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精神卫生日|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健心安心,心理健康知识宣讲活动来啦!

健康   2024-10-09 16:02   辽宁  


 

2024年10月10日是第33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是“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健心安心”。






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问题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幸福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在新时代社会背景下,促进全社会了解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共建心理健康体系,共治心理健康问题,共享心理健康成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普遍认为,心理健康就是一种良好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表现为个人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内心体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够有效地发挥个人身心潜力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积极的社会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心理问题有了相较于以往更多的接触和认识,听说了各种心理疾病,比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但什么是异常的心理和行为?是否出现了不良的情绪就是抑郁症,出现了紧张就是焦虑症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知识进行区分,切勿盲目的给自己或者他人冠以心理疾病的“帽子”。











如何简单区分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行为)?


01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


正常的心理活动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性。如果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不统一,多会出现没有事实依据的反应,比如幻觉、妄想等。例如一个人说他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而客观世界中当时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感觉的刺激物,且周围人均没有察觉,那么此人可能产生了幻觉。这种情况就是异常心理症状。


02
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性

人类的心理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具有协调一致的关系,表现为认知、情绪和行为是否协调。如果一个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却表现出悲伤的情绪,那么他的心理过程可能失去了协调一致性,处于异常状态。


03
人格的相对稳定性

每个人在长期的生活道路上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心理特征,这种人格特征形成之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这种个性的相对稳定性出现问题,比如平时生活节俭的人,无缘由地变得挥金如土,外向奔放的人突然变得沉默寡言等。那么此人的心理活动可能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


出现以上情况,建议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相关咨询。









如何简单区分正常心理波动与心理疾病(精神障碍)?


如果一个人没有上述异常心理的症状,但是确实存在不良的心理状态,比如不良的情绪(不开心,发脾气,担心等),反常的行为(回避,冲动等)等,可以尝试以下区分方法:


01
是否存在诱发因素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出现了持续的不开心、紧张、担心等不良情绪或异常行为,但是没有明显的或合理的诱发因素,我们就要考虑存在心理疾病的可能;如果不良情绪来源于生活事件,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疾病等,那可能是正常的心理情绪反应,优先考虑解决诱发因素问题,如果诱发因素顺利解决后仍有不良情绪,那我们就要通过后续几个方面进一步验证。


02
持续时间

诊断心理疾病存在一个时程问题,一个人如果因为生活事件,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等问题出现不良情绪,但是不良情绪只出现几天或者更短,我们考虑为正常心理情绪波动;一般来说不良情绪或异常行为等存在超过1个月时间不能缓解,可以考虑进行专业的医疗咨询。


03
社会适应性及功能破坏

正常心理的人能够维持生理心理的平衡状态,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如果由于不良情绪或异常行为使得个体能力受损,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或者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那么可能考虑存在心理疾病。









如主观无法明确判断,如何进一步区分?(专业的心理医疗帮助)


01
心理测验

心理测验通过有代表性的取样、成立常模样本、检测信度、检测效度和方法的标准化,形成测评量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专家的主观看法。


02
医学标准

医学标准则是将心理问题当作躯体疾病一样看待,如果一个人身上表现的某种心理现象或行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依据,则认为此人有心理障碍。

正常心理波动与异常心理或心理疾病之间的界限有时候并不是非常清晰,多种因素如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判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及判断。如无法区分,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医疗帮助。










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规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生、患者、监护人等的责任和义务,对精神疾病的诊疗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或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为保护患者隐私,办法规定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END

供稿:精神医学科 殷志洋

部分图片由科室提供

排版:宣传工作部 宋田
责任编辑:宣传工作部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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