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政策三大影响

文摘   2024-11-08 08:02   福建  
来源:魏志标谈税法
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颁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再生资源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配合落实该方案,4月24日国税总局颁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下文简称《反向开票公告》),旨在纾解再生资源行业长期存在的“源头发票”困境,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二条允许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并取得相关资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然而再生资源行业为“虚开犯罪”的重灾区,“反向开票”政策的推广于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合规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此本文将梳理“反向开票”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剖析“反向开票”下的税务风险,以供参考。
一、“反向开票”对业务模式和财税管理的影响
“反向开票”和其配套措施的落地,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运作模式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一方面,终端用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二条获得“反向开票”资格;另一方面,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八条和第九条,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办法,且择一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回收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用废企业可从回收企业获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企业在此计税方法下税负较高。而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用废企业可从回收企业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企业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回收企业在简易计税下税负较低,但与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企业相比竞争力不足。因而一些选择简易计税的回收企业,通常还会搭建一家选择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用于开出13%的专票,并选址于政府招商引资的园区享受财政返还政策来降低税负,然而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布实施,地方不合规财政返还政策涉税风险较大。
此外,实务中,很多再生资源的模式是由“大户”集中归集后,按照回收企业的要求,直接运输交由用废企业。部分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囿于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模式认知不足,会认为回收企业未参与到货物流的运输中,从而以三流不一致认定回收企业涉嫌虚开犯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反向开票”对业务真实性的要求
对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回收企业来说,回收企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者”,确保业务的真实性、防范虚开是其税务合规的关键。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十七条,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因此,回收企业应严格做实业务真实性,杜绝为降低自身税负,伪造出售者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否则会被取消“反向开票”资格,甚至被追究虚开等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回收企业应按照要求履行税费代办义务
根据《反向开票公告》第十一条,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于次月申报,又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在增值税申报时,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回收企业适用“反向开票”政策拥有抵扣权时,应尽到代办义务,否则面临暂停“反向开票”资格,追缴未及时申报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综上所述,再生资源行业推行“反向开票”政策后,回收企业在税务合规要注意三个方面——回收业务模式的合理性、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尽到税费代办义务,合法合理用好政策,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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