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近日,省住建厅等4部门发布《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办法》要求——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实施办法》明确——
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
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
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保租房市、县,还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此外,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市、县(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的城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来源:福州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