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看完《第二十条》。我的评价是:艺术水平一般,看起来不闷不尴尬,现实意义则非常重大。
所谓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然而,长期以来,这是一条沉睡的法条。很少有人能援引这个条款获得正当防卫的认定,也很少有司法机关援引这个条款,去定性一个正当防卫。因此,无数律师呼吁,激活第二十条。
我有一位律师朋友,承办过一个案件,他跟我详细描述过这个案情。
一位瘦弱矮小的刚刚满18岁的小男生,晚上和他的女朋友一起去超市买东西。路遇一名醉醺醺的壮汉。毫无缘故地,壮汉指着小男生破口大骂。声称要打死这个男生,强奸他的女友。小男生与女友没搭理他,直接去超市购物。
出于害怕,小男生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
在唯一的回程道路上,小男生又遇到那个醉汉。这次醉汉骂骂咧咧冲上来就打。醉汉的体重几乎是小男生的两倍。小男生很快就被醉汉压倒在地。情急之下,小男生掏出水果刀乱刺。结果醉汉被刺死了。
小男生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被起诉。
幸运的是,在侦察起诉的过程中,爆发了全国著名的昆山龙哥案。昆山龙哥案当事人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警方撤案。
然后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案例,都是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
我律师朋友的当事人,最后以“酌定不起诉”的形式,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当庭释放。
所谓“酌定不起诉”,我查了一下,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回到《第二十条》这部电影,讲述了若干个本属正当防卫,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例。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里,之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所谓不法侵害必须还在继续才能算正当防卫。别人拿刀砍你,你就算武功盖世,擅长空手入白刃,第一拳打落对方的刀,这算正当防卫,第二拳再把对方击倒,这就有可能算防卫过当了。要是第三拳再把对方手打断,那就很可能被认为是故意伤害了。
很欣慰,也很难得,至少是我本人第一看到,我们的国家机关单位(含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居然肯否定自己之前的一些做法。在这部最高检指导拍摄的《第二十条》里,否定了之前最高检的一些指导意见。这种勇于认错实事求是的作风极为罕见。(顺便提一句,这些年是不是很多人忘记了“实事求是”这句话了?)
法律人常常使用休谟的一个哲学概念:应然与实然。很好理解,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以及实际能够达成什么样子。可是,应然与实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需要一步一步推动社会共识的进步,把一种应然普及成为社会共识,那么实然才会接近应该。
我的律师朋友结案之后,我曾经问他,你对结果满意吗?他反问我,你满意吗?
我看到过无数类似的案例,知道此类案件的实然一般是什么样子。我回答,满意。侦查起诉阶段能够取保候审,最后又酌定不起诉。虽然还是认定为防卫过当,但从实然角度,我已经很满意了。而且我知道,家属和当事人都很满意。
我的律师朋友非常激动。他说,他不满意。这明明是正当防卫。可为什么要把一个无罪的人定为有罪?家属满意更说明他们对法律公正的看法。进了衙门,哪有不脱层皮就出来的?律师批评我,说我实然的标准太低了。
老实说,我当时确实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我觉得自己习惯苟且,已经把自己心目中应然和实然的标准都降得很低了。如果我是律师,恐怕就不会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表达不满,不会让办案警官检察官因为此案心存不安。从而也就事实上降低了全社会实然的底线。
这就好像我们习惯假唱,于是把假唱不受追究作为一种实然而接受;我们习惯对家暴不进行法律层面的干预,因而也就把对家暴无视作为一种实然而接受。我们不打算因此去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也不打算呼吁追究有关部门渎职。这其实就是《霸王别姬》里那句台词:“你道今儿是小人作乱,祸从天降。不是,不对!是咱们自个儿,一步一步,一步步走到这步田地里来的,报应!”
而这一部《第二十条》,以公平正义的名义,普及正当防卫的应然概念,一定能提升实然的标准。从这个角度讲,我们需要用一张电影票去为自己的未来加一个微不足道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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