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加密资产处置已经成为我国监管机关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近期,飒姐团队连续接到了数个在地方财政局、公安机关任职老友的咨询,主题只有一个:如何把手上积压的大量加密货币,合法合规的处置掉?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以及部分加密资产在“懂王”选情向好之际普遍看涨的客观情况,飒姐团队今天就通过本文,一口气将目前监管机构在处置加密资产过程中,必须做到的合规要点说明白。
关于加密资产处置,有没有法律规定?
既然要做加密资产处置,那就必须合法合规,而合法合规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国是否已经出台了与加密资产处置相关,级别够高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是:没有。
我国在加密资产处置方面依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仅有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加密资产处置的合规要点、处置流程作出了一些粗犷的规定。
例如,2023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36条规定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处置相关的内容:“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又例如,2023年12月28日,福建省公安厅发布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其中第四章规定:“公安机关货币处置要严格实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的政策,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要求受托机构对处置的全过程提供合法合规处置的证明材料,以备后期监管检查。”
不难看出,在上述仅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地方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已经明确透露出处置加密资产的意愿,但是在具体处置措施层面上,实务人员却很容易因相关规定的模糊、效力级别较低等原因,对加密资产处置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状态。
可以说“宁愿什么都不做,也不愿意做错背锅”成为监管方面在面对加密资产处置事项时的心里话。
常见的处置手段中,哪些做法很危险?
根据飒姐团队的实务经验,目前比较常见的处置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我们逐一为大家介绍,并对该种方法的法律风险做一个简要分析。
1.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境内OTC
该种处置方式目前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一些非集中处置、个案处置的情况下,具有快速、高效、决策成本低的优点。实际操作中,一般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会与第三方公司(多为币商,部分是加密资产信息中介)合作,将需要处置的加密资产交予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直接以一个商定好的价格,将人民币打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中。后续,币商一般会将该笔加密资产通过境外交易所售卖或兑换给其他有OTC需求的客户赚取差价。
使用这种方式,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具体过问第三方公司的交易细节,基本上能做到短时间内处置完成,公安机关的账户中所收取到的资金均为人民币,因此不涉及资金出境的问题,自然也就少了很多审批手续。
合规性评价:飒姐团队认为,该种方式合规性实际上较差。首先,根据9.24通知,在我国境内开展加密资产与发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该种业务的非法性并不因为交易对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而发生改变。其次,该种方式缺乏有效监管,极易滋生职务犯罪、产生利益输送,毕竟财帛动人心,隐秘的财帛更加动人心。
因此,飒姐团队不建议监管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该种方式处置加密资产。
2.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转道境外OTC
该种处置方式已逐渐成为加密资产处置的主流,也是当前各地财政监管部门咨询飒姐团队最多的情况。实务中,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与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签订合同,将加密资产转交境外有资质的银行或其他处置公司,由境外公司变现并扣除手续费后结汇回国,再转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
使用这种方式的一个优势是,监管机关、司法机关能够集中处置一批数额较大的加密资产。但劣势也很明显,据飒姐团队所知,目前我国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境兑换的涉案款一般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处理,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报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用于办理相关涉外款项的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
合规性评价:飒姐团队认为,该种方式如果在审批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合规性较好。首先,我国部分国央企、AMC公司已经提前在境外布局了相应的银行牌照(加密资产方面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国家和卢森堡等几个欧洲国家),合规性较好。其次,该种方式受到多重监管,相对其他处置方法更加稳妥。
当然,飒姐团队也发现,即使有了提前布局,但是很多国央企的境外主体实际上处理加密资产变现的经验依然较少,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处置效率其实不高。
3.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属自行处置
该种方式目前已经逐渐减少,这与此前江苏盐城、桂林、成都的几个著名涉币传销案有关,飒姐团队作为“Plus Token”案部分被告的代理律师,亲历了案件的全流程。我们认为,该种方式并不能从任何层面上解决加密自查处置的合规性问题,反而很容易滋生新的刑事风险,得不偿失。
合规性评价:监管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被告人家属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处置的行为是不适当的,这实际上是把违法风险转移给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属。
4.借外贸渠道兑换法币,再通过公函转境内结汇
这种模式其实是加密资产处置早期,少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使用的方法。公安机关会将加密资产交给第三方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与境外主体一同虚构商品出口,境内虚假发货,境外支付法定货币走结汇通道的方式完成对加密资产的处置。还有部分外贸公司与境外主体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这样一来连虚假发货的步骤都省了......
这种方式最大的缺点就在于,相关贸易信息是虚假的,咨询服务的费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非常容易触发各国的反洗钱警报,据坊间传言,早期采用这种方式处理的几个案件就是因为触发了境外国家的反洗钱警报,处置资金被冻结,我国公安部门不得不出具相关函件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合规性评价:该种方式较为原始且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处置资金存在被境外国家误认为洗钱而冻结,进而引发不必要麻烦的可能,当前已经基本被弃用。
加密资产处置,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怎么做才合规?
在相关规范尚不明确的当下,从实务的角度来说,飒姐团队对加密资产处置的合规要点做如下提示,希望能对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有所帮助
1.程序合法是前提,生效判决是司法处置的前提
在尚未有生效判决之前不得处置涉案财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个涉案财产处置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凡有规定必有例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尚未终结前,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1)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那么,加密资产是否符合这一例外?由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将加密资产列明,并且加密资产的种类繁多且法律性质尚未有定论,稳定币一类实际上价值波动也并不大,因此,飒姐团队认为,现阶段依然不适宜在没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处置涉案加密资产。
2.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第三方公司
飒姐团队建议,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和流程,选择第三方加密资产处置公司,增加加密资产处置的合规性。
同时,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合作条款,要求第三方公司针对交易模式、流程、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手续费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并作出合规承诺,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要求办案机关提供适当的担保。
3.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邀请外部机构辅助监管
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明确要求第三方公司在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对特定关键事项进行披露,事事留痕备查。
监管机关、司法机关还可以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对第三方公司的交易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律师事务所对第三方公司处置方案的合规型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处置过程全程辅助监督。
写在最后
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紧接着,9月3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题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的文章,这表示当前加密资产处置已经成为我国监管机关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飒姐团队作为加密资产行业的从业者、亲历者和陪伴者,将会对我国加密资产处置的最新进展密切关注,并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为伙伴们带来最新的合规要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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