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午,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大理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杨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有意思的是,不久前,也就是今年的10月24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刚刚刚发布准备进一步使用他任州(市)委常委的公示,公示时间从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公示刚结束半个月,他居然投案了,这让想进一步使用他的人情何以堪啊!
近些年,这种拟提拔重用或刚提拔重用后不久就投案的事情并不止这一例。
2020年7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被提拔为副省长,9月,也就是刚刚晋升为副省长2个月后,他主动投案了。
按理说,地市州委书记提拔为副省长,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考核的。近些年,中管干部的选拔更为严格,除了更高层官员的赏识,中组部要组织考察,要听取中纪委国家监委的意见和建议,看看有没有举报和相关的问题线索。如果没有,才能按程序进行公示。所以啊,按程序,文国栋从正厅提拔为副省,考察组要到青海省纪委监委和中纪委国家监委了解是否有举报,是否有别的案件牵扯他,其能在2020年7月顺利晋升为副省长,说明考察组在考察期间没有掌握到有效的举报或者问题线索。
同样的道理,杨坤公示前,云南省委组织部应该对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了解,比如到云南省纪委监委和他正在工作的大理进行认真的调查。云南省委组织部能将其公示出来,多半是没有查出他的问题。
很多官员刚刚经过了所谓“挖地三尺”的调查,不久就被抓了。这种情况频发,说明当下贪腐的隐蔽性越来越高,这些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官员们的调查经常有重大疏漏,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调查只是走了个过场,并没有真正的“挖地三尺”,其调查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可信了。
关于投案,很多人还有一个重大的误解,那就是把投案等同于自首。今天,我就看到有些自媒体说杨坤“投案自首了”,但其实投案并不等于是自首。
2020年10月24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后,也有很多媒体报道王立科投案时有意无意加上了“自首”两个字。
投案并不等于自首。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那就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所以,一个官员投案后若还跟纪委监委玩心眼,那未必会被认定为自首。有的官员投案后,一直不主动交代问题,避重就轻,最后不仅不会被认定为自首,反倒会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2022年9月,也就是王立科投案近两年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这么认定王的投案:鉴于王立科主动到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这意味着,王的投案被认定为自首了,所以从轻处罚,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投案后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的,也很多。
2020年5月20日,甘肃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通报称,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江西也有这样的案例。江西省纪委监委曾通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长明,早在接受监委调查之初,担心事情败露的邓长明便将230余万贪污款项四处藏匿,将90万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自己仅带60万元赃款向抚州市纪委监委投案,对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只字不提。
所以啊,媒体报道投案的官员时不要急于说他自首。这才到哪,还早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