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史话之成语典故】八十二篇:楚文王受笞刑

文摘   2024-06-19 11:43   河南  

这个典故出自《吕氏春秋·直谏》。

荆文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以畋于云梦,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年不听朝。

葆申曰:『先王卜以臣为葆,吉。今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王曰:『不谷免衣襁而齿于诸侯,愿请变更而无笞。』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废也。王不受笞,是废先王之令也。臣宁抵罪于王,毋抵罪于先王。』王曰:『敬诺。』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闻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

葆申趣出,自流于渊,请死罪。文王曰:『此不谷之过也。葆申何罪?』王乃变更,召葆申,杀茹黄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姬。后荆国,兼国三十九。令荆国广大至于此者,葆申之力也极言之功也。

作者简介:田野,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河南省五四文艺奖获得者,南阳市五个一文艺工程奖获得者,南阳市作家协会理事,淅川县文联副主席,淅川县作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在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刊发作品3000余篇,《读者》、《意林》签约作家。出版有散文集《放歌走丹江》、《坐禅谷禅韵》;长篇小说《泪落水中化血痕》;参与主编《魅力淅川》丛书(六卷),撰写的《北京,不渴》微电影剧本拍摄后荣获国家林业部“十佳影片”。约稿电话:1356924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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