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技术角度解读《矿产资源法》生态修复章节

文摘   2024-11-10 07:30   北京  
相关背景: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一章节专门针对矿区生态修复。以下是法律原文。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第四十五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应当分区、分期验收。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从专业技术角度对这对这六条法律做以粗浅解读(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其中,第四十四条中: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这是之前一直在强调的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的更为准确的表述,毕竟,矿山产生的破坏是比较剧烈的,在基础地质、地貌的扰动后,单一靠自然恢复是很难达到预期的,因此,人为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十四条中还有: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这也是和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逻辑是一致的,因为,有些矿山开采过程中会带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对这些污染的治理,地灾的消除,是矿山生态修复的前置条件,然后,才可以进入生态修复的实施阶段,地貌重塑是生态修复的基础,在矿山的大开大挖的开采下,地貌常常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地貌的改变,也就会导致水、土、气、热的再分配,如果不进行地貌重塑,很多区域已经不具备土壤附着、植物生长的条件了。在地貌重塑之后,才是植被恢复,恢复一词看来也是经过斟酌的,很是准确,地貌恢复了,如果没有特殊的景观需求,水土是会慢慢聚集,植被也是可以慢慢自我恢复的。最后,才是土地复垦环节。我觉得,这里的土地复垦不单纯理解为复垦,而是,代表的土地的二次利用(个人理解)。这样,这一句话实际上就把矿山生态修复要做的事说得非常清楚了,概括起来就是:消灾、除害,修复地貌,恢复植被,以及土地的二次利用。
第四十五条的主要是明确修复主体,和技术相关度不大。
第四十六条  主要信息是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就要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特别强调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这也和实际修复工作面临的问题一致,尾矿库无论是地质问题、环境问题,还是生态问题,都是比较集中的,因此重点提出。
第四十七条 主要信息边开采、边修复,这个也是从修复实践出发的,边开采、边修复,一方面是一种对环境影响做到最小的方式,一方面,边开采边修复,修复成本也是最低的。举个最为常见的例子,开采的边坡,终了一级修复一级,就避免了,最后要集中修复一个超大崖壁的局面。
第四十八条 说了生态修复的验收,这里面有一个很大改变是,又一次强调了: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我们和第四十六条的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一起考虑的话,就是说我们以后无论在: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或者是修复项目验收过程中都要听取所在地的意见了,这是我们每个从业者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第四十九条 说了矿山修复资金的计取和管理,这个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和专业技术相关度不大,就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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