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医药 |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

财富   2024-12-06 07:04   上海  

重要提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本微信订阅号发布的观点和信息仅供海通证券的专业投资者参考,完整的投资观点应以海通证券研究所发布的完整报告为准。若您并非海通证券客户中的专业投资者,为控制投资风险,请取消订阅、接收或使用本订阅号中的任何信息。本订阅号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我司不会因为关注、收到或阅读本订阅号推送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客户;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余文心

海通医药研究首席分析师

S0850513110005

事件:1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通知》从协议合作内容、安全、机制、模式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二是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并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三是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四是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等基础上,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我们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通过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有望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风险提示。医保控费加剧风险,估值波动风险,新品研发失败风险,新品放量不达预期,新竞争对手进入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

本摘要选自海通证券研究所研究报告:海通医药 |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可及性

对外发布时间:2024年12月5日


法律声明

向上滑动阅览

本公众订阅号(名称“海通研究”,微信号“ht_research”)为海通证券研究所运营的唯一官方订阅号,本订阅号所载内容仅供海通证券的专业投资者参考使用,仅供在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观点交流;普通个人投资者由于缺乏对研究观点或报告的解读能力,使用订阅号相关信息或造成投资损失,请务必取消订阅本订阅号,海通证券不会因任何接收人收到本订阅号内容而视其为客户。

本订阅号不是海通研究报告的发布平台,客户仍需以海通研究所通过研究报告发布平台正式发布的完整报告为准。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订阅号所载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订阅号刊载的信息和内容或者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海通证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订阅号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有可能因发布日后的各种因素变化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海通证券不承担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资料、意见及推测的义务,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时亦不会另行通知。

本订阅号的版权归海通证券研究所拥有,任何订阅人如欲引用或转载本订阅号所载内容,务必联络海通证券研究所并获得许可,并须注明出处为海通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内容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和删改。

海通证券研究所对本订阅号(名称“海通研究”,微信号“ht_research”)保留一切法律权利。其它机构或个人在微信平台以海通证券研究所名义注册的、或含有“海通证券研究所”及相关信息的其它订阅号均不是海通证券研究所官方订阅号。



海通研究
海通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