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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参保者合法利益得到保障。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打击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经过深入研究,关于打击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和欺诈行为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社保待遇常见冒领方式
社会保险待遇冒领或重复领取行为是指在符合领取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关于冒领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死亡冒领、服刑冒领、失踪冒领及重复领取等。
首先,死亡冒领是指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去世或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但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继续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服刑冒领是指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服刑收监,但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情况,仍然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失踪冒领则是指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失踪六个月,其亲属未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在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20个工作日内仍然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重复领取同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冒领方式,这包括但不限于同时获取多种社会保险利益、在不同地点或多个账户中重复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同时申请多种类型的财政补助等。
最后,还包括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发生变化仍然继续领取的情况,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发生变化仍然领取待遇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针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我们更应该从根本上了解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及危害。欺诈骗取行为涉及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三个主要方面。
1. 养老保险的欺诈行为
在养老保险领域,常见的欺诈方式有伪造材料、隐瞒事实、虚构身份等。
例如,有些参保单位通过虚构员工入职时间,伪造缴费记录,来骗取养老金;个人则可能通过篡改出生年月、伪造退休证明,来获得不应得的待遇。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安全,也使得诚实纳税的公众的保障受到威胁。
2. 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
对于失业保险而言,欺诈手段更加隐蔽,比如参保人员通过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来骗取失业金和其他相关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也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
3. 工伤保险的欺诈行为
在工伤保险方面,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伪造受伤证明、虚假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工伤职工的利益,也让工伤保险的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变得困难。
三、整顿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欺诈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和惩戒措施。
1. 属地管理原则的确立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将由当地的社会保障办理机构进行处理,而对于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则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种责任划分,使得每一宗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从而提高处理效率。
2. 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化
针对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社保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退还不当得利,并可能停止其待遇支付。
此外,拒不退还的,将依据法律程序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威慑力。
四、认证机制与举报制度
除了加强惩罚措施,完善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和监督机制也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
1. 资格认证的周期与方式
目前,社保待遇领取者需定期进行资格认证,以确保其享受待遇的合法性。
不同类别的待遇具有不同的认证周期,比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每12个月进行一次认证,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则需每6个月认证一次。居民可通过各大平台进行自助认证,提升了便利性。
2. 社会监督与举报激励机制
为了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欺诈行为,政府特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凡是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都将得到适当的奖励。
写在最后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意义重大。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为安全可靠的社保保障。
未来,我们期待通过健全社保政策法规、强化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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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发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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