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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处罚案例
中基协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员工跟投常见的问答
员工跟投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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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上述案例可知,管理人B公司原以为自然人A属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从而免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的要求。
据笔者推测,管理人B公司得出上述错误结论的推断路径可能有二:
其一,管理人认为自然人A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即D基金的LP进行员工跟投,但此种方式存在的错误在于:员工跟投平台仅仅是承担SPV的功能,作为一个投资通道存在,并不实际经营,而且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一方面不用再继续向上穿透实控人,其本身就应该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另一方面除了自然A以外,该公司也有可能存在其他股东,也就不属于合格投资者的豁免情形。
其二,管理人认为自然人A是管理人的员工,进而直接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员工跟投定义,此种方式的错误在于:管理人的普通员工在外兼职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中基协对管理人B的处罚并无问题,该处罚可能由管理人理解错误导致。为避免因理解错误造成的处罚,吸取管理人B公司的经验教训,本文将对员工跟投进行详细介绍。
01员工跟投的认定及范围
问题一: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答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问题二: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能否进行员工跟投?
答案: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可以进行员工跟投。
问题三:管理人的兼职员工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
答案:若该员工为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的管理人兼职高管,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近期由管理人发放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工资,该员工将被认定为在实际在管理人处履职,进而认定其为员工跟投。
问题四: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的股东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02员工跟投所需材料
问题一: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案: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备案时需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和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退休返聘员工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代缴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问题二:私募管理人跟投员工是否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问卷调查?
答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
(1) 风险调查问卷
(2)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3) 投资者信息表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 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7) 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问题三:私募管理人跟投员工需不需要录音或录像(双录)?
答案:如果该跟投员工为普通投资者,需要录音或录像;如跟投员工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双录。
03员工跟投的设计、备案和退出
问题一:员工跟投能否设置AB类份额?对于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案:基金设置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合同中需约定不同类别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要具体、清晰、可执行。对于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没有限制。
问题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答案:根据基金合同自行约定是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问题三: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问题四: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含员工跟投,跟投员工能否减资或转让基金份额?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跟投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一)适当性义务的豁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为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款 | 具体内容 |
第十七条 |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第十八条 | 【问卷调查及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
第十九条 | 【问卷调查及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
第二十条 | 【互联网推介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问卷调查及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第二十一条 | 【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
第二十六条 | 【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揭示书的适用】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
第二十七条 | 【资产证明】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
第二十八条 |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第二十九条 | 【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
第三十条 | 【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
第三十一条 |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认购款项的处理】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
上述条款在实操中对应的投资者相关的文件如下,员工跟投的可以豁免:
(1) 投资者信息表
(2)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3) 风险调查问卷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 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7) 冷静期回访确认函
(8) 回访确认函
此外,如符合跟投的员工如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还可以豁免录音录像。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员工跟投的方式及优劣
1、方式一:直接跟投
此种安排的优势在于:
(1)员工作为投资者在基金层面享有LP的相关权利,直接享受基金的收益和回报;
(2)基金架构简单明了,有利于基金备案通过。
劣势在于:
(1)若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管理人会要求员工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若员工选择转让基金份额,管理人须寻找适格的受让方,且须安排基金份额转让事宜、频繁进行工商变更等;
(2)如果基金中跟投员工过多,可能会存在占用外部投资人数量和认购额度的情况;基金产品中自然人较多,也会影响基金募资及投资效果。
2、方式二:间接跟投
此种安排的优势在于:
(1)跟投人员离职或变动,可以直接在跟投平台公司层面进行调整;
(2)如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可以利用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3)有利于管理人直接把控员工跟投的比例和规模。
劣势在于:
(1)如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公司形式,税负较高;
(2)监管政策趋严,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公司形式也需满足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的要求;
(三)合同对员工跟投的安排
1. 跟投比例、收益分配及基金对投研团队的项目奖励安排
员工跟投基金通常的跟投比例为1%-20%,如员工跟投基金且作为基金的LP时,建议注意涉及LP的收益分配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设置,包括实缴资本的返还顺序、门槛收益的设置和具体比例、后端收益分成的设置和具体比例等问题。
2. 基金关键人士变更
关键人士是指为特定基金提供服务,对该基金的运作管理尤其是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决定性作用,进而对基金整体投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人。通常基金关键人士条款包含关键人士的具体人选、关键人士缺失时触发的投资期终止的相关情形安排,关键人士替换或选任程序和表决机制、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等内容。在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员工跟投基金作为基金的LP且同时作为基金的关键人士时,需注意身份重叠可能影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如基金人士变更,替换人选方案未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可能导致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募集和基金合同设计时重点关注可能导致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调整安排条款。
3. 基金信息披露与高管变更
如员工跟投同时担任基金的关键人士或者跟投员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高管职务,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派驻相关的席位,适当考虑控制基金运作的人员架构设计。否则,在高管变更时,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合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
4. 涉诉争议管辖
员工跟投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跟投,如通过平台间接跟投时并未作为基金的直接投资者。为避免在后续员工离职或收益分配、员工退出基金等不同环节和流程产生争议引发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员工跟投的基金合同或者跟投平台中均明确,凡与基金跟投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基金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来源: 轴之承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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