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正式出台,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自198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以来,学位法规的首次全面修订,该法也是学位制度第一部法律层级的文件。《学位法》对我国过去数十年来学位制度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成果做了全面总结。
《学位法》对已实行的制度架构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确认。该法明确了我国实施的三级学位管理体制,即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委员会共同承担学位管理的职责。此前,《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并未对省级学位委员会作出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设立曾经过漫长的探索实验。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复同意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山东、浙江、福建和安徽等16个省市试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并于199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授权范围。1997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相较于先前的《学位条例》,新颁布的《学位法》在学位类别上进行了完善,特别增加了专业学位制度的相关规定。自1990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日益显著。
专业学位教育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2023年度学位授权审核增列中,全国新增352个专业博士学位点。专业博士学位点的数量从407个一举跃至759个,实现高达86.5%的增幅,接近翻番。2017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首次超过学术学位研究生,占比达到56%,并在此后持续扩大招生规模,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至2022年,我国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已达2.5万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近70万人,占比超过60%。《学位法》对专业学位地位的重申,为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自主审核增列,灵活办学!
根据学位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后,可自行组织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工作。对于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须提交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最后的审批。
自主审核制度的推行,赋予了高校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与调整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当高校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可直接提交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批,无需再经过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复审环节。2023年度,6所高校新增列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
《学位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学位制度制定的法律。在这部法律的崭新外表之下,蕴含着数十年来我国学位制度建设和高等教育探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它还紧密贴合近年来针对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热点问题的迫切需求,以法律形式对相关人员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堪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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