论是不取、还是不取,都是有祸从之了。


芒格:我们生活中有个游戏——当你得到一个稀有的好主意的时候,你能够识 别它。我认为这是你需要长时间准备的。

这个稀有的好主意,不就是天与吗?天与取了,也是有害,不取也有害,所以,需要长时间的准备的、并且准备好了。


巴菲特:俗话说得好:“有准备的人才会有机会。”我认为你不可能在两分钟内教会人 们如何做好准备。这就是游戏规则。

也就是说,需要长时间的准备。才能在机会(天与)来了的时候,才可以取。如果我们当 时准备好了的话,我们就很有机会。反之,如果没有抓住机会(天与),往往会进入某种错误平台——反受其咎。


临机不断,祸必从之

机,其实也是一种天与。不断,也即取、或者是不取,都有祸来。关键的是在于机会到来之前,自己要准备好,在机会抓住了之后,自己也要有所准备——防备随之而来的祸——有备则无患。


所以,这个不断,即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准备来断,断了之后,又没有足够的准备,所以,祸必从之了。


因为不取和取是晚祸和速祸的差别,所以,更多的是以取为佳——取了才能加强自己、削弱竞争 对手,只是取了之后,要做足正确的准备。所以,这两种情况就简化为了——天与不取,反受其咎,临机不断,祸必从之——意思是要去取——然后做足准备。


所以,以上四种准备,就是一种通用的准备——也即无论如何要做的准备,如果国策中有缺失,那么就会祸从中来。


比如,商鞅变法,就狠狠的,

1、建惩罚能力——对应强迫的能力。

2、秦禁私斗、鼓励公斗——对应有帮助人(加强人)的能力、对应强迫的能力。

3、秦的户籍制度——对应有帮助人(加强人)的能力、对应强迫的能力。

3、农业化——对应有交换的能力。

4、后来再配上远交近攻——对应有足够的朋友。

于是秦国就能一再的抓住机会(天与),最终一取六国。


对应我党的,

1、大生产运动——对应有交换的能力。

2、军队和民兵组织——对应强迫的能力。

3、减租减息————对应有帮助人(加强人)的能力、对应强迫的能力。

对自己人和、对敌人狠——对应有帮助人(加强人)的能力、对应强迫的能力。

4、统一战线和三三制——对应有足够的朋友。


《孙子兵法》: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敌之败,即是天与,不失敌之败,即是取天与。修道而保法——即是指上面的这些4条通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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