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给孩子买了份保险,一年交1万,10年后可以领15万,10年后去取钱时,保险公司:只有孩子身故了,才可以领。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5-02-02 11:09
河北
河南一女子给孩子买保险,每年一万,交十年后可领15万。谁知道,十年后竟然被告知“只有孩子身故了,才可以领”。2013年,郑州的蔡大姐在孩子8岁的时候,想着给孩子买个保险。本想买健康险的她,听完保险销售员向她推荐的保险产品,很是心动,说是每年交1万块钱,交10年,到时候能拿到15万。销售员强调说:"这个产品特别适合给孩子存钱,这个产品很多人都在买。"签合同的时候,销售员一边说一边指:"你看这里,这些都是一些基本信息,没什么特别的,主要就是每年交1万,交10年,以后能拿15万。你看看没问题的话就在这里签个字。"蔡大姐看销售员说得很详细,自己也差不多听懂了,就没多想,在合同上签了字。过了几天,保险公司打来电话核实投保信息。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问:"请问您是自愿投保的吗?"销售员就在旁边小声提醒:"他问什么你就说是就行。"
就这样,在销售员的提示下,蔡大姐把电话核实也给应付过去了。从2013年开始,她每年都按时交纳1万元保费,从不间断,她想着等到期了就能拿到15万,到时候刚好可以给孩子上大学用。十年过去了,2023年,蔡大姐按照约定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谁知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您买的这个是身故保险,只有被保险人身故了,才能领取保险金。""什么?要孩子身故才能领钱?你们当初卖保险的时候怎么不说清楚?这不是骗人吗?"蔡大姐气得浑身发抖。"合同上都写得很清楚,您当时也签字了的,而且我们还做了电话回访,您都说清楚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翻出合同指给她看。蔡大姐这才发现,自己当初签的合同里确实有这样的条款,只是当时她并没有仔细看。而销售人员在推销时,也只说了交费年限和领取金额,却对这个关键条件只字未提。回想起当初的电话回访,也是被销售员诱导着回答,根本就没有真正了解合同内容。02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提示。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确保投保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作出投保决定。
虽然合同中确实写明了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但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反而强调这是一种储蓄型产品。保险销售员存在重大误导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回访,但销售员在旁边进行提示和诱导,导致电话回访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核实投保人知情同意的作用。这违反了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的身故给付条件,属于重要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监管部门的介入下,保险公司同意撤销保险合同,退还蔡大姐已缴纳的10万元保费,并额外支付3万元误导赔偿金。网友们表示:保险公司太不道德了,就是在玩文字游戏坑害消费者。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